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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21-09-01 浏览次数:

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重庆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警备区动员局《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2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外国语大学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四川外国语大学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各学院的名额由四川外国语大学根据前款名额、各学院人数等具体情况决定,并通过学生事务工作委员会具体分配。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无任何补考或重修,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

(一)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者,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除外)。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者应为本科二年级及以上。

第三章评 审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学院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报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学生事务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发 放

第十二条接到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批复后,我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认真评选,切实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以确保国家奖学金的获得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学生事务工作委员会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并追缴违规奖励资金,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1. 获奖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2. 未及时向获奖学生发放国家奖学金;3.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国家奖学金;4. 截留、挤占、挪用国家奖学金;5. 对国家奖学金进行二次分配。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内”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事务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