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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19-10-28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教财[1999] 7号,《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教财 [2018] 12号及《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获得的收入,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领导、组织和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四条我校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

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维护学校内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任何学生和学生社团不得随意在校园内和学生宿舍内摆摊设点进行买卖活动。

第六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本《办法》。学生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从事有损身心健康、有损大学生和学校形象的活动,不得从事对人体有伤害和危险的劳动,不得利用正常上课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管理勤工助学活动,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我校资助、宣传、学工、研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中心,隶属于学生工作部(处)资困助学中心。中心的职责有:

(一)拟定和执行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协调校内外勤工助学工作,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

(三)调研和决定勤工助学岗位与项目的设立、勤工助学基地的建设和资金投入;

(四)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审批或备案个人、团体在校园范围内招募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的各种经营性活动;

(七)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九条各学院(系)成立勤工助学工作小组,由院系党总支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任组长,成员由该单位的年级辅导员组成。小组职责有:

(一)在校勤工助学中心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协调本学院(系)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二)负责推荐具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条件的学生参加校内、校外勤工助学工作,积极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

(三)初审并报我校勤工助学中心备案涉及本学院(系)学生个人、团体在校园范围内招募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的各种经营性活动;

(四)完成校勤工助学中心安排的其它勤工助学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条件

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一)具有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籍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称学生);

(二)遵守法规法纪、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身心健康;

(三)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较好;

(四)工作责任心强,能认真履行勤工助学协议,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五)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尤其是经学校认定的特困生。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安排参加当学年勤工助学活动:

(一)上学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上学年有三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三)上学年因工作不认真,被用人单位考核为“基本合格”两次以上者;

(四)曾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安排的勤工助学岗位者;

(五)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校内特殊岗位工作者。

第四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设岗原则

(一)我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此外学校还积极开发其他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学校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超工作量部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固定岗位主要包括各学院(系)、机关部处、科研机构等校内单位长期聘用的研究生助理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临时岗位主要包括各学

院(系)、机关部处、科研机构等校内单位以及勤工助学实体基地聘用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四条申请及审批

根据测算出的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结合我校实际,即校内各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用人单位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将岗位需求数量等具体信息填入我校勤工助学系统,并提交给勤工助学中心审批。第二周勤工助学中心核准岗位数量,同意后,通过用人单位的申请。第三周学生在系统内提交岗位申请。第四周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组织面试和选拔,确定上岗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于学生正式上岗前组织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五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勤工助学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六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进行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勤工助学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学校勤工助学中心审核同意,各院(系)勤工助学工作小组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相关各方应签订《四川外国语大学勤工助学协议书》,该协议书一经各方签字、盖章立即生效。

第六章勤工助学经费来源及管理、酬金标准及发放

第十八条经费来源及管理

(一)学校从学费、住宿费等事业收入按规定比例提取资助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基金。学校应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直接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二)勤工助学基金由资困助学中心作为专项经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基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三)勤工助学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劳动报酬、奖励和学生劳动培训等相关费用以及勤工助学建设工作的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酬金标准

(一)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二)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按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

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勤工助学实体基地岗位可依项目具体情况上下浮动。

(三)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校外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条酬金发放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酬金发放

每月最后5个工作日,各用人单位须填报本单位上岗学生勤工助学考勤表,原则上每次报表只反映当月的上岗学生劳动实况。考勤表经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至勤工助学中心。经审批无误后,勤工助学中心根据学生考勤测算出勤工助学酬金。并将勤工助学酬金发放清册交予我校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计财处每月从勤工助学专项基金中支付酬金。

各用人单位如无正当理由造成该项工作延误,勤工助学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当月不予受理或扣发适当比例酬金。

(二)学生参加非学校勤工助学中心或学院(系)勤工助学工作小组统一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发生的劳务酬金由用人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三)对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学生承担的工作经用人单位验收不合格,应全部或部分返工,或者减少报酬。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者,除批评教育外,学生还应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果在一学期内超过两次被用人单位考核为不合格者,将被取消下一学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五)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100%付酬。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二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