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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100问 | 第15期 关于不同创业主体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3-04-28    浏览次数:     来源: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哪些优惠政策?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税收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2021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对于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实体,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2021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对吸纳重点人群就业的企业优惠政策有哪些?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退役士兵,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3.哪些人可以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

   毕业2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农村自主创业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化解过剩产能职工或者创业之前为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陷对象、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建卡贫困户人员、残疾人首次创业创办企业注册时间为1年以上3年以内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带动就业3人以上(以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为准),可申请获得一次性8000元的创业补助。

4.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有哪些?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小微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5.社保补贴的申报流程是怎样的?

1)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后,于12月15日~12月30日报送以下资料到就业部门申请当年社保补贴:

《单位社保补贴申报花名册》一式两份(需加盖单位公章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审核公章);

《单位社保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审原件交复印件)各一份;

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一份;

申报企业与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劳动合同;

申报企业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失业证复印件、其他证明其就业困难对象身份的证明材料(如毕业证、低保证)

申报企业所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就业部门进行享受扶持政策记录后返还);

2)就业部门审核;

3)就业部门公示;

4)财政部门复核并划拨补贴资金。

6.注册商标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注册商标成功,可向工商局商标科提交商标注册资金补助申请。具体费用根据各区县标准确定。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件、商标确认书、商标注册费用补助申请表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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