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规范及学术不端查处机制

四川外国语大学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1-1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学术行为,坚持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

促进学校学术创新与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

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外国语大学教职工、各类在读学生、来校访学与进修人员以及其他以四川外国语大学名义开展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教育与预防

第四条学校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科研处负责对教职工、来校访学、进修等人员开展系统、长期学术规范与学术诚信教育。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负责对在读学生开展系统、长期学术规范与学术诚信教育。

第五条教师在指导学生开展科研活动中,应对其进行学术

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并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六条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应纳入教师入职、学生入学和研究生导师聘任的培训和学习内容。

第七条受学校或上级部门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项2年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第八条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应建立健全对学校的学术成果、学位论文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科研处应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并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予以应用。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条科研处(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对我校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接收等工作。科研处接收的学术不端行为举报一般应为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科研处应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校学术委员会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学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应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五条 进入正式调查后,校学术委员会应成立专门调查工作组,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举报事实,并于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组成员全体签字的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含调查人员组成、调查过程及程序、事实认定及理由、初步结论和处理建议等内容。

第十六条 调查工作组专家应当不少于5人,必要时应当聘请外单位专家1-2人,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必要时应指派工作人员参与监督;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工作组。

第十七条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导师或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调查工作组人员。

第十八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工作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九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一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二条调查工作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

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起到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工作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第二十五条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

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依据学术机构、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或公认为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

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应认定被调查人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应将调查材料、认定结论、处理建议等材料提交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校长办公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应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

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第三十二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校人员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校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

议。

第三十三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科研处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交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工作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上一条: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