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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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10-25 浏览次数:

                                       四川外国语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种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使用、监督工作,保证学校各项专项资金合法、合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重庆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财务管理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收入来源于财政性资金(含学费等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除部门日常公用经费及维持性经费之外,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建设需要,按照相应程序设立和使用的专款专用的事业经费,包括: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文化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及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国际合作与交流、安全保障、其他管理和服务项目等指定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为上级拨入专项、校内经常性专项和校内一次性专项。

第四条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中央、地方和校内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以及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

第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过程管理原则。专项资金实行涵盖专项预算立项、执行、决算、绩效评估、监督检查全过程管理。

(二)归口管理原则。专项资金实行归口管理原则,归口责任明确的专项资金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包括项目的立项、审核、检查和验收等;归口不明确的专项资金由学校指定单位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专项资金的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估由计划财务处归口管理。

(三)责任担负原则。专项经费管理必须落实管理责任,专项资金的执行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执行并对其使用合规性和绩效负责;分管校领导、专项资金责任部门、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和监察处分工行使管理职责和监督职责。

第六条 专项资金设立应该符合以下原则:

(一)符合学校事业发展目标、总体规划、建设重点及学校年度工作重点要求。

(二)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

(三)专项资金项目论证充分且财力许可。

第三章 专项资金立项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立项,实行“一事一项、一年一审、预算申报”制度。各部门应将拟申报专项纳入每年的预算编制,申报专项时,应填写《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并原则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一)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项目任务书。

(三)专项资金预算明细表。

(四)项目实施时间表、经费支出进度表。

(五)其他。

第八条 部门和个人不能将属于岗位职责内的一般工作任务分解或组合申报专项。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评审。

(一)上级部门下达专项的立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校内经常性专项和一次性专项申请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提请设立,由分管校领导牵头组织论证,论证结果签字后交校长办公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立项,并纳入年度预算编制流程。

(三)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在项目批准的预算总经费额度内,可指导执行部门进行子项目的立项,并将汇总后的子项目交计划财务处备案;经常性项目必须有健全的业务及经费管理制度,业务及经费管理制度经计划财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四)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当年的9-12月期间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论证和会审通过的项目列入学校专项资金项目库,结合学校当年工作安排及财力许可统筹安排预算。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批准立项的专项必须向计划财务处提交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包括经费预算总额、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开支进度、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经费审批责任人等。

第四章 专项资金执行

第十条 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额度、使用范围、标准及进度执行,原则上不作调整,因客观原因发生项目调整、撤销和归并的,应按预算管理流程重新上报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照各专项的业务及经费管理制度和《四川外国语大学财务审批暂行规定》(川外办发[2015]

46号)执行,并按项目性质实行项目负责人、项目归口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级分权审批,专款专用,严禁超范围、超标准使用专项经费;由学校上级部门拨入资金设立的专项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批复及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负责,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业务的完整性、预算执行进度和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负责,学校财务、监察和审计部门有权对专项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并采取劝告、责令改正、暂停专项经费使用等措施,对管理不善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学校可采取撤回专项、追回相应资金、赔偿损失以及转交其他部门等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工资、津贴、补贴和各种福利支出。

(二)各种经营活动的支出。

(三)与专项无关的公务性支出。

(四)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材料物资、设备及固定资产等采购的事项按照《四川外国语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专项资金决算及结余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分为年度项目和跨年度项目,年度项目必须在年度内完成,结余资金收归学校。跨年度的专项在立项申报时要说明经费总额、执行年限、当年经费数额,以后年度经费仍按本办法申报,是否继续设立由学校根据归口管理部门上报的当年执行情况确定;跨年度执行的专项项目结束后结余经费收归学校。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完成,已经完成的项目必须及时结项并进行财务决算。未经相关审批程序,到期未完成结项和财务决算的项目,学校有权收回剩余专项资金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追踪问效制度。项目绩效评价由学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小组负责,专项绩效小组在学校分管财经工作校长的领导下,由计划财务处牵头相关责任部门成立,主要职责包括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的拟定和修订;组织校内和校内外专家完成专项绩效评估,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引入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社会评估。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目标包括资金使用合规性评估,项目开展的效率、效果和效益评估,评估指标分为财务指标评估和业务指标评估两大模块,具体按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基本程序为:学校在年初下达专项预算时即根据当年工作重点和资金性质等因素确定当年纳入绩效评价的专项范围,未纳入当年绩效评价的专项只执行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评价。专项项目按计划结束后30个工作日以内(含第30工作日),项目负责人组织填写《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报告》连同相关支撑材料报计划财务处,汇总后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小组完成绩效评价并将最终结果报送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学校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奖惩。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结果优秀的,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立项时给予优先考虑,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除通报批评、责成项目单位整改外,在下一年度申报专项时学校将调减经费或不予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校内设立的经常性专项资金,制定有相应的业务管理办法,但其经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由上级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有相应的财经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校内专项资金管理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