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主要公开事项 > 财务管理 >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 正文

四川外国语大学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9-10-25 浏览次数:

                                  四川外国语大学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预算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负责绩效评价的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学校成立由计划财务处、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绩效评价小组。绩效评价小组、各经费管理或使用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绩效评价小组负责组织全校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完成省财政厅、教育厅布置的学校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及相关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的编制和上报;各经费管理或使用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单位)管理或使用经费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由学校预算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绩效评价小组、各经费管理或使用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学校、部门(单位)相关的职能、年度工作要点和重点目标任务;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各经费管理或使用部门(单位)的职能职责及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

(五)教育及相关行业政策、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达标标准、专业技术规范及计划标准等;

(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学校下达的经费预算,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绩效评价的对象是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省级财政项目资金和学校使用财政拨款、非税收入、其他收入、借入资金等自主安排的预算资金。

第八条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学校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以项目支出为重点,主要评价中央财政拨款项目、省级财政拨款项目,以及一定金额以上、与学校建设发展密切相关、对学校事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自主安排项目;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的要求对学校整体支出绩效进行评价。一般不单独对基本支出进行绩效评价。

第九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绩效目标是对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实现的成果和效果的概括性描述,分长期目标和年度目标两个部分。绩效目标是项目库立项、编制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基础和依据,是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各经费管理或使用部门(单位)在申报年度预算时设定。各经费管理或使用部门(单位)在年初申报预算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调整后的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学校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遵循普遍教学规律,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三)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三条绩效目标设定的方法包括:

(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设定。

1.对项目进行分析,包括资金性质、预期投入、支出范围、实施内容、工作任务、受益对象等,明确项目设置的目的。

2.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成果和效果,确定项目所要实现的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二)学校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设定。

1.根据学校的办学宗旨和职能,确定各项具体工作职责。

2.结合学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主要工作任务,预计学校在预算年度内履职所要达到的总体成果和效果,确定学校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第十四条绩效目标的审核。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学校绩效评价小组、各经费管理部门(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进行审核。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学校绩效评价小组或经费管理部门(单位)应要求报送部门(单位)及时修改、完善。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绩效目标设定、审核程序为:

(一)经费使用单位(部门)设定绩效目标。申请预算资金的经费使用单位(部门)按照要求设定支出绩效目标,随同本单位(部门)预算需求提交经费管理部门;经费管理部门对经费使用单位(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反馈;经费使用单位(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对相关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提交经费管理部门审核。直接管理并使用经费的单位(部门)设定的支出绩效目标,随同本单位(部门)预算需求提交学校绩效评价小组审核。

(二)经费管理部门设定绩效目标。经费管理部门审核、汇总所管理经费的绩效目标后,按要求设定本部门经费支出绩效目标,提交学校绩效评价小组审核;学校绩效评价小组对经费管理部门(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反馈;经费管理部门(单位)根据学校绩效评价小组的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报送绩效评价小组审核。

(三)学校绩效评价小组在审核、汇总各经费管理部门(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后,按要求设定学校的项目支出和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核。

第十五条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与各经费管理或使用部门(单位)的职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相关,是否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三)适当性审核。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综合考虑成本效益,是否有必要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六条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十七条审核后确定的绩效目标作为各经费管理或使用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学校事业发展相关性指标、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经费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各经费管理或使用部门(单位)及项目的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单位)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共性指标由学校绩效评价小组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学校绩效评价小组会同各经费管理或使用部门(单位)共同制定。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预算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二十一条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一般包括:

(一)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三)达标标准,是指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办学条件达标指标数据等;

(四)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五)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地区和不同高校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预算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学校绩效评价小组负责拟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规范,组织、指导经费管理或使用部门(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市财政局、市教委的统一安排和实际需要,对各经费管理或使用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对学校的项目支出和整体支出绩效开展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的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五条各经费管理或使用部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经费的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向学校绩效评价小组报送绩效绩效评价报告;落实省财政厅、教育厅和学校绩效评价小组的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经费管理或使用部门(单位)应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

(一)绩效监控。预算执行中,各经费管理或使用部门(单位)应对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力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绩效自评。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经费管理或使用部门(单位)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的重要基础。

(三)绩效评价。学校绩效评价小组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的部署或者管理需要有针对地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在各经费管理或使用部门(单位)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形成相应的评价结果。

第二十七条根据需要,学校绩效评价小组对省级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支出或者学校重大项目支出、整体支出的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第二十八条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三)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人员;

(四)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五)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

(六)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

(八)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

年度绩效评价对象主要是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的评价项目及由学校绩效评价小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提出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的项目,或者根据学校管理需要自行确定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学校绩效评价小组实施再评价,参照第二十八条工作程序执行。

第六章 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条绩效评价一般采取各经费管理或使用部门(单位)和学校绩效评价小组自主评价的方式完成。

各经费管理或使用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支出开展绩效自评并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小组编写学校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各经费管理或使用部门(单位)应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学校绩效评价小组应对各经费管理或使用部门(单位)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学校绩效评价小组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确定。

第七章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三十三条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三十四条学校绩效评价小组应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根据情况可予以表扬或继续支持。

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预算支出。

第三十五条绩效评价结果可根据情况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在校内公开。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