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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办发〔2017〕33号
2017-10-26  

渝府办发〔20173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320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公平公正认定保障对象,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重庆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是指城乡居民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四个方面。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用于认定本市城乡居民家庭是否具备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资格条件。  

 

第二章 家庭成员

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应当是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3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六条  特殊情形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  

上一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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