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学生足球比赛纪律规定
  所属栏目: 管理文件 加入时间:2017-01-14 点击:
 

重庆市大学生足球比赛纪律规定

一、领队、教练员、工作人员 纪律规定

(一)比赛中或死球时,教练员或随队工作人员有侮辱、指责裁判员、对方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及观众者,立即停止其工作,情节严重的驱逐出场,给予该队通报批评、罚款500元的处罚;

(二)比赛中或死球时,教练员或随队工作人员有对裁判员、对方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及观众实施推、拉等行为者,立即停止其工作,情节严重的驱逐出场,给予该队通报批评、罚款500元的处罚;

(三)比赛中或死球时,教练员或随队工作人员有对裁判员、对方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及观众实施猛推、击打、踢踩等暴力行为者,立即停止其工作并驱逐出场,给予该队通报批评、罚款500元、取消参加重庆市大学生足球比赛资格3年的处罚。

二、运动员 (含替补队员)纪律规定

(一)比赛中或死球时,运动员有侮辱、指责或推、拉对方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及观众者,裁判员必须出示红牌将其罚令出场,给予该运动员通报批评、罚款500元、停赛1—3场的处罚;

(二)比赛中或死球时,运动员有对对方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及观众实施猛推、击打、踢踩等暴力行为者,裁判员必须出示红牌将其罚令出场,给予该运动员通报批评、罚款500元、取消参加重庆市大学生足球比赛资格3年的处罚;

(三)比赛中或死球时,运动员有侮辱、指责或推、拉裁判员等行为者,裁判员必须出示红牌将其罚令出场,给予该运动员通报批评、罚款500元、停赛1—3场的处罚;

(四) 比赛中或死球时,运动员有对裁判员实施猛推、击打、踢踩等暴力行为者,裁判员必须出示红牌将其罚令出场,给予该运动员通报批评、罚款500元、取消参加重庆市大学生所有体育比赛资格的处罚。

(五)运动员资格由派出学校负责审查。如经举报,仲裁与资格审查委员会查实有违反竞赛规程规定者,给予以下处罚:

1.取消其比赛资格和该队成绩;

2.罚款1000元;

3.通报批评;

4.停止该队2年参赛资格。

三、替补席人员纪律规定

(一)比赛开始时,参赛队必须按照规程规定的人数坐在替补席内,准备替补的运动员按照规定做准备活动,替补席任何人员不得向场内传递饮料或其他物品,未经准予不得进入比赛场地,裁判员有权对该处人员给予警告或将其罚离替补席。

(二)被裁判员罚令出场或停止比赛资格的运动员、停止工作的领队或工作人员,不得坐在替补席内,违者由裁判员提交书面报告,组委会将视其情节加重处罚。

(三)比赛中教练员、替补运动员及工作人员用不正当的语言或行为干扰比赛正常进行,裁判员有权给予警告或将其罚离替补席。

四、其他纪律规定

(一)运动员、教练员及工作人员在赛前、赛中或赛后(场内外)有上述行为者,亦按相关条款处理。

(二)凡动手打人者,除接受本规定的处罚外,还将责成违纪人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若动手打人至伤触犯刑律者,除接受本规定的处罚外,还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本规定自2015年1月5日起执行。

(五)本规定解释权属重庆市大学生体育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