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国语大学校园环境综合治理办法
2015-05-26 12: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管理,维护校园环境的整洁美观,为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提供清洁、幽静、美好的校园环境,根据《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重庆市市容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外国语大学校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含社区居民),包括校外驻我校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我校承担基建、维修、绿化等工程的各施工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学校校园环境治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强化管理。
第四条 学校设立校园环境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全面负责校园环境治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罚工作。综治委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单位为党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纪委办监察处、校工会、人事处、学生处、计财处、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离退休工作处、后勤集团。综治委办公室设在后勤集团。
综治委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管理、不徇私情。
第五条 凡在本校学习(含临时培训和考试)、工作、生活、经营、施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卫生,共同创造干净整洁、优美舒适的学习和工作环境。对破坏校园环境和妨碍、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任何人员都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综治委有权对其责令整改、处罚,并报请政府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校容管理

第六条 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倒垃圾、乱扔果皮纸屑、乱泼污水;禁止在校园公共场所晾晒衣物。
第七条 禁止运营摩托车、三轮车进入校园,严禁机动车超速行驶、乱摆乱放。
第八条 严禁污染和破坏建筑物、人文设施和景观;严禁在校园内垦地种菜。
第九条 严禁在校园内饲养大型猛犬、家畜家禽;严禁携带宠物进入学校运动场、食堂、学生宿舍及教学办公区域;携带人须及时处理宠物遗留的粪便。校外人员禁止携带宠物进入校园。
第十条 严禁在校园内露天焚烧物品;严禁在校园内熏腊肉、香肠等。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房屋外形、结构和房屋用途,私搭乱建房屋、棚厦、门斗、板障等违规建筑物。
第十二条 未经学校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从事商业活动、摆摊设点、搭设灵堂。
第十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严禁悬挂宣传标语和张贴宣传品。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校园内各食堂、各类店铺必须取得国家法律规定的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相关证件,学校配合政府执法部门坚决取缔无照、缺证经营行为。
第十五条 食堂和各餐饮店铺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并将餐厨垃圾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校内有照经营店铺的外卖行为必须服从学校管理。严禁校外外卖快餐进校园。
第十七条 快递的收取必须在学校指定地点,严禁快递车辆和人员进入教学办公和学生寝室区域。
第十八条 任何经营店铺不得超出合同约定项目范围经营。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凡是在校园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维修、拆除等施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四川外国语大学基础设施建设微小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施工单位须持施工方案到本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审批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应保护好道路、建筑、绿地等学校资产设施,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保证良好的施工环境,及时将施工的残渣废料等清运出校外。严禁私自搭建工棚,随意占用、封闭和挖掘道路;严禁在路面上搅拌水泥砂浆 ;严禁施工车辆车轮带泥行驶或中途出现遗撒、飞扬现象。
第二十一条 未经学校批准,严禁在校园内乱接各类管线、设置无线发射基站,如因工程需要必须接线或设置时,需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经学校批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除抢修、抢险外,夜间(22:00至次日6:00时)在校园内的施工作业,严禁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有噪声污染又必须在夜间连续作业的,需持主管部门的证明,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公告附近单位、师生和居民。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施工方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噪声污染危害。夜间22:00至次日8:00和午间12:30至14:30禁止施工。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对外联络、法律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本《办法》第七、八、九、十、十二、十六、十七的实施及监管,并处置校园环境综合治理中影响正常校园秩序的各类事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后勤集团负责本《办法》第六、十四、十五、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的实施及监管,并处置校园环境综合治理过程中其他涉及后勤工作的各类事件。
第二十七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本《办法》第十一、十八条的实施及监管,并处置校园环境综合治理过程中其他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各类事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本《办法》第十三条的实施及监管,并处置校园环境综合治理过程中其他涉及宣传的各类事件。
第二十九条 综治委其他成员单位负责协助处置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以内的各类事件。校内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配合校园环境综合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校内各单位及个人,综治委有权责令其整改,并视情节对其通报批评;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配合者,综治委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报请政府相关部门强制执法,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驻我校各单位及个人,学校有权责令其整改。对于拒不整改者,学校可采取强制措施或报请政府相关部门强制执法。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学校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校内教职工违反本《办法》,破坏校园环境,责令整改无效者,学校取消其个人及所在部门评优评奖资格。
第三十三条 对本《办法》中未做具体规定的破坏校园环境的行为,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其他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审议,校长办公会
批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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