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
实施方案
(2015)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二○一五年一月
为适应新时期教育部关于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需要,在《中外合作办学试点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对象
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以及实施境外学士学位以上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2015 年评估对象为招生有效期截至 2016 年底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参加本次评估。
二、评估组织实施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由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统一组织,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具体实施。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按照教育部评估工作安排,负责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有关高校(以下简称“办学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所设立机构及举办项目的自评工作。
三、评估程序及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主要分为单位自评、网上公示、综合评议三个阶段。
(一)单位自评
单位自评是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的主要和核心环节之一,各单位要按照《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单位自评工作基本要求》,认真进行自我检查,自我完善;各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组织培训等方式指导办学单位开展单位自评工作,确保自评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各办学单位要保证自评信息的真实性,对于提供不真实信息的办学单位,将在评估中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二)网上公示
网上公示通过互联网面向社会开展,是实现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公示内容包括单位自评报告中的办学情况简介和基本情况信息两个核心部分。公示期间接受中外合作办学利益相关方的异议和声誉评价。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接收、处理与本省(市)办学单位相关的反馈信息,并形成报告函报学位中心;办学单位需针对公示中被质疑问题提交必要的说明材料。
网上公示由教育部统一组织,通过以下三级渠道同步进行:①教育部相关网站,即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教育部学位中心网,公示所有参评单位相关内容;②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网,公示本省(市)参评单位相关内容;③办学单位网站主页,公示本单位相关内容。
(三)综合评议
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根据评估指标体系,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将通过同行评价、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价、学生及社会评价多角度了解办学情况。
1.同行评价
同行评价采用专家通讯评议方式统一组织。专家通过审阅《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自评报告》等评估材料,对指标体系中除“办学单位外部效益”、“学生满意度”及“社会评价”外的全部二级指标进行评价,包括分项评价、总体评价、综合意见三方面内容。
2.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价
各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办学单位外部效益” 指标,结合本地区办学单位自评报告、网上公示收到的异议情况,广泛考察中外合作办学所引进的教育资源与本地区科技、经济、教育发展结合情况以及产生的作用,为参评机构和项目评价提供参考意见。
3.学生及社会评价
学生评价采用网上账号登录调查等方式对在读学生和毕业生开展。社会评价采用对办学单位社会声誉调查的方式进行,在公示期间进行。
四、评估结论及结果利用
评估结论依据单位自评、同行评价、学生及社会评价,以及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情况综合确定。重点关注管理机制、资金管理、招生和学籍管理、文凭证书管理、师资状况、教学组织以及教学质量监督等。对评估过程5 中发现比较突出的问题,将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开展实地考察。
评估性质为合格评估,评估结果根据评估结论确定并报教育部核准,分为合格、有条件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合格表示基本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办学效果比较好;有条件合格表示个别方面存在不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现象,已经制定有效的整改方案,经限期整改能够纠正。不合格表示存在严重违反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的问题以及实际办学水平质量低下等。
评估结果通过正式发文方式反馈办学单位,并函告有关省(市)教育厅。评估的有关情况将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评估结果及相关信息将作为今后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及审批的重要参考。对办学规范、质量较高、社会效果较突出的办学单位,将宣传和推广其办学经验。对办学存在严重问题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等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