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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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22年版)

发布时间: 2022-09-01 浏览次数:


(2022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的要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及《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办理入学手续

凡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等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与材料,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应于报到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向录取院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按权限审批。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

新生入学报到时,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组织各招生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向教务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在校生的待遇。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二)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

(三)参加创业并提交相关创业证明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入学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经审查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或身体精神状况不宜入学的,应认定为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

不存在上述情况的,应认定为合格,办理入学手续如学生原录取专业在入学当年未招生,由学校指定到相近专业学习。学生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生对教务处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决定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有异议的,依照《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申诉实施办法》提出申诉解决。

第七条 新生复查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各招生院、体育部和校医院相关负责人,组成新生复查小组,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一)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2.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3.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二)复查程序

1. 各招生学院组织本单位新生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学籍登记表》,并根据新生实际进行初步复查,同时教务处设立举报电话与邮箱,对举报信息予以复查。自复查开始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复查工作。

2. 教务处将初步复查中存在疑点的新生情况汇总报新生复查小组,由新生复查小组通过调取相关录取资料、组织体检与素质检测等方式查证。

(三)复查结果处理

1. 经新生复查小组查证属实,并经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议,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由教务处取消学籍。情严重的,由学校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2.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注册

新生入学当年,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登录学信网进行新生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信息是否准确等。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后,取得学籍,方可参与相应的教学活动和考核

(一)注册前,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再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缴费的学生,需持相关证明到学生处、计划财务处办理学费贷款所需手续,再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未按照规定办理学费贷款者,不予注册。

(三)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在注册期限结束前以书面申请连同有关证明向所在院请假,经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暂缓注册。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基本学制与最长学习年限

本科各专业学制按照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在校最短学习年限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学习年限自新生报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学习年限计算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一般为基本学制对应的年限。除应征入伍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外,其他休学、保留学籍的时间均计入学习年限。

在弹性学习年限内,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学生提前毕业,须向教务处提交申请,经批准后缩短学习年限申请提前毕业按照本办法第九十五条执行。学生在基本修读年限内未能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达不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编年级与班级

新生入学后编入相应的年级和班级。为了更好地选课和学习,按正常进度学习的学生,所属年级在校期间不予调整;学习跟不上正常进度、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复学的学生,视学业进度编入相应的年级;延期毕业的学生,编入相应的毕业年级。

第四章 课程修读

第十二条 修课范围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照对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进行课程修读,参加实习、实训等教育教学活动完成毕业论文(设计)

第十三条 课程分类

学校开设的课程按类型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和专业教育课程;按照修读要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包括通识教育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包括限定选修课(以下简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以下简称“任选课”)。

第十四条 必修课范围

必修课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学习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其中通识教育必修课为全校各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公共基础课程,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与政策、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大学生职业生涯发展规划与就业指导、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体育、计算机基础等学校规定的有关课程;专业必修课程由各学院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确定。

第二外语是外语类专业学生必修课程。大学外语是非外语类专业学生必修课程。

第十五条 限选课范围

限选课是指各专业根据其专业知识结构的需要及专业的不同侧重或社会需求而开设的课程,包括该专业学生应该学习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限选课由各学院根据学校人才培养定位专业人才培养特色合理安排。

第十六条 任选课范围

任选课包括通识教育选修课和专业任选课,由教务处和学院安排。学生可按学校整体安排,并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需要选修。

第十七条 外校课程与开放式网络课程

经教务处批准学生选修的其他高校相关专业课程或开放式网络课程,视作本校课程,其课程性质与学分根据教务处规定认定。学生违反学校规定选修或修读的其他高校课程或开放式网络课程,不予认定成绩及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选课要求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满规定的必修课程、限选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和专业任选课程学分。

通识教育选修课分为通识教育核心课程和通识教育任选课程两部分,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应修满16学分通识教育选修课,其中通识教育核心选修课程至少选择10学分修读。通识教育任选课程分模块设置,包括“人文艺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三个模块,学生既可从三个模块各选一门修读,也可从通识教育核心选修课程中继续选择6学分课程修读。

第十九条 选修课程开课条件

选修人数少于10人的专业任选课程,原则上不予开设;选修人数少于15人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不予开设。学生可以改选其它相应任选课程。

第二十条 选课要求

凡已经确定开设的任选课程,行课第一周为试听期,学生可以在此期间对所选课程退选或改选,一周后不再退选或改选。

课程免修与增修

第二十 第二外语课程免修

在修读第二外语课程过程中参加相关外语级别考试并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者,以及自愿修读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辅修课程,已完成辅修专业第一学年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者,其相应语种的二外课程可申请免修免考,成绩登载为“免修”,对应分数为85分。

第二外语课程免修标准,按照《四川外国语大学关于第二外语课程免修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 计算机课程免修

在修读计算机课程期间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II级考试(含II级)以上者,其计算机课程可申请免修免考,成绩登载为“免修”,对应分数为85分。

第二十 转专业学生通识教育必修课免修

转专业的学生已修读且成绩及格的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可免修,保留原有成绩。

第二十 患病学生体育课程免修

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本人提出免修申请,经体育部批准后,交教务处备案,成绩登载为60分。

第二十五条 学籍异动学生课程增修

经学校批准学籍异动的学生,所在学院应根据该生转入专业和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学生需增修的课程,并告知学生。学生应按要求提出增修申请,参加课程学习。

课程重修与改选

第二十六条 课程重修或改选要求

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补考不及格的学生,须重修该门课程;通识教育核心选修课及专业任选课程补考不及格,学生可重修该门课程也可改选相同类型的其他课程;通识教育任选课程考试不及格的,不安排补考,学生可改选其它通识教育任选课程。

学生考核成绩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的课程,也可以按照课程学分数缴纳重修费用重修,但每学期此类型重修合计不得超过5门。

军事课、大学生安全教育、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形势与政策、大学生职业生涯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考核合格不允许重修。

第二十七条 课程重修办理

重修相关课程的学生应于开设该门课程的学期开课两周内到教务处办理重修手续。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重修手续,视为放弃重修。

第二十八条 重修或改选课程成绩

学生在允许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多次重修课程。学生重修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的,按照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取得该门课程的规定学分。学生重修课程,经考核成绩不及格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参加补考。

第二十九条 重修课程收费

学生重修必须按照课程学分数量缴纳重修费。

第七章 辅修专业修读

第三十条 辅修专业修读要求

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学校鼓励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辅修专业是指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修读的另一本科专业。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应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修读要求按照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修读及辅修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 辅修专业修读条件

凡我校在籍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主修专业成绩良好、学有余力,且未受到学校任何纪律处分者,可以报名申请辅修专业学习。

每位本科生在校期间只可修读一个辅修专业。

第三十 辅修专业申请

辅修专业学生的遴选一般不晚于第二学年起始时间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自愿申请的原则,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和辅修专业开办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择优录取,学生于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教务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被录取的学生应依规缴纳辅修专业学费,按期办理注册手续。学费每学年交纳一次,逾期未缴费的,按自动放弃修读资格处理

第三十三条 辅修专业修读纪律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合理安排个人学业,按照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要求参加课程学习与考核,不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无法上课,须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因病请假的,须提交校医院相关证明。无故缺课达该门课程总课时1/3以上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学生须重修该课程

第三十四条 课程考核与补考

学生应按照辅修专业开设学院的要求参加课程考核。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以依照开设学院要求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该门课程须重修。

第三十五条 重修缴费

学生重修辅修专业课程的,需按照学校规定缴纳该课程的重修费。

第三十 辅修专业证书发放

辅修专业的学生,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且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要求的,可申请学校辅修专业证书。

学生取得主修学士学位资格,完成辅修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符合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辅修学士学位信息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信息备案。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学生主修专业学业结束,无论毕业或结业离校,辅修专业学习同时终止,离校时未能修满辅修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要求的所有学分者,不能标注辅修学士学位,且辅修学士学位不予补授或追授。

第三十 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证明

对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未获得辅修专业证书的学生,学校可以应学生申请开具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证明。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 考核内容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业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三十九 取消学生考核资格

学生在修读某门课程时,在未获准免修的情况下,累计缺课超过该门课程规定学时的1/3,或未完成教师布置作业、实验任务超过该门课程规定作业实验任务数的1/3,任课教师可取消该生考核资格,并报告开课学院领导审核批准。

第四十条 考核资格审核

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由各学院负责审核学生考核资格,并将不符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凡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应课程考核,课程应按规定缴费重修或改选。

第四十 考核方式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核方式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变动。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制评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对考查课程,凡能用百分制评分的,任课教师都应先评定实际分数,再确定成绩等级,其当量关系是: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对实践性较强的课程难以按百分制评分时,任课教师可直接采用五级制评定成绩。

第四十 课程学期总评成绩组成

课程的学期总评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其比例一般应为期末成绩占60%,期中成绩和平时成绩共占40%在学院领导批准下,任课教师也可根据课程实际情况确定各部分所占比例。

第四十 成绩记载与成绩评定标准

学生学业成绩的记载和学习质量的评定采用成绩、成绩等级与绩点制。

成绩、成绩等级、绩点的对应关系为:

百分制

100~90

89~80

79~70

69~60

60以下

五级制

优(95)

良(85)

中(75)

及格(65)

不及格

绩点

5.5~4.5

4.4~3.5

3.4~2.5

2.4~1.5

0

百分制课程成绩中100分对应的绩点是5.599分对应的绩点是5.498分对应的绩点是5.3,以此类推;五级制课程成绩为“优秀”,按照95分对应绩点5,“良好”按照85分对应绩点4,以此类推。

学分绩点是学生修读某门课程成绩质量的表示,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在某一学期或学年成绩优劣的整体表示。因此,平均学分绩点可作为衡量该生学习质量及评优考核的重要指标。

学生修读某门课程所得的绩点乘以该门课程的规定学分,即为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用学生所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为该生某一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其计算公式为:



Σ(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Σ课程学分

第四十 外语专业级别考试与公共外语级别考试

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在相应学期参加由学校和全国统一组织的外语专业级别考试;非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在相应学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或学校组织的英语专业级别考试。

第四十 思想品德与体育成绩考核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条为基本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十 考核成绩复查

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时,可在开学后一周内向教务处提交复查成绩的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后,由开课单位组织复查。

复查结果无误的,开课单位应将复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复查结果表明成绩有错误的,开课单位应责成阅卷教师填写《成绩修改报告单》,并报教务处按照复查后结果修改成绩。

第四十 缺考成绩记载

学生无故缺考的课程,成绩以0分记载,并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上注明“缺考”字样。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该门课程若为必修课程,必须重修方能取得课程成绩与学分;若为选修课程,可重修也可改选。

第四十 违纪或作弊成绩记载、补考与重修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载,在成绩登记表上注明 “违纪”或“作弊”字样。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依据《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规定》及《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等文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由个人申请,所在院和教务处同意后,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四十九 课程补考

课程考试不及格,可补考一次。补考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补考成绩的评定以补考试卷评分为依据,不参考平时成绩和期中成绩。补考合格的课程,不论成绩多少,均在成绩登记表中补考栏以60分记载。

第五十条 课程缓考

学生一般不得申请办理缓考,确因特殊情况申请缓考,须在考试前提交缓考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后,报任课教师备案。缓考的课程随下一学期开学时的补考同时进行,成绩按正式考试记载。缓考课程成绩不合格者,由开课单位在一周内再次组织补考,补考成绩记载按第四十九条办理。

未办理缓考手续或缓考申请未经批准者,不得参加课程的补考,擅自参加补考者,其考核成绩无效,不作成绩记载。

第五十 课程重修成绩记载

学生重修课程的考核总评成绩在成绩登记表中“重修”栏记载。

第五十 外校或开放式网络课程成绩记载

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外校课程或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按实际取得的成绩记载,按我校的课程学分标准获得学分。

第五十 国内跨校联合培养成绩记载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内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将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取得的所有课程成绩计算出平均成绩,将该平均成绩登载在我校对应学年学期相应课程的正考成绩栏。

第五十 国外交换成绩与学分认可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外交换生项目,应当保证在国外高校每学期修读10个学分以上(含10学分)课程。我校对其国外取得的学分予以认可为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同学期的相应必修课、限选课学分。

学生在国外交换期间每学期修读超过10个学分以上,可以用超出10学分的2个学分,按照学分对等原则,冲抵国内任选课程2学分,但一学年最多冲抵4个国内任选课程学分。

为绩点计算、学生评优与奖学金评定公平性考虑,学分认可后,本科教务系统学生成绩单中对应学年学期国内开设课程清空。

第五十 创新创业成绩认定与记载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以折算为创新创业2个学分。创新创业学分超出2学分部分,可以申请冲抵一门通识教育任选课2个学分,记载为创新素质教育课程学分。

第五十 退学后再次入学学分承认

学生因退学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保留。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教务处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学习纪律

第五十 学习纪律基本要求

学生应依学校规定履行努力学习的义务,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完成学业。

第五十 课堂纪律要求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缺课。

五十九 考勤

上课、实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以及学校组织的其他教育教学活动都要进行考勤,考勤由任课教师或活动组织者负责。

第六十条 请假要求及缺席处理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 请假销假手续办理

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申请。请假期限在一周内(含)由各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或副院长、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审批,一周以上报教务处审批。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申请病假应当附医院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当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按退学处理。

学生一学期请假累计不得超过6周;超过6周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六十 学生诚信一般规定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第六十 学生学术诚信要求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遵从学术规范,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禁止抄袭作业(论文、报告);禁止编造、篡改实验数据资料;禁止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直接引述他人观点、研究成果或者摘录他人著作内容的,应当标明出处;直接或间接参阅书面材料的,应当标明作者、标题和页码。

第六十 学生违反学术规范处理

学生有抄袭作业、论文、报告等行为或伪造实验数据、违反学术规范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相应课程按“违纪”或“作弊”处理,并视情节根据《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课程考试学生违纪认定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 学生课程考核违纪与作弊处理

学生应遵守课程考核纪律,严禁考核违纪或者作弊。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核作弊者,根据《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章 转专业与转学

六十六 转专业条件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校医院核准,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

学生就读原专业确有特殊困难,需转专业才能正常学习

(三)学生转专业更能发挥其兴趣和专长的。

第六十七条 禁止转专业情形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正就读二年级及以上的;

(二)正在休学或处于保留学籍状态的;

(三)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的;

(四)处分尚未解除,或应予退学的;

(五)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互转的;

(六)非师范类转入师范类的;

(七)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得转专业的,或者招生时对专业或学生有特殊要求的;

(八)国家或学校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不可转专业的;

(九)其他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学校专业或专业方向调整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或专业方向。

第六十 合作办学项目转专业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转专业,在满足学校转专业一般规定外,其余条件依照当年招生章程相关规定执行。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可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计划允许的条件下,申请转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专业。

国内高校本科联合学士学位项目与其他专业学生之间不得互转专业。

十条 转学条件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因患病申请转学的,需提供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本人就近照顾的,应由学生生源所在地村社、乡镇或社区、街道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因特别需要申请转学的,需理由充分,并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第七十 禁止转学情形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等);

(六)应予退学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

(九)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不得转学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 非本人原因转学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所在学校须出具报告,说明转学理由,由学校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七十三 转专业和转学程序

转专业工作于每学年春季学期组织一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转专业一次,且只能申请转入一个专业。

学生申请转专业办理程序,按照《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学生申请转学办理程序,按照《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生转学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十四条 转专业、转学后课程修读

学生学籍异动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

学籍异动前已获得的课程学分,由转入学院根据课程性质和本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认定。对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有特殊要求的应修课程,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缴纳学分学费进行增修。

第十 休学与复学

七十五 休学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办理休学:

(一)因伤病等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三)自费出国留学者;

(四)创业需中途停学者

(五)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休学并经证明情况属实者。

学生因患有传染性疾病、心理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须按照本规定第七十六条办理休学手续。

七十六 休学办理手续

学生申请休学,应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生休(复)学申请及审核表》,提供有关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休学并保留学籍。

休学须由学生本人办理,如确实因故不能亲自办理者,须由学生本人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办理时被委托人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备案。

七十七 休学期限与续休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需再次休学者,需办理续休手续。因创业而休学的最长期限为3学年。休学时间加上在读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在接到入伍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服役期不计入学习年限。

七十八 休学责任承担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及产生的相应后果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负责。

七十九 复学申请与逾期后果

学生应于复学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生休(复)学申请及审核表》,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因伤病原因休学者还须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注册手续。除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或续休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八十 取消复学资格

对申请复学的学生,如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并受到刑事处罚的,取消该生的复学资格。

八十一 复学后学习与学费

复学学生,由教务处视其情况,编入相应年级、专业学习,并按复学时所在年级、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八十二 交换生与联合培养保留学籍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外交换生项目或国内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参加项目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二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八十三 学业警示

学生在校期间补考重修后仍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4门,学校对其给予学业警示,学业警示由学院以书面形式于学期初送达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

八十四条 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补考重修后仍不合格的课程累计达到12门以上(含12门)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未经批准连续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需填写退学申请表,学院、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八十五 退学处理

学校每学期期初补考结束后集中开展学业警示和退学处理。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讨论后提出退学处理报告,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处理决定书并由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对无法送达学生本人或本人拒绝签收退学处理决定书的,可以留置方式、邮寄方式或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八十六 退学后离校手续

退学学生,学校退学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的,视为离校,逾期仍滞留学校者,由学校保卫部门处理

退学手续须由学生本人办理,如因故确实不能亲自办理的,须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办理时被委托人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备案。

学生退学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八十七 退学异议及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退学处理有异议,按照《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申诉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 毕业、结业与肄业

八十八 毕业基本条件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在离校前到所在学院领取毕业证书

八十九 提前毕业

学生已修读的所有课程无补考、重修记录,且平均学分绩点在4.5以上(含4.5),可申请提前修读高年级课程。

学生提前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由本人申请,院同意,教务处批准,提前毕业。凡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于第六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办理。

申请提前毕业学生,在校修读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九十条 基本修读年限与继续修读

凡在基本修读年限4年内未能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生,按照学分制规定可缴费重修,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

第九十 结业基本规定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基本修读年限4年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者;

(二)未撰写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论文成绩不及格者;

(三)未参加毕业实习或者毕业实习成绩不及格者;

(四)未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

(五)创新学分不合格者。

第九十 结业转毕业条件

已结业的学生,可以在最长修读年限内,达到下列毕业条件,申请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仅因未撰写毕业论文或毕业论文成绩不及格而不具备毕业资格结业的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内,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重新撰写毕业论文、参加答辩。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二)仅因课程成绩不及格而未达到毕业要求结业者,须在修读年限内缴纳重修费重修,重修合格,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任选课学分不足而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按照《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创新教育与素质教育考核暂行办法》采用创新学分冲抵的方式,但创新学分最多只能冲抵2个学分(1门课程)。

(三)因创新学分不合格,实习成绩、“大学生体质健康合格证”缺失或不合格而不具备毕业资格结业的学生,在最长修读年限内补齐所缺项目,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九十三 结业转毕业程序

申请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学生,应填写结业转毕业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教务处提交申请。其他时间不受理申请。

教务处进行结业转毕业初步审查后,将申请书与证明材料统一提交学校毕业资格暨学位资格评定会审议。

通过审议的学生,由教务处换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换发证书时的日期填写。

九十四 自愿降级

因不及格课程门次较多而未达到毕业资格的学生可以提交自愿降级申请,降到下一个年级修读,在修业年限内成绩合格,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自愿降级的申请在每学年开始的2周内办理,毕业年级学生降级须在毕业年度的4月底前办理。逾期未申请或达到学校最长修读年限的,学校不予受理。

九十五 肄业证书与写实性学习证明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书面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后,于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给退学学生。未学满一学年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 学位授予

九十六 学位授予条件一般规定

学校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有资格获得毕业证书,符合授位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九十七 不授予学士学位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考试作弊者;

(二)正处于留校查看处分期间者;

(三)修读年限内未取得毕业证书者;

(四)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五)外语类专业学生未按规定参加外语专业四级考试或外语专业四级考试未达到学校规定分数者。

(六)非外语类专业学生未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校内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或者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分数者。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通过外语专业四级考试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通过全国外语专业八级考试者;

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专业四级、六级或八级考试者。

(七)艺术类专业学生未参加学校认定的相关外语考试或者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分数者。

第十 学业证书管理

九十八 学历、学位证书颁发要求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生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取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院初审、教务处复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九十九 毕业、结业证书信息电子注册

学校依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规定,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信息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予以电子注册。

第一百条 毕业、学位证书颁发禁止、撤销与注销与报告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一百零 证明书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损毁,不能补发。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查合格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执行。

第一百零 本办法自2022级学生入学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