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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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德智体美综合测评细则

发布时间: 2019-10-28 浏览次数:

第一条对学生实行德智体美综合测评,有助于促进学生的德育、智育、体育和美育的全面发展,有助于学生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有助于全面地、客观地评价学生,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需要。

第二条综合测评是评选先进、评发各类奖学金和毕业生就业时择优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综合测评的对象为具有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转学院(系)未满两学期的学生,该生的综合测评在转出前的学院(系)进行。

测评学年期间休学、退学的学生不参加当学年综合测评,也不作为本年级评定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基数计算。

出国学习学生、教改班等的评定工作,由各学院(系)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灵活掌握,须将评定方案报学校奖学金管理及评审委员会讨论,并由学生工作部(处)将讨论结果报学校审批。

第四条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四周(大四学年的综合测评在本学年第二学期开学第四周进行)对上一学年(学期)的学生德育、智育、体育和美育情况进行综合测评。综合测评涉及的各科成绩(含专业必修课、专业限选课、公共必修课、体质健康标准和缓考成绩等)需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三周周五前确定,逾期将不再计入综合测评。此项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全面指导各学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和各辅导员具体负责,教务处、体育部、团委等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条学生各班选出由班长、班团干部、寝室室长、非干部男生、非干部女生各1名(共5名成员)组成的测评小组,在辅导员的指导下进行初评,然后将初评结果交辅导员进行汇总。

第六条辅导员将综合测评的结果汇总填表,交学院(系)党政领导审核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存档。测评要增加透明度,结果要向全体学生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七条各学院(系)在综合测评结果的基础上,按照《四川外国语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的规定,推荐出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候选人名单,在学院(系)党政领导审查后,由学院(系)党总支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确定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

第八条综合测评的内容及计分办法

综合测评总分为100分,其中德育15分(占15%),智育70分(占70%),体育10分(占10%),美育5分(占5%)。在测评总分的基础上,另外可进行加分和减分,加分合计最高不超过13.5分,减分合计最多不超过10分。

(一)德育测评内容及方法

德育测评总分为15分,由学生测评小组和辅导员根据学生现实表现打分。学生测评小组评分占现实表现分的80%,共计12分,分五项。辅导员评分占现实表现分的20%,共计3分。

评分方法:学生测评小组评分+辅导员评分=德育测评分。

(1)学生测评小组测评分(12分)

测评小组评分由以下五项评分相加组成: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4分)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内外时事,具有分辨是非的能力。坚决抵制邪教、传销等违法行为,不参加非法传教活动。具有较好的道德修养和文明意识。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讲文明有礼貌。严于律己,诚恳待人,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爱护公物。

按照优(3.6-4分)、良(3.2-3.5分)、中(2.8-3.1分)、差(2.4-2.7分)四个等级给予适当评分。

2.组织纪律、集体观念(2分)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关心集体,有较强的集体观念和集体荣誉感,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助人为乐,团结友爱,互相帮助。

按照优(1.8-2分)、良(1.6-1.7分)、中(1.4-1.5分)、差(1.2-1.3分)四个等级给予适当评分。

3.学习态度(2分)

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虚心好学,遵守教学、考试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按时完成作业。

按照优(1.8-2分)、良(1.6-1.7分)、中(1.4-1.5分)、差(1.2-1.3分)四个等级给予适当评分。

4.社会实践(2分)

学生积极参加校内外社会实践活动(评定以社会实践登记表、社会实践报告或用人单位鉴定等为参考)。

按照优(1.8-2分)、良(1.6-1.7分)、中(1.4-1.5分)、差(1.2-1.3分)四个等级给予适当评分。

5.文娱体育、劳动、卫生(2分)

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课余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各种体育比赛。热爱劳动。积极参加义务劳动和公益劳动,吃苦耐劳,任劳任怨,劳动态度好,劳动效率高。有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爱护环境卫生。

按照优(1.8-2分)、良(1.6-1.7分)、中(1.4-1.5分)、差(1.2-1.3分)四个等级给予适当评分。

(2)辅导员评分(3分)

辅导员根据以上五项测评内容,给予学生现实表现评分。

(二)智育测评内容及评分方法

智育测评总分为70分,测评内容为每学年所有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考查课成绩(包括专业必修课、专业限选课、所有公共必修课和缓考成绩),公共选修课不列在内。

计算方法:平均学分成绩×70%=智育测评分

∑(课程实际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平均学分成绩

在测评中,对非百分制的成绩,按下面标准,换算成百分制:

1.5分=95分 4分=80分 3分=60分

2分=40分 1分=20分

2.优=90分 良=80分中=70分

及格=60分不及格=40分

申请缓考学生的成绩按缓考成绩计算。补考成绩不能作为测评成绩。无正当理由缺考者,成绩按0分计算。

进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按所修课程的新成绩和免修课的原成绩进行计算,参加综合测评。

大四阶段无专业课安排的院系,学生智育测评分采用大一、大二、大三的智育测评分的平均分数。

(三)体育测评内容及评分方法

体育测评分为10分。大一大二年级时,体育课成绩平均分和体质健康标准分各占50%;大三大四年级时,只计算体质健康标准分。

大一大二年级计算方法:(体育课成绩平均分×50%+体质健康标准分数×50%)×10%=体育测评分。

大三大四年级计算方法:体质健康标准分数×10%=体育测评分。

体育免修的同学体育测评分按6分算,有资格参加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

(四)美育测评内容及方法

1.美育基础分为5分,包含学生测评小组打分和辅导员打分。学生测评小组打分占60%,共计3分;辅导员打分占40%,共计2分。

评分方法:学生测评小组评分+辅导员评分=美育基础分

(1)学生测评小组测评分(3分)

具有感受美、表现美、创造美的能力,具有健康的审美观和高尚的审美情趣。按照优(2.7-3分)、良(2.4-2.6分)、中(2.1-2.3分)、差(1.8-2.0分)四个等级给予适当评分。

(2)辅导员评分(2分)

辅导员根据学生现实表现,给予学生评分。

按照优(1.8-2分)、良(1.6-1.7分)、中(1.4-1.5分)、差(1.2-1.3分)四个等级给予适当评分。

2.参照其他高校的做法,我校将学生竞赛及作品的加分纳入美育测评的范畴进行测评。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种专业技能比赛、文体竞赛和文化创作,特设竞赛加分和作品加分两项。这两项加分可以兼得,但同一作品只能参加一项评分,且同一作品参加不同级别比赛获奖只能取一次最高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两项总加分不得超过10分。

(1)竞赛加分(5分)竞赛最高加分为5分。对参加各级各类正规的文化知识、文体竞赛和专业技能比赛的优胜者,按以下标准加分(对校内各种学会或社团举办的比赛不加分):

等级

全国级

省市级

校级

学院

(系)级

一等

2.5

2.0

1.5

1.0

二等

2.2

1.7

1.2

0.7

三等

2.0

1.5

1.0

0.5

一般情况下,第1-2名为一等,第3-4名为二等,第5名以后为三等,同一等级不同名次可按0.1分增减。特殊情况,由学院(系)商量决定。以上各项竞赛多次得分者,同一参赛内容取最高分,非同一参赛内容可以累加,但累加不得超过5分。

(2)作品加分(5分)作品最高加分为5分。凡在国家批准的正式出版刊物上发表作品者,经审核级别后,可按下面标准加分:国家级加2分,省(部)级加1分,校级加0.3分。其中,两人合作的成果,第一作者按总分的60%计分,第二作者按总分的40%计分;两人以上的第一作者按总分的50%计分,第二作者按总分的30%记分,第三作者按总分的20%计分;四人及以上合作完成者仅前三位记分。同一作品内容取最高分,非同一作品内容可累加,但累加分不得超过5分。

(五)干部加分(2.5)

学生干部包括在学校担任寝室室长以上(含寝室室长和宿舍层长、楼长)的各级学生干部和经学校批准的各种学生社团组织的主要干部、校新闻中心工作人员以及学生自律委员会成员,可根据学生干部的工作成绩和贡献,给予最高2.5分的加分。

从事报酬性工作的学生助理不算作学生干部,不享受学生干部加分。

学生干部所在部门提出名单与加分建议后,送各学院(系)党总支参考进行综合评分,部门建议加分最高1分。学生干部加分包含辅导员评分和学生测评小组评分。辅导员参考学生干部所在部门(学院(系)或其他工作部门)评分及学生平时工作表现评分,学院(系)评分与工作部门评分不累计加,最高分1分;学生测评小组根据学生干部平时工作表现评分,最高分0.5分。1.5分以内由各学院(系)辅导员决定;1.6分以上由各学院(系)党总支决定报学生处审核。同一时期任多职的学生干部,限加最高分一次。

(六)对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党团、行政处分者,按以下标准减分:

类别

学院(系)

通报批评

学校

通报批评

警告

严重

警告

记过

留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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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0.5

-1

-3

-5

-7

-10

第九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条例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德智体美综合测评细则》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