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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1-09-01 浏览次数:

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表彰和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和学生集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奖励应坚持鼓励先进、奖优促学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的四川外国语大学全体研究生、本科学生和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生(以下称学生)及集体。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受奖励学生和集体应做到

(一)政治立场坚定,道德品质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

(二)勤奋学习,刻苦努力,诚实守信;

(三)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文体艺术、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

(四)相关奖项的具体要求;

(五)凡在评选年度(或学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与各奖项的评选:

1.触犯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受到校纪处分未予解除的;

3.有必修课不及格的;

4.不符合相关奖项具体评选条件的。

第四章 奖励方式

第六条 学校对获得奖励的个人与集体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证书。

第五章 奖励种类的设定和评选

第七条奖励种类

各种奖励评选的具体种类及学院名额分配,根据相关通知的要求进行。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学校学生事务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各学院成立学院的评议小组,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院党总支(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等。班级评议小组由年级辅导员(班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若干名学生干部及若干名学生代表。

第七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评选程序

(一)个人或集体申报。

(二)学院初评及学院内公示。

(三)学生事务工作委员会评审。

(四)校内公示。

(五)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六)表彰存档。

第十一条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集体或个人,可在公示期内提出申诉。公示单位的奖励评审小组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申诉人。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先进评选于每年11月份进行,优秀毕业生评选于每年3月进行,其他奖励评比或特殊情况根据实际通知评选时间决定。

第十三条 评选工作中凡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取消集体和个人评选资格,收回荣誉称号及证书。由此产生的空缺名额,不再补报。

第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