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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21-09-01 浏览次数:

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四川外国语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勤奋学习、自立自强,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重庆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警备区动员局《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20]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外国语大学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校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四川外国语大学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各学院的名额由四川外国语大学根据前款名额、各学院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具体情况决定,并由学生事务工作委员会具体分配。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分为3档:一等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每生每年2300元。

第六条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学院应积极配合学生资助中心的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认真评选,切实做好国家助学金的初评工作,以确保国家助学金的获得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故死亡或受到留校查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者,学校将停发助学金,尚未发放的国家助学金部分由学校继续用于资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学生事务工作委员会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缴违规资助资金,直至停止发放资助资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1.资助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资金;3.挤占、挪用资助资金;4.对资助资金进行二次分配。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事务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