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释义(2014版)
2015-05-15 12:00:00  

(学校相关部分节选)
【标准原文】
本标准适用于除直辖市以外的设市城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
【标准释义】
1. 《国家卫生区标准(2010版)》已废止,直辖市所辖行政区的创建工作依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中明确为“辖区内”的指标指全部行政区划范围内;标准中未明示的指建成区范围内。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二)辖区内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爱卫会办公室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人员编制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协调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标准释义】
2. 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设有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爱卫会应明确工作规则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3.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应独立设置,可以作为政府办事机构,也可以作为政府部门的独立内设机构。爱卫办的人员编制应适应工作的需要。
4. 爱国卫生经费应纳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能满足爱国卫生工作需要。
5. 街道应设有爱卫会,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标准原文】
(三)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有部署、有总结。积极开展卫生街道、卫生社区、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辖区范围内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以上的卫生乡镇(县城)。在城乡广泛开展爱国卫生教育宣传活动。
【标准释义】
6. 爱国卫生和创建卫生城市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各级爱卫会必须制订有本地区爱国卫生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做好工作总结。计划与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要素:
(1)工作要点。是爱国卫生众多工作内容中与目标直接关联的重要工作,是关注点,要体现抓大放小原则,确保工作遵循主线推进;
(2)预期目标。即围绕工作要点的阶段性目标,尽量具体量化;
(3)围绕目标开展的工作内容。
(4)成效评估。通过总结经验、发现不足、滚动改进、螺旋上升。
7. 开展卫生创建活动。各级爱卫会应积极组织开展卫生街道、卫生社区和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推动城市创建工作的扎实开展,并充分发挥卫生城市的幅射带动作用,带动城乡的卫生创建活动的全面开展。要求辖区范围内创建有1个以上的卫生乡镇(县城),并在广大城乡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教育活动。爱卫会办事机构应注意各项工作资料的积累和归档整理,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标准原文】
(五)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
【标准释义】
8. 健康素养是指个人获取和理解本健康信息或服务,并运用这些信息和服务做出正确决策,以维护和促进自身健康的能力。健康素养包括基本知识和理念、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基本技能三个维度,涵盖科学健康观、传染病防治、慢性病预防、安全与急救、基本医疗、健康信息六类健康问题素养。
9. 2008年1月,卫生部第3号公告发布《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简称健康素养66条,见附件)。《公告》是世界上第一份全面界定公民基本健康素养内容的政府文件。《健康素养66条》也作为全国各地提升公众健康素养的主要传播内容。
2013年,为进一步推动健康促进和科普工作,落实深化医改健康促进工作任务,切实提高群众健康水平,努力实现健康中国梦,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开展“健康中国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该活动第一周期为三年,每年围绕一个严重威胁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开展健康促进和科普宣传活动。2013年“健康中国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的主题是“合理用药”,2014年的主题是“科学就医”。每年8-9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公布当年宣传主题,作为当年健康素养传播的重点内容。
为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健康促进工作,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全民健康素养促进长效机制和工作体系,全面提高我国城乡居民健康素养水平,2014年5月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并下发了《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4-2020年)》(国卫宣传发〔2014〕15号 )。
10. 健康素养水平是衡量地区居民健康状况的重要参考指标,也是评价辖区开展公共卫生、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效果重要指标之一。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全国城乡居民健康素养监测结果显示,2008年中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为6.48%,2012年为8.80%,2013年为9.48%。
按照《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4-2020年)》(国卫宣传发〔2014〕15号)要求,“到2015年,全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提高到10%,东、中、西部地区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分别提高到12%、10%和8%”;到2020年,全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提高到20%。东、中、西部地区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分别提高到24%、20%和16%”。健康素养监测应为近3年内公布的数据,监测工作应遵循国家统一的监测方案,监测结果有数据分析报告,能科学反映本地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在向社会公布前应得到上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的确认。
【标准原文】
(六)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社区、医院、学校等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标准释义】
11. 各地要建立、健全以健康教育专业机构为核心,以医疗卫生机构为骨干,以社区、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基础的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同时,要建立并完善由各级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体系。
12. 地市、县级设有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健康教育专业机构配备满足需要的工作用房、办公设备,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所需交通工具及材料制作设备。人员配备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应依据《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的职责要求,履行政策咨询与建议、业务指导与培训、总结及推广适宜技术、信息管理与发布和监测和评价五大职能信息管理与发布和监测和评价等职能;健康教育业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13. 社区、医院、学校、社区、机关、企事业等辖区健康教育网络单位应成立健康教育领导小组,有分管领导,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教育工作。接受当地健康教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健康教育工作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健康教育活动资料保存完好,管理规范。
14. 各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等新闻媒体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栏目,结合创卫、健康素养66条、重点公共卫生问题、辖区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健康问题,开展针对性强的健康传播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健康教育栏目应每周至少播放1次,栏目刊播内容和刊播时间应提前预告,便于群众及时收听收看。卫生计生部门要对健康教育栏目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确保宣传信息科学、准确。
15. 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和公园等人群集中的重要公共场所应根据所服务对象集中、流动的特点,按照全市健康教育的总体安排,利用电子屏幕、宣传栏、宣传展板和电视终端等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提高人群的健康文明水平提高居民的健康文明水平。
16. 社区(街道、乡镇)应加强与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之间的沟通,紧紧围绕辖区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紧紧围绕辖区居民的健康需求,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利用社区宣传栏、宣传长廊、健康主题公园等载体,通过组建志愿者队伍或利用辖区现有群众文体自发组织等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健康教育活动,营造健康社会氛围,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
17. 医院应设立健康教育科(室),暂不具备条件设立健康教育科(室)的医院应确定相关科(室)负责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从事健康教育的专(兼)职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医院建立、健全院内健康教育工作网路,通过培训,医护人员掌握健康传播技术与技巧,在门诊、住院、随访等临床诊疗过程中为患者和家属提供有针对性的健康指导。医院加强与辖区媒体之间的沟通,利用新闻媒体向公众普及健康知识与技能利用新闻媒体向居民普及健康知识与技能。
18.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加强与社区政府之间的沟通加强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之间的沟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的《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函〔2014〕321号) 文件精神,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健康教育服务项目内容,为辖区居民提供健康服务。
19. 学校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体检,对学生主要健康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干预措施,开展相应干预活动。学校设有心理咨询室,聘请有资质的心理老师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缓解学生生活、学习上的压力。学校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教体艺[2008]12号)文件精神,使学生掌握与其年龄水平相适应的健康知识和技能。
20. 企事业单位应定期为职工提供健康体检服务,掌握职工的基本健康状况,根据职工中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与促进活动。
21. 鼓励城市开展健康促进区县、健康促进医院、健康促进学校、健康促进示范村、健康促进企事业单位、健康家庭等健康促进场所创建工作。
【标准原文】
(八)深入开展禁烟、控烟宣传活动,禁止烟草广告。开展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
【标准释义】
22. 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控烟宣传工作,结合国家和当地控烟立法进展情况,统筹媒体资源,以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8月23日发布的《控烟健康教育核心信息》为基准,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强、加大烟草危害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烟草危害的深刻认识。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及学校、医院、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人员集中的重点公共场所日常健康教育活动中应把烟草控制作为重点宣传内容。
23. 城市建成区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志,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以下变相烟草广告也属于被禁止范围。
(1)烟草生产、经营者发布的未注明烟草企业名称、烟草制品名称的广告,如果其主要画面、用语与该经营者发布的其他烟草广告的主要画面、用语相同或者相似,虽不出现烟草企业名称、标识以及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也同样具有宣传烟草企业形象、直接或者间接宣传其烟草制品的作用,应认定为烟草广告。
(2)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在其广告宣传中,如果出现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相同、近似的画面、用语、或者与烟草制品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文字图形,属于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应认定为烟草广告。
(3)非烟草制品生产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如果出现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相同、近似的画面、用语、或者与烟草制品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文字图形,属于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应认定为烟草广告。
24. 辖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烟履约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按照《无烟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标准》和《无烟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评分标准》开展无烟环境创建工作。
25. 辖区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14]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教体艺厅[2010]5号)的文件精神,依据《无烟学校参考标准》开展无烟学校的创建工作。
26. 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做控烟的表率。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开展无烟环境的创建工作。
27. 室内场所不仅仅是指全面封闭的场所。只要该区域包括有顶部的遮蔽,或者有一处或多处墙壁或侧面环绕,不论该顶部、墙壁或侧面使用了何种物料,也不论该结构是永久的还是临时的,这类区域都定义为“室内场所”。
公共场所涵盖公众可以进入的所有场所,或供集体使用的场所,无论其所有权或进入权。工作场所指工作人员在其就业或工作期间使用的任何场所。包括:进行工作的场所,如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等;还包括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使用的附属或关联场所,如走廊、升降梯、楼梯间、大厅、联合设施、咖啡厅、洗手间、休息室、餐厅、车辆等。
28. 辖区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应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禁烟标识张贴要正确、规范。禁烟标识可以按照卫生部2008年第3号公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中规定的国家标准张贴(见下图)。也可以依据当地立法规定的标识张贴。凡禁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的主要入口处应设有明显的禁烟警语或提示语。
三、市容环境卫生
【标准原文】

(十一)生活垃圾、污水、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餐厨垃圾初步实现分类处理和管理,建筑垃圾得到有效处置。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实现生活垃圾全部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全部收集和集中处理;其他城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
【标准释义】
29.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要求
(1)各城市应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应根据处理方式,分别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9]151号)、《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2013)、《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10]142号)、《生活垃圾焚烧技术导则》(RISN-TG009-2010)、《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213号)等标准规范的要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项目应符合《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与资源利用技术要求》(GB/T25180-201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程序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严格选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管理,建设资料齐全。生活垃圾处理所用技术、设备应进行严格充分论证,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
(2)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应做到各项管理台帐、监测资料齐全,各种规章制度落实规范到位,生产正常,运行安全。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填埋场等级II级以上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厂应严格执行《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CJJ128-2009),达到《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CJJ/T137-2010)综合等级评价B级以上要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T86-2000)、《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CJ/T3059-1996)要求,农用的应达到《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1987)的要求。
(3)生活垃圾处理场污染防治应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30. 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要求
(1)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是指经过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并达到与受纳水体功能相应的排放标准的城市污水量。二级处理指在一级处理的基础上,增加活性污泥或生物膜等生化处理工艺及其由此衍变出的AB法处理工艺及相应的处理设施;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措施,处理后的出水水质化学需氧量(CODcr)、悬浮物(SS)、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NH3-N)等指标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
(2)城市污水处理厂管理运营应加强设备管理、工艺管理和水质管理,严格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的要求。
(3)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防治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31. 粪便无害化处理
(1)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CJJ64-2009)的要求。
(2)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不得直接用作农肥,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1987)的有关规定。
(3)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按照《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30-2009)执行粪便处理在密闭状态下进行,粪便不裸露,臭气不扩散。
(4)对粪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渣,以及浓缩或脱水后的粪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浓缩脱出的粪水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经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5)经处理的粪污水,在排入地表水前,其排放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的有关规定。
32.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
(1)各城市应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结合当地的生活垃圾特性、处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明确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逐步推行垃圾分类。同步完善收运网络,建立与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
(2)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单位餐厨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建立餐厨废弃物排放登记制度,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和运输,加快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初步实现分类处理和管理。
(3)建筑垃圾应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的要求,全面实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管理制度,实行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33. 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实现生活垃圾全部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全部收集和集中处理;其他城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其指标按城市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产生量统计计算,其中生活垃圾产生量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和《城市生活垃圾产量计算及预测方法》(CJ/T 106-1999)计算,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若无资料时,一般可采用人均0.8~1.8千克/日;生活污水按自来水供应量×0.85(该系数适用于生活区、商业区的城区,对于工业区,系数做相应调整)计算。
(十五)社区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 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违章建筑,无占道经营现象。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
【标准释义】
34. 社区有爱卫会组织,建立爱国卫生制度,开展各项爱国卫生活动,能够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积极开展健康教育。
35. 单位爱卫会组织健全,能够结合行业特点制订切合实际的各项卫生规章制度,积极开展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
36. 社区和单位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落实,卫生状况良好,垃圾收集容器(房)、垃圾压缩收集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应规范设置,定期保洁和维护。垃圾日产日清,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密闭化,路面、绿地、院落等外部环境无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无违章建筑,环境整洁。公共厕所达到三类或三类以上标准,厕所内清洁卫生,无蝇无蛆,基本无异臭味。
37. 社区和单位道路硬化平坦,整洁卫生,无违章搭建、占路设摊,无乱堆乱停。绿化植物应定期养护,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无种植农作物、违章搭建等毁坏、侵占绿化用地现象。楼道整洁,无乱堆杂物,门窗无破损。
38. 社区和单位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合理布局,整洁完好。坐椅(具)、书报亭、邮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各类架设管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有关规定,不得乱拉乱设。
39. 居住区内不得利用居住建筑从事经营加工活动,严禁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40. 社区和单位范围内的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街巷两侧无乱设摊点、占道经营现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美容美发、旅店、歌舞厅、公共浴室等公共场所的硬件设施,从业人员培训和卫生管理等,符合食品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要求。
五、重点场所卫生
【标准原文】
(二十三)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室、食堂(含饮用水设施)、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相关规定。加强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设立校医院或卫生室,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健康学校建设活动,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
【标准释义】
41. 创建城市应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将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室、食堂、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设施建设纳入卫生城市建设工作中,进行设计和建设。
42. 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室、食堂、宿舍、厕所等设计、布局、内部配置应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中小学校教师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 7793-2010)、《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GB/T3976-2002)及《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食堂建设、管理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宿舍建设、管理符合《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厕所达到卫生厕所的要求,学校饮用水设施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相关规定,学校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的饮用水,学校卫生状况应达到《学校卫生综合评价》(GB/T18205-2012)的要求。
43. 学校按照《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 28932-2012)要求,加强对传染病预防控制;政府承担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的责任,学生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的费用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其他学生由省级政府制定统一的费用标准和解决办法,健康体检依据《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健康检查表规范》(GB 16134-2011)、《学生健康检查技术规范》(GB/T 26343-2010)进行,并开展学生近视、营养不良、超重肥胖、龋齿、贫血等常见病的预防控制。
44. 中小学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寄宿制中小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45. 学校开展健康学校建设活动,依据《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学校开展健康活动符合《中小学健康教育规范》(GB/T 18206-2011)、《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南》(GB/T29433-2012)要求;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
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标准原文】
(二十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符合卫生要求。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
【标准释义】
46. 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外部环境清洁,地面硬化或绿化,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内部环境整洁,各种物品定位整齐摆放,地面平整,无垃圾、无积水、无破损;墙壁、门窗及顶棚表面光洁,无污垢、无塔灰、无霉斑,空调出风口无积尘;产生垃圾的场所要设置密闭的垃圾桶,专间内要设置脚踏式垃圾桶。
47. 加工或盛放生食、半成品、熟食品的工具、容器、设备、场所、运输工具等要分开,并根据用途标记明显的区分标志,防止发生交叉污染。
48. 储藏食品的场所、设备应保持清洁、采取有效的防鼠、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与非食品或个人物品;储藏食品时要按照类别分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常温、冷藏、冷冻等要求存放,尽量缩短贮存时间,并定期检查,以防发生、过期变质;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维修、检查温度,以确保达到冷藏、冷冻温度要求。
49. 食品加工应符合如下要求:
(1)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2)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3)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4)加工好的半成品应避免受到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5)用于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放置于地面,以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6)加工食品时,要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包装等流程合理布局,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
(7)凉菜配制、裱花操作、鲜榨饮品、生食海产品加工等应在专间内由专人加工制作,使用前应使用紫外线灯消毒对空气和操作台进行30分钟以上,并做好记录。
(8)食品添加剂应在标要“食品添加剂”字样专柜内加锁存放,实行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
(9)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设备、餐饮具及重复使用的包材等使用后应及时洗净消毒,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饮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识。餐用具保洁设施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适用热力消毒的最好采用热力消毒,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10)运输食品的车辆应保持清洁,每次运输食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应根据配送食品的产品特性选择适宜的保存条件、保质期和温度;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应注意车厢内温度,保持清洁,运输后进行清洗,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50. 对于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
(1)结合本地区实际,可采取规定区域、限定时间、统一配送、限定经营品种管理方式;
(2)对食品摊贩可采取许可、备案方式规范准入;
(3)对从业人员要进行岗前健康体检和培训,每年进行一次复检、复训,并发放体检培训合格证;
(4)出售散装熟食品的摊贩要着统一的工作服、发帽、口罩,采取货款分开售后,并设置防蝇、防尘、放食品污染措施,需要冷藏的食品应添置冷藏设施。
【标准原文】
(二十七)餐饮业、集体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90%。食品从业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落实清洗消毒制度,防蝇、防鼠等设施健全。

【标准释义】

51.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要求:
(1)对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动态等级评定为优秀的,原则上12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评定为良好的,原则上6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评定为一般的,原则上4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公示率≥90%以。
(2)定项目主要包括:许可管理、人员管理、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和检验运输等。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应摆放、悬挂、张贴在餐饮服务单位门口、大厅等显著位置,严禁涂改、遮盖。监管部门应在监督检查餐饮服务单位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示其动态等级评定结果,并将其作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52. 食品从业人员管理要求:
(1) 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岗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合格者并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且每年进行一次复检、复训,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食品从业人员要勤洗澡、勤理发、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换工作服,随身携带健康证合格证备查 ,
(3)上岗时要应穿工作服、戴发帽,头发必须全部戴入帽内;不戴戒指,手表,手镯等首饰,不染指甲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要戴口罩和手套,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4)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大小便后坚持洗手消毒; 工作时严禁吸烟,不嚼口香糖、进食;不能随地吐痰,不准对着食品咳嗽或打喷啑;私人物品、食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53. 清洗消毒制度:
(1)餐饮具及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设备等建议采用热力消毒方式,采用煮沸蒸汽消毒100℃蒸10分钟以上;采用红外消毒柜消毒120度℃,15分钟以上;采用洗碗机消毒应按洗碗机技术参数操作。不易热力消毒的采用药物消毒,有效氯浓度250PPM,浸泡5分钟以上。
(2)清洗消毒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操作,热力消毒程序: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药物消毒程序:一刮、二洗、三消毒、四冲、五保洁。
(3)使用过的餐饮具应一餐一清、及时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饮具应立即放于密闭的保洁柜内保洁存放,并记录当餐消毒情况,防止再污染。。
(4)消毒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应日产日清,交予有清运资质的单位清运,严禁在操作间内过夜。
54. 防蝇防鼠等设施要求:
(1)防蝇防鼠要求:与外界相通下水道、通风管道、排风扇等出入口应加设防蝇防鼠网,防蝇防鼠最好采用不锈钢网;通风管道、排风扇等出入口的防蝇防鼠网眼要小于0.2㎝;下水道防鼠网眼要小于1㎝,防鼠网前30㎝要加设栏栅阻挡垃圾堵塞网眼;管线入口等缝隙要用水泥填封。
(2)防鼠板要求:在与外界相通门窗最好采用金属材质,门窗缝隙要小于0.6㎝;食品库房等入口处设置30㎝以上的铁皮防鼠板,两边设置凹槽,以固定防鼠板。
(3)纱门纱窗要求:在生产经营场所的入口处要设置防蝇沙门、塑料门帘、风幕或风道,对外能够开启的窗口要设置纱窗,所设置的防蝇设施要有效防止苍蝇进入。
(4)在生产经营场所的入口处或通道处安置灭蝇灯,设置高度1.5~2米左右,晚上开灯,在光线较暗处的,白天也可开灯。
七、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标准原文】
(三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近3年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按期完成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点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要求。
【标准释义】
55.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完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健全覆盖城乡的疫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处置和指挥能力;贯彻落实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对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乙肝、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新发传染病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严重威胁当地人民健康的疾病的防治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将艾滋病、结核病等本地重点疾病防治作为公共卫生工作的重点纳入本地规划,并将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
56. 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4〕59号等规划文件要求,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强疾病监测、健康教育和人员培训,制定针对性预案,提高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57. 艾滋病防治。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加强流动人口、青少年、妇女、被监管人群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高危行为人群以及感染者配偶的健康教育和综合干预,加强血液安全管理,预防医源性传播。提高干预工作质量。扩大治疗覆盖面,按照就地治疗原则,及时开展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加强随访,提高治疗效果。进一步完善艾滋病治疗药品的供应保障体系,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全面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努力消除对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歧视。实施分类指导充分发挥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作用,探讨模式,整合防治资源,加强对示范区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全面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
58. 结核病防治。应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协同做好防治工作。各地应加强省、市、县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积极发现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患者,落实肺结核病患者的归口管理和督导治疗。进一步减少结核感染、患病和死亡。在执行国家现行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的基础上,应适当扩大诊疗费用减免项目。加大工作力度,早期发现患者。规范患者管理,提高治疗水平,扩大耐多药肺结核诊疗覆盖面,遏制耐药菌传播。落实肺结核患者的归口管理工作,加强医疗机构肺结核病病人的转诊工作,提高转诊率和转诊到位率。加强流动患者管理,完善防控机制。强化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加强队伍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建立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59. 血吸虫病防治。疫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切实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和控制血吸虫病的新模式,保证血防工作可持续发展。加强血吸虫病防治,狠抓防治关键环节,在开展人畜查病、治病、查螺、灭螺的同时,改建卫生厕所和建沼气池等措施,实行标本兼治。降低人畜感染率,消灭感染性钉螺。
60. 乙肝防治。各地应认真落实儿童乙肝疫苗免疫规划,以有利于提高乙肝疫苗接种率为目的,确定合理的预防接种服务形式和接种周期。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儿童的管理力度,制定行之有效的对策,保证所有儿童拥有充足的和均等的机会及时获得乙肝疫苗接种。认真落实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对未接种或未全程接种乙肝疫苗的儿童,应及时补种。在实施好国家免疫规划的基础上,各地应有计划分步骤开展新生儿以外人群乙肝疫苗预防接种工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献血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卫生监管,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乙肝防治意识。应把乙肝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各部门、社会团体和大众宣传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宣传乙肝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防治乙肝的氛围。
61. 其他重点传染病防治。应加强对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传染病监控,提高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鼠疫监测,普及知识,落实医疗机构鼠防知识全员培训,以控制人间鼠疫的发生和流行为核心,开展重点区域(省份)鼠疫联防,提高对鼠疫的警惕和应对水平。应加强野生动物管理,杜绝贩运、买卖、饲养、食用野生动物,特别是来自鼠疫自然疫源地的动物。同时防范由于人员流动引起的鼠疫疫情,积极做好处理突发鼠疫人间疫情的各项准备。根据近年霍乱暴发疫情多以食源性为主,且与海、水产品污染有着一定关系的特点,切实加强食品风险监测工作,普及防治知识,加强水源管理,做好应对暴发疫情的各项准备。按照国家卫计委《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方案》和《关于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主动搜索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医疗、疾控机构做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报告和主动搜索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应建立本地流感监测网络及相关实验室,建立和完善卫生与农业部门之间流感(禽流感)信息通报机制,完善并组织落实《全国流感大流行准备及应急预案》。
62. 查阅相关资料,近3年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标准原文】
(三十一)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制订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以上。
【标准释义】
63. 接种单位应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当地预防接种工作计划,定期为适龄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规定,科学、规范地实施预防接种,提高预防接种工作质量,避免预防接种事故的发生,实现国家规定的接种率。
64. 儿童免疫规划接种率,要求单苗、五苗全程接种率(“五苗”全程覆盖率)≥90%。 依照卫生部下发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有关参考资料,执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评估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
65. 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配备保证疫苗质量的储存、运输设施设备,建立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制度,做好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工作。对验收合格的疫苗,应按照其温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冷藏设施设备中,并按疫苗品种、批号分类码放。按照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销售、供应或分发疫苗。使用的冷藏车或配备冷藏设备的疫苗运输车在运输过程中,温度条件应符合疫苗储存要求。并对储存疫苗的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具备专门用于疫苗储存的冷库或冰箱,其容积应与使用规模相适应;符合疫苗储存、运输温度要求的设施设备;乡级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应配备冰箱储存疫苗,使用配备冰排的冷藏箱(包)运输疫苗。并配备足够的冰排供村级接种单位领取疫苗时使用。接种单位应具备冰箱或使用配备冰排的疫苗冷藏箱(包)储存疫苗。
66. 接种单位,应根据责任区的人口密度、适龄人群数以及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立预防接种门诊,实行按日(周)进行预防接种。应遵守国家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接种方法和注意事项。接种单位必须按规定为适龄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作为儿童预防接种的凭证、记录和证明;接种单位在对适龄儿童实施预防接种时,应查验预防接种证,并按规定作好记录。同时,做好其他适龄人群预防接种的记录工作。必须按规定进行接种前告知和健康状况询问。告知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告知可采取口头或文字方式。接种前,应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接种单位实施接种时必须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安全注射率100%。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接到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儿童的报告后,应在托幼机构、学校配合下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到带儿童接种单位补种。
67. 制定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流动儿童能享受到与本地儿童同样的接种服务。应对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的流动儿童建卡,建卡率≥95%。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制定针对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措施。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对流动儿童的接种情况进行调查。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可设立临时接种点,提供便利的接种服务。接种单位应主动掌握责任区内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管理情况。对主动搜索到的适龄流动儿童,应及时登记,建立接种卡(簿)、证,实行单独的卡(簿)管理,并及时接种。接种单位应做好本地外出儿童管理工作,掌握儿童外出、返回时间,及时转卡;利用春节等节假日对长期外出儿童进行查漏补种或索查外地的接种资料。
68. 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其纳入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开展定期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积极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预防接种宣传工作。托幼机构和学校应按照《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必须如实填写并登记造册。
【标准原文】
(三十二)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实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建设健康步道、健康食堂(餐厅)、健康主题公园,推广减盐、控油等慢性病防控措施。
【标准释义】
69. 按照《中国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年)》、《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国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核评价工作手册(试行)》、《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指导方案》要求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
70. 慢性病防控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到位。
(1)当地政府财政设立慢性病防控专项经费,疾控机构慢性病防控经费达到业务总经费的10%及以上。
(2)区/县疾控机构有独立的慢病科,专职人员达到3名及以上。
71. 开展死因监测、心脑血管及肿瘤发病登记及行为危险因素监测,健全慢病综合监测系统,为慢病防控效果评价提供依据。
72. 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开展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食堂、健康餐厅、健康主题公园、健康酒店、健康学校、健康步道、健康小屋、健康一条街等示范场所创建工作,每年各类示范创建不少于2家。
73. 开展高危人群健康管理
(1)各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率达到90%及以上;
(2)机关、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积极推行健康体检制度,至少每2年1次为单位职工提供体检,将慢性病核心指标作为必查项目,并对体检发现的慢性病高危人群建立档案,实施健康管理。每2年1次为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提供体检的单位覆盖率达到50%。
(3)在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等设立健康指标自助检测点,数量不少于10个。
(4)8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血糖测定;4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20%的乡镇卫生院开展口腔预防保健服务。
74. 加强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工作
(1)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登记率达到当地调查患病率或全国平均患病率的60%及以上。
(2)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40%及以上。
(3)管理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血压、血糖控制率达到60%及以上。
八、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标准原文】

(三十八)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建立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病媒生物防控机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针对区域内危害严重的病媒生物种类和公共外环境,适时组织集中统一控制行动。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C级要求。
【标准释义】
75. 制定本地病媒生物控制规范性文件,有本级政府颁布的病媒生物控制管理规定或办法,或为实施上级颁布的相应规定或办法而制定的实施细则。有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全爱卫发〔2009〕9号)的文件,相关预防控制措施在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中得到体现。
76. 制定本地病媒生物控制工作目标和规划,工作规划完整,目标明确,具备实施条件,有相应保障措施。参照《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 城镇》(GB/T27775-2011)的要求实施病媒生物控制工作,有年度工作计划,有实施方案,有定期检查、有中期评估和年终总结。
77. 爱卫会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严格实行单位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落实到位。单位和社区有工作制度、专兼职人员和预防控制措施。建立有效的病媒生物工作考评机制,持续改进病媒生物控制工作。
78. 有能满足工作需要的病媒生物防制队伍,区、街道、社区、单位等有病媒生物控制的专、兼职管理人员;疾控中心有病媒生物控制专业人员,并具备独立开展业务工作、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的能力。制定病媒生物控制培训计划,开展针对病媒生物控制管理人员、专业人员、操作人员等群体的专项培训。
79. 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PCO)开展病媒生物控制工作应达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条件,按操作规程和服务标准进行规范防制,有操作记录和报告,并对服务对象的防制效果进行定期监测评价。市爱卫办要对辖区PCO进行有效管理,定期对其服务场所和区域防制效果进行监督检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进行规范化管理以保证成效。
80. 落实病媒生物防制专项工作经费,有病媒生物防制专项经费和病媒生物监测专项经费,经费能满足工作需要。
81. 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微博和网络等媒体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倡导以搞好个人和家庭卫生为基础,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防控策略。
82. 采用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措施,所制定的技术方案和工作方案应能充分体现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原则,各项环境治理措施明确、具体,有保障措施和成效评估。
83. 病媒生物控制所采取的环境、物理、化学、生物等各项综合措施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并达到要求。优先使用安全、环保防制技术与方法。
84. 化学防制要遵循安全、环保、有效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施药技术方案。大规模或大范围控制活动应结合本地抗药性和现场实际应用效果,科学选择药物,并建立统一用药专家论证评审机制。
85. 病媒生物控制中使用的卫生杀虫灭鼠剂和器械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其中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的使用应符合《卫生杀虫剂安全使用准则 拟除虫菊酯类》(GB/T27779-2011)要求,抗凝血类杀鼠剂应符合《杀鼠剂安全使用准则 抗凝血类》(GB/T27777-2011)要求。化学药物各项合法证件与检测报告齐全,用药渠道规范,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86. 各单位、社区应根据本区域病媒生物危害情况,制定相应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日常控制活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调查监测显示危害严重的病媒生物种类,有关责任部门要在危害区域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控制活动。当地爱卫会要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各部门、单位和群众共同参与区域内的春秋季灭鼠、夏季灭蚊蝇及灭蟑等控制活动,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统一活动,并在控制活动开展前有密度和孳生率等调查,调查结果用于指导方案制定,活动结束有防制效果评价。
87. 省级爱卫办要组织对创卫城市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程序规范,考评时机合理,抽样数量及类型应符合《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鼠类》(GB/T27770-2011)、《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蚊虫》(GB/T27771-2011)、《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蝇类》(GB/T27772-2011)和《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蜚蠊》(GB/T27773-2011)的要求,考核通过后要不定期对创卫城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其进行整改。创卫城市要按规范和标准要求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效果自查评估,巩固达标成效。
88. 通过持续有效的控制,创卫城市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的密度保持在国家标准之内,其中,鼠类密度控制水平不低于GB/T 27770-2011规定的C级要求。蚊虫密度控制水平不低于GB/T27771-2011规定的C级要求。蝇类密度控制水平不低于GB/T 27772-2011规定的C级要求。蜚蠊密度控制水平不低于GB/T 27773-2011规定的C级要求。
【标准原文】
(三十九)掌握病媒生物孳生地基本情况,制定分类处理措施,湖泊、河流、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孳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
【标准释义】
89. 开展孳生地调查,掌握辖区河流、沟渠、景观水体、污水井等蚊虫孳生地和垃圾房、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置场、公共厕所等蝇类孳生地本底情况,有调查方案、孳生地台账,定期检查,了解孳生情况,每年及时对孳生地变化情况进行补充完善。
90. 针对不同类型的孳生地,分别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有管理制度、环境整治方案和孳生地日常治理措施、有检查、处理及消杀记录,辖区的孳生地得到有效管理和治理。
【标准原文】
(四十)开展重要病媒生物监测调查,收集病媒生物侵害信息并及时进行处置。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蚊蝇和防鼠设施合格率≥95%。
【标准释义】
91. 了解和掌握辖区主要病媒生物种类、分布、季节消长规律,完善监测网络。疾控中心应开展蚊、蝇、鼠、蟑螂等重要病媒生物监测,其中,鼠、蟑螂全年按月开展监测,蚊蝇监测可根据不同地域气候特点按月开展监测,原则上北方5月-10月、南方4月-11月组织开展监测。监测点的设置应科学,兼顾城区东西南北中各方位,所选类型要具有一定代表性,涵盖病媒生物危害主要场所,如:宾馆饭店、中小餐馆、农贸市场、医院、商场超市、建筑工地、公园绿地、居民区等。每类病媒生物的监测点均能覆盖所辖各区(县级市覆盖所辖各街道)。监测方法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蚊、蝇、鼠、蟑螂监测方法应分别符合《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 蚊虫》(GB/T23797-2009)、《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 蝇类》(GB/T23796-2009)、《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 鼠类》(GB/T23798-2009)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 蜚蠊》(GB/T23795-2009)的要求。监测方案科学,每年有密度监测专题总结,能对密度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病媒生物危害情况,为防制提供指导。
92. 各街道要定期开展病媒生物危害调查,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了解掌握辖区居民社区、农贸市场、小餐饮单位、食品加工企业等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病媒生物危害情况及防制工作情况,有调查或检查方案、检查记录和调查工作总结。
93. 掌握常用杀虫剂对辖区主要病媒生物抗性水平,有抗药性监测方案,按《蚊虫抗药性检测方法 生物测定法》(GB/T 26347-2010)、《蝇类抗药性检测方法 家蝇生物测定法》(GB/T 26350-2010)和《蜚蠊抗药性检测方法 德国小蠊生物测定法》(GB/ 26352-2010)等标准进行蚊、蝇、蟑螂监测。市疾控中心有相应的实验设备和条件,能独立开展抗药性监测工作,每年开展至少一种虫种对当地常用的5种杀虫剂的抗药性检测,3年完成一轮蚊、蝇、蟑螂抗药性监测,监测结果用于指导杀虫剂的选择和使用。
94. 掌握登革热、乙脑、出血热等媒介生物性传染病流行现状。了解本地区媒介生物传播疾病的发病情况,有专题报告。
95. 建立市民虫情报告渠道,市民能通过服务热线等多种形式反映病媒生物危害情况。有病媒生物危害与控制咨询电话或(和)网站,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 对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相关问题,有记录、有安排、有回访、有反馈。有为市民提供咨询、技术指导、购买防制药品器械、现场控制等服务的平台和网络。
96. 制定不同行业和单位的防鼠防蝇设施规划、目标和建设方案,有针对小餐饮、农贸市场、食品加工企业等重点行业和重点单位的防鼠防蝇设施建设的专项计划于实施方案。
97. 防鼠设施按国家标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鼠类》(GB/T 27770-2011)要求建设,防蝇设施按国家标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蝇类》(GB/T 27772-2011)要求建设;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开展防蚊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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