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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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10-25 浏览次数:

                                                                    四川外国语大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规范校内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财政部《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以及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是银行账户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全校银行账户的管理,学校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学校银行账户的监督。

第四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负领导责任,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对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经办人对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立以下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预算内、预算外、自筹及往来资金的日常转账和现金收付款业务。

(二)拨款账户。用于核算教育部核拨的事业经费、返还的预算外资金。

(三)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财政部授权单位支付额度内的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划转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但不得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划拨资金。

(四)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预算外资金的收缴。该账户的资金应按规定上缴中央国库或中央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预算资金等需要退付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基本建设账户。用于核算学校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

(六)售房款账户。用于核算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缴纳的购房款。

(七)住房维修基金账户。用于核算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缴纳的住房维修基金以及该基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

(八)住房公积金账户。用于核算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九)购房补贴账户。用于核算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拨付或提取的购房补贴款。

(十)外汇账户。用于核算经外汇管理局批准使用的外汇资金。

(十一)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用于核算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的购买外汇的人民币额度。

(十二)工会经费账户。用于核算学校工会经费、后勤管理处经费、校医院医疗费等。

(十三)一卡通及学生结算账户。用于核算学生用银行卡刷卡方式缴纳的学费收入和单位用企业网上银行托收方式收取的学费等款项。应及时将该账户中的资金转入相应的账户之中。年终,该账户余额应为零。

(十四)贷款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学校向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该账户贷款项目结束后应予以撤销。

(十五)定期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学校自有资金的定期存款业务。

(十六)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账户。用于核算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款项。

第六条 二级核算单位和其他校内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设下列账户:

(一)后勤集团可开立一个经营收支结算户、一个预算经费拨款户、一个预算外资金户、和一个纳税专户。

(二)校工会可开立一个工会经费户。

(三)校医院可开立一个医疗费收入户。

(四)其他二级核算单位可设立一个结算户。

第七条 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附属单位,根据各自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个基本建设账户、一个工会经费户、一个纳税专户、贷款转存款账户以及按政策规定可以开立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第八条 校内其他单位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校内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四川外国大学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电子版)(附表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立银行账户。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十条 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门签发的《四川外国大学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的15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账户,在开立银行账户后的3个工作日内,填写《四川外国大学银行账户备案表》(附电子版)(附表二),报送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校级财务的银行账户,负责办理学校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手续。学校开立银行账户时,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开户审批手续。同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账户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后勤管理处、校工会、校医院、校友基金会等二级核算单位只能在财务处资金结算中心开立内部结算账户。其他单位、校办企业因工作需要可在资金结算中心开立一个内部结算账户。开立内部结算账户时,需报送“开户申请报告”、《四川外国语大学校内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表四)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财务处处长审批。

第十三条 校内经营实体及具有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在校外开立银行账户,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将银行账户开户审批材料报学校财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开立银行账户,需报送“开户申请报告”和《四川外国大学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电子版),经学校财务处审核、主管财务的副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后,报财政部门批准。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账户备案手续。同时,将财政部门的《四川外国大学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复印件、《四川外国大学银行账户备案表》复印件以及开户相关材料报学校财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校内非法人机构原则上不得在金融机构和学校资金结算中心开设账户,确需开设账户的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非法人机构因人员较多、业务规模较大、日常资金流量较大,需开立银行账户的,必须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方可开设银行账户。开户、备案手续由财务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统一上报审批。

(二)其他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开立账户的,必须经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开立一个银行账户。经同意在校外开立银行账户的,开户、备案手续由财务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第九条规定上报审批。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与学校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非法人社团组织,实行独立核算的,可报学校财务处审批后,开立一个相关账户。开户、备案手续由财务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统一上报审批。

第十六条 校内单位因工作需要,开通企业网上银行结算业务或POS刷卡结算业务时,必须向学校财务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写《四川外国大学校内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经财务处主管副处长、处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同时,学校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网上收款业务协议》(或《受理银行卡合约》),提供相应银行账号。

校内单位办理企业网上银行业务时,只能办理收款业务和查询业务,不得办理付款支付业务。收到款项后,应及时到银行索取收款凭证,到财务处办理转款入账手续。

第五章 银行账户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严禁利用银行账户套取现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也不得将个人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银行。

第十八条 校办企业、附属单位和其它单位(含挂靠单位)的账户,只能核算经批准经营范围的经济往来业务,不得核算应属于学校财务部门管理的经济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