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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条件及程序
2017-10-26  

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条件及程序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城乡低保标准3倍(含3倍)以内;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或需长期维持治疗的慢性病、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就学,造成家庭刚性支出(指扣除各类救助、保险支付和社会捐赠后的个人实际支出,下同)过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

(四)家庭收入在短期内不会发生较大变化;

(五)符合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的其他规定。

三、救助方式

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社会救助,应根据家庭收入、刚性支出情况综合确定救助方式。

(一)临时救助。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就学,造成医疗费、学费等支出过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照临时救助有关规定给予及时救助。

(二)医疗救助。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需长期维持基本治疗的,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总收入扣减同期维持基本治疗自负医疗费用后,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及时纳入民政建档特殊困难家庭给予医疗救助。

(三)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慢性病需长期维持基本治疗或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就学的,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总收入扣减同期维持治疗自负医疗费用或学费后(学费按学期计算),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消费支出符合《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规定的,纳入城乡低保予以保障。

四、救助程序

  (一)申请救助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 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3. 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4. 全日制普通高校出具的正式学费发票;

5. 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

6. 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医疗费用发票或费用清单;

7.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家庭刚性支出情况开展入户调查,核算其家庭收入。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临时救助程序办理;符合民政建档特殊困难家庭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作出审批决定,按月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备案;符合低保条件的,按低保审核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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