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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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创收项目与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9-10-25 浏览次数:

                                      四川外国语大学创收项目与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目的:为了进一步调动校内各部门依法创收的积极性,规范各类创收活动,优化配置和使用学校有形无形资源,实现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2、定义:创收活动是指在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之外,以学校的名义,利用学校的人、财、物、品牌等有形无形资源提供对内对外服务并取得收入的:非全日制普通本科与研究生学历教育、培训、横向科研服务、咨询与技术服务、教学科研成果转让、财产的出租和提供正常管理服务以外的增值管理服务等活动。创收项目是指从事创收活动的经济项目载体。

学校各部门所从事的一切创收活动,必须在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凡属正常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以及上级或学院下达的工作任务,均属学校正常工作,一律不得作为创收活动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3、原则: 为进一步激发校内各部门创收积极性,学校对创收项目和经费的管理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原则,只要不属于负面清单范围以内的创收项目和经费开支,各部门均可依法依规依效进行创收项目的开拓和经费开支。为进一步规范创收管理行为,学校对创收活动按照契约管理、预算管理、项目管理、绩效管理以及兼顾公平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即:对各类创收活动须按照对内对外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的规定执行;对各类创收活动所发生的收入、支出和结余分配须纳入学校全面预算管理,并由学校财务处分项目统一核算;对各类创收活动的投入产出要实行社会和经济绩效评价;对各类创收活动的结余分配要兼顾校内公平,要让全校师生共享学校的发展成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1、管理部门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各类创收工作进行管理决策。其职责是:组织制定学校创收项目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提出修改创收管理暂行办法;审定各类创收项目、经济标准和分成方案;对各类创收活动进行监督;组织对各类创收项目进行绩效考核。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在财务处设办公室,负责对学校各类创收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其职责是:对各类创收项目、经济标准和分成方案的经济可行性进行审查;对创收活动相关合同、协议进行审核;对创收经费的收支进行预算、核算和监督管理;对税收政策、票据使用进行规范;对各类创收项目绩效考核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创收工作的发起与执行由校内各相关部门负责。其职责是:审查校外合作单位的资质和技术可行性;在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的授权下代表学校与合作单位进行谈判;按照通过的合同、协议约定与合作单位进行合作,按时完成合作目标;保证创收活动相关资料的真实、合规和完整性;对本部门创收经费使用的合规性负责。

2、审批流程

学校各类创收活动的立项、执行与经费的使用严格执行《四川外国语大学财务审批暂行规定》(川外办发2015(46)号)之规定。

校内各部门在新增创收经费项目、新增或调整创收有关经济标准、制定创收分配等方案时,须事先报计划财务处审核,由计划财务处对这些方案进行效益、成本、资金压力评估和合规性审查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并上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方能执行。

对外签订创收合作协议时,由创收业务所属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再报计划财务处、分管财务校领导和学校法定代表人审签。

留存部门的创收经费须部门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部门党政负责人会签后方能开支。

第三章 创收项目立项与收入管理

1、校内各部门不得利用学校的有形无形资产从事与我校教育业务没有关联的创收项目;

2、校内各部门创收活动不能影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的正常工作;

3、校内各部门不得将正常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列为有偿服务;

4、严禁将学校分配的事业经费转作创收收入或变相用于创收项目;

5、未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学校的名义或利用学校的资源进行创收活动。违反规定者,学校将没收其全部收入,并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

6、 社会机构在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的前提下,方可使用学校的资源开展相关活动。否则,不允许社会机构在学校开展任何类似创收的活动。违反规定者,学校有权对其清理出校园,并根据其侵害学校权益的情况,进行司法程序;

7、各部门的行政负责人是创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8、 创收收费项目须要按照物价部门的相关制度执行的,按照相关制度执行;

9、创收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各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根据收费项目的性质依法开具学校财务处统一收据或税务发票,及时、全额上交学校财务处,不得坐支、截留或转移创收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违反规定者,学校将没收其全部违规收入,并追究创收项目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四章 创收分配与经费使用管理

1、各类创收分配应首先弥补创收活动的直接成本,再按照一定比例在学校、校外合作单位与校内部门间进行分配。与校外合作单位的分成按照相关协议的约定执行、校内各部门的分成按照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定的分成比例执行。

2、涉及税收的创收项目,均为税后分配。

3、各部门在创收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必须在创收收入中开支,严禁在各部门的非创收预算经费中开支,否则财务和审计部门有权按规定查处。

4、 所有创收收入在上缴学校后,由财务处根据本办法结算后按照约定的分配比例下拨到各部门相应的创收经费专户核算。

5、创收经费的使用和列支要统筹考虑主管部门对我校有关绩效津贴管理的相关规定,各部门创收经费中发放的人员经费不得超出学校人事处核定的绩效总量。

6、学校分成部分要主要用于全校预算资金平衡;部门分成部分应作为部门的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弥补部门办学经费不足或用于增量发展,如教职工培训、学术出差、举办学术研讨会、教学改革研究、科研项目补贴、购置办公、教科设备和资料、以及创收项目的拓展等,也可在政策和学校财务制度允许范围内适量用于部门职工福利支出。

7、在创收活动中,各部门应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财务处根据学校的需要不定期出具专项会计报表。

第五章 创收项目绩效评价管理

1、学校对创收项目实行社会与经济绩效评价。

2、学校定期根据各部门创收项目的社会影响力、单位教职工给学校创造的分成、履约守信情况,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合规性等财务与非财务指标对各部门的创收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3、对于绩效考评优良的部门,学校在创收资源的分配上予以倾斜。

4、对于连续两年绩效考评较差的创收项目,学校根据情况减少资源投入,直至取消该类创收项目。

5、定期评选创收工作和管理优秀部门和个人,并从学校的创收分成中给于一定的奖励。

第六章 附则

1、对违反本本法规定进行创收活动的部门和个人,学校视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2、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