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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21-09-01 浏览次数:

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实施办法(修订)

川外发〔2015〕32 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构建“在科研和实践中培养”的基本模式,全面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同时改善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队伍结构,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培养功能为主、其他功能为辅”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研(研究助理和研究辅助)、助教(教学助理)、助管(管理助理)和辅导员(学生辅导员)统称为“三助一辅”。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由学校根据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需要,并结合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研究生的“三助一辅”工作由主管校长负责,研究生院、财务处、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成立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研究生“三助一辅”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院(所、部、中心)由负责研究生工作的主管领导负责,组织专门人员共同开展助教、助研、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和考核等方面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三章应聘要求

第六条 研究生申请“三助一辅”岗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品行良好、学习努力、成绩优良、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学有余力的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后可申请兼任“三助一辅”工作。硕士研究生同一学期不能同时兼任两个“三助一辅”岗位工作,博士研究生可适当放宽到两个;

(二)我校在读全日制在校脱产学习的研究生(不含延期生和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均可申请兼任“三助一辅”工作,原则上以安排二、三年级研究生为主,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和自筹经费研究生。

(三)研究生参加“三助一辅”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有关协议。

第四章岗位设置

第七条 面向研究生设置的岗位为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四类:

(一)助研以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学位基本要求为依据,以有利于研究生成长成才和长远发展为目标,承担科研项目中的部分工作。助研工作量按科研机构或聘用导师的要求确定。

(二)助教由用人单位根据教学工作实际需要设置。助教承担批改作业,一般答疑,考试和评卷工作,协助指导实习、毕业论文等工作。通过助教工作加大对研究生教学能力的培养,加深研究生对知识的系统掌握和理解。

(三)助管岗位由用人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来设置。助管辅助学校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的管理工作,工作范畴包括学生咨询服务和行政管理助手等。在适度发挥助困作用的同时,重视助管工作对研究生协调、沟通能力和责任意识的锻炼,增强助管工作与专业学习的相关性。

(四)学生辅导员岗位,由学生工作部(处)遴选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学有余力的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将担任学生辅导员作为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

第五章岗位聘任

第八条 “三助一辅”岗位一般每学期设定一次。聘用单位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设岗,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审批表》,经学校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确定拟设岗位,并向全体研究生公布。

第九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公布后,申请的研究生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申请表》,经导师同意、二级培养单位(教学学院)批准后,送学校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再转给聘用单位。

第十条 聘用单位对拟聘对象进行考核、面试,提出是否聘用的意见,报聘用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送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对聘任、考评结果等进行公示。

第六章岗位津贴

第十一条 “三助一辅”岗位津贴由学校设立专款承担。同时各院(所、部、处室、中心)应自筹经费承担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部分津贴。

第十二条“三助一辅”岗位津贴发放:助研津贴根据助研情况从科研机构、课题组或导师劳务费列支;助教津贴由各用人单位列支;助管和学生辅导员津贴由学生处列支。具体金额按实际在岗时间、考核情况发放。

第七章岗位考核

第十三条 研究生助教、助研岗位的考核,由导师(或课程主讲教师)给予评定。研究生助管岗位由设岗部门给予评定。

第十四条 对岗位工作不认真负责的研究生,经所属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视为岗位考核不合格报学校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设岗单位可以提出终止该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的建议,并停发岗位津贴。

第十五条 聘用期结束后,聘用单位(个人)对受聘研究生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不合格者,视情况扣发或不发考核当月酬金。

第十七条 研究生参加“三助一辅”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可以作为奖助学金发放的参考因素。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于学校“三助一辅”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9月1 日起施行,原《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实施办法(试行)》(川外办发〔2015〕3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