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国语大学中外合作项目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高等教育的要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2014年及以后入学的中外合作项目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中外合作项目本科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指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录取院系说明理由,提出延期入学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延期入学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将视为主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中外合作项目本科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办妥注册手续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违法违纪的,报相关部门追究。
第五条 中外合作项目本科新生经体检复查证实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体检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手续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办理。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中外合作项目本科新生,应于下学年六月三十日之前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有异议的,参照《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中外合作项目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后,取得学籍,方可学习相关必修和选修课程,并参加相关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1.注册前,学生先到学校计财处缴纳学费,再到指定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2.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3.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在注册前以书面申请连同有关证明向所在院系请假,经中外合作项目学生所在院系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缓期注册。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凡属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外合作项目学生,应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申请或者其它形式的资助,经学校批准后注册。学生在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后正式注册,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有效。恶意拖欠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
第三章 学制
第八条 中外合作项目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第一,二学年在四川外国语大学学习,第三,四学年在外方合作大学学习。第二学年结束时英语必须达到IELTS6.0或外方规定的同等标准,才能在第三学年进入外方合作大学学习。若英语水平未能达到IELTS6.0或外方规定的同等标准,则继续在四川外国语大学修读相关专业。修读时间为3~7年。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学生实际情况,本科学生在校修读年限最长为七年。
第四章 课程
第九条 中外合作项目学生应当修读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参加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以下统称“课程”)。
中外合作项目学生因故不能按时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学生请假按《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请假审批办法(修订)》办理。未经批准而缺课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学校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分为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课(以下简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以下简称“任选课”)。
第十一条 必修课是指中外合作项目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学习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其中公共必修课为全校各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公共基础课程,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大学语文、体育、大学外语(外语类专业学生为第二外语)、计算机基础等学校规定的有关课程;专业必修课程由各院系按照专业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限定选修课是指各专业或专业方向根据其专业知识结构的需要及专业的不同侧重或社会需求而开设的课程,包括该专业或专业方向学生应该学习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限定选修课主要由各院系安排。
第十三条 任意选修课包括公共任选课(通识课程)和专业任选课,分别由教务处和院系安排。中外合作项目学生可按自己的兴趣、爱好和需要选修。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项目学生必修第二外语课程。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项目学生应当按规定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含上课、作业、实验、设计、实习、论文等)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和学校档案。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项目学生在修读某门课程时,在未获准免修的情况下,累计缺课超过该门课程规定学时的三分之一,或未完成教师布置作业、实验任务超过该门课程规定作业数的三分之一,任课教师可取消该生考试或考查资格,并报告该生所在院系。
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由中外合作项目院系负责审核学生考核资格,并将不符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凡取消考核资格的中外合作项目学生,该课程应按规定缴费重修或改修。
第十七条 对中外合作项目学生学业成绩的评定采取考试和考查等多种方式。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制评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对考查课程,凡能用百分制评分的,任课教师都应先评定实际分数,再确定成绩等级,其当量关系是: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对实践性较强的课程难以按百分制评分时,任课教师可采用五级制评定成绩。
第十八条 课程的学期总评成绩由各院系根据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其比例一般为期末成绩占60%,期中成绩和平时成绩占40%,各院系也可根据各课程实际情况确定各部分所占比例。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项目学生学业成绩的记载和学习质量的评定采用学分、成绩等级与绩点制。
成绩、成绩等级、绩点的对应关系为:
等级制 |
百分制 |
绩点 |
优秀 |
90——100 |
4.5——5.5 |
良好 |
80——89 |
3.5——4.4 |
中等 |
70——79 |
2.5——3.4 |
及格 |
60——69 |
1.5——2.4 |
不及格 |
0——59 |
0 |
百分制课程成绩中100分对应的绩点是5.5,99分对应的绩点是5.4,98分对应的绩点是5.3,以此类推;五级制课程成绩为“优秀”,按照95分对应绩点5,“良好”按照85分对应绩点4,以此类推。
学分绩点是学生修读某门课程成绩质量的表示,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在某一学期或学年成绩优劣的整体表示。因此,平均学分绩点可作为衡量该生学习质量及评优考核的重要指标。
中外合作项目学生修读某门课程所得的绩点乘以该门课程的规定学分,即为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用学生所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为该生某一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其计算公式为:
某学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 Σ(课程绩点×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项目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在相应学期参加IELTS考试。
第二十一条 体育课成绩以体能、技能、认知和学习态度等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项目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时,可在开学后一周内向所在院系提交复查成绩的书面申请,经院系及教务处同意后,由院系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反馈学生。
第二十三条 对中外合作项目学生无故缺考和违纪、作弊的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分别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上注明“缺考”、“违纪”或“作弊”字样。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该门课程若为必修课程,必须重修方能取得课程成绩与学分;若为选修课程,可重修也可改修。
第二十四条 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试不及格,可补考一次。补考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补考成绩的评定以补考试卷评分为依据,不参考平时成绩和期中成绩。补考合格的课程,不论成绩多少,均以60分记载。
第二十六条 中外合作项目学生因特殊情况申请缓考,须在考试前提交缓考书面申请并由所在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缓考的课程随下一学期开学时的补考同时进行,成绩按正式考试记载。缓考课程成绩不合格者,由相关教学单位一周内再次组织补考,补考成绩的记载按第二十六条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未办理缓考手续或缓考申请未经批准者,不得参加课程的补考,擅自参加补考者,其考核成绩无效,不作成绩记载。
第六章 课程修读
第二十八条 课程修读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学生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修满规定的专业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学分。在学期间选修课应修满6学分。
第二十九条 选修人数少于20人的专业任选课程,原则上不予开设;选修人数少于30人的公共任选课程也不予开设。学生可以另选其它相应任选课程。
第三十条 凡已经确定开设的任选课程,学生一经选定,不再改选、退选。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第二学年结束时英语必须达到IELTS6.0或外方规定的同等标准,才能在第三学年进入中外合作项目外方大学学习。
第七章 课程免修
第三十二条 在修读计算机课程过程中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II级考试(含II级)以上者,计算机综合应用能力全球标准认证(IC3),通过并获得证书者,其计算机课程可申请免修免考,成绩登载为“免修”,对应分数85分。
第三十三条 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本人提出免修申请,经体育部批准后,交教务处备案,成绩登载为60分。
第八章 重修与改修
第三十四条 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和专业限选课程补考不及格的中外合作项目学生,须重修该门课程;专业任选课程补考不及格,中外合作项目学生可重修该门课程也可改修相同类型的其他课程。公共任选课程考试不及格的,不安排补考,中外合作项目学生可改选其它公共任选课程。
第三十五条 重修或改修中外合作项目学生应于开设该门课程的最近学期开课后两周内到教务处办理重修或改修手续,由教务处安排学生重修。重修或改修的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再安排补考。
第三十六条 中外合作项目学生重修及改修合格的课程,按照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取得该门课程的规定学分。
第三十七条 中外合作项目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重修手续,视为放弃重修机会。
第三十八条 中外合作项目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课程可以多次重修。
第三十九条 中外合作项目学生考核成绩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的课程,也可以按照课程学分缴纳费用再行修读,成绩记载其最高分数。
第四十条 中外合作项目学生重修、改修必须按照课程学分缴纳相应费用。
第九章 退学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审不合格者;
2.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学校认定其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3.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教学活动者;
4.未按照学校规定按时返校报到、并且未注册超过两周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5.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二条 对中外合作项目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决定。对学生作出退学决定时,委派专门机构或人员将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同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如无法送达本人,则由学校公示一周后生效,同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中外合作项目学生在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处理决定后,须在两周内办清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逾期拒不办理离校手续者,按开除学籍处理。
退学须由学生本人办理,如因故确实不能亲自办理的,须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办理时被委托人须出示身份证明。
中外合作项目学生退学离校,按如下原则处理:
1.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3.逾期仍滞留学校者,由学校保卫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中外合作项目学生对学校做出的退学处理有异议时,按照《四川外国语大学自动退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休学:
1.因伤病等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2.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3.自费出国留学者;
4.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休学并经证明情况属实者。
第四十六条 中外合作项目学生申请休学,经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学生家长(监护人)同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作休学处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休学与复学须由学生本人办理,如确实因故不能亲自办理者,须由学生本人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办理时被委托人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第四十七条 中外合作项目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续休,但休学时间加上在读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期限。
第四十八条 中外合作项目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以内。
第四十九条 中外合作项目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及产生的相应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十条 休学期满,中外合作项目学生应于相应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伤病原因休学者还须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所在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学。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或续休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十一条 对申请复学的中外合作项目学生,如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该生的复学资格。
第五十二条 复学学生,由教务处视其情况,编入相应年级、专业学习,并按该年级、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一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十三条 中外合作项目学生一旦被本专业录取,不得申请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章 实习
第五十四条 中外合作项目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所学专业的实习。
第五十五条 中外合作项目学生实习实行教务处及院系两级管理。各院系应将实习计划(包括实习的时间、地点、目的、带队教师、负责人等具体内容)于实习前一学期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实习可采用集中和分散两种形式。
第五十六条 中外合作项目学生实习时间由院系根据培养方案安排。若因故提前或推迟实习期,须经教务处批准。
第五十七条 中外合作项目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遵守实习纪律、外事纪律、保密纪律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对违纪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中外合作项目学生实习期间,各院系应负责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指导实习活动,确保实习计划的圆满完成。
第五十九条 中外合作项目学生实习结束后应当撰写实习报告并填写学生实习鉴定表提交给所在院系。实习鉴定表由各院系统一交档案室存入学生档案,实习成绩报教务处。
第六十条 实习结束后两周内,各院系应向教务处提交实习总结报告,并提交实习情况一览表。
第六十一条 实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成绩以“不及格”计:
1.无故缺勤三天以上者;
2.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严重后果者;
3.不服从学校或实习单位安排,违反规章制度者;
4.不按规定提交实习报告和实习鉴定表者。
第十三章 学位论文撰写
第六十二条 学校本科毕业学生应撰写学士学位论文。撰写论文的时间原则上集中安排在毕业学期。
第六十三条 学士学位论文选题范围应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
第六十四条 外语类专业学士学位论文一般用外语撰写,论文正文不少于6000单词;论文要求观点正确,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有力,逻辑性强,条理清楚,文字通顺;鼓励创新,杜绝抄袭。论文具体要求详见相关论文管理规定。
第六十五条 论文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论文成绩达到优、良、中、及格且其他条件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六条 学士学位论文写作时间为5~8周,学生论文撰写期间原则上不能擅自离校。
第十四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七条 中外合作项目学生在中方及外方学校规定修读年限内,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达到毕业要求,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所修课程及教育教学活动考核成绩合格,获得纽卡斯尔大学商学学士学位,准予毕业,由中方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八条 凡在修读年限内未能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生,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可缴费重修,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
第六十九条 中外合作项目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未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者;
2.未撰写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论文成绩不及格者;
3.未参加专业实习或者专业实习成绩不及格者;
4.未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
5.专业学生未按规定参加外语专业四级考试或外语专业四级考试未达到学校规定分数者。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通过外语专业四级考试:
1.通过全国外语专业八级考试者;
2.在读期间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专业六级考试者;
3.在读期间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专业八级考试者。
第七十一条 仅因未撰写毕业论文或毕业论文成绩不及格而不具备毕业资格的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重新撰写毕业论文、参加答辩。成绩合格,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授位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十二条 仅因为外语级别考试不合格而达不到毕业要求者,须在修读年限内参加全国(或校内)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考试成绩合格或者达到学校规定分数者,符合毕业条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位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十三条 仅因课程成绩不及格而未达到毕业要求者,须在修读年限内缴费(80元/学分)重修,重修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位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十四条 仅因为任选课学分不足而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中外合作项目学生可以按照《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创新教育与素质教育考核暂行办法》采用创新学分冲抵的方式,但创新学分最多只能冲抵2个学分(1门课程),余下学分须在修业年限内缴费(80元/学分)重修,重修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位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十五条 因创新学分、实习成绩、大学生体质健康合格证不合格而不具备毕业资格的学生,在修读年限内补齐所缺项目,成绩合格,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授位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十六条 因不及格课程门次较多而未达到毕业资格的中外合作项目学生可以提交自愿降级申请,降到下一个年级缴纳学费修读,在修业年限内成绩合格,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授位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十七条 毕业当年未达到毕业资格的中外合作项目学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颁发结业证书,各项成绩合格后,符合毕业条件,颁发毕业证书。
第七十八条 每学期期末由教务处统一办理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时的日期填写。
第七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中外合作项目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八十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中外合作项目学生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取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八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予以电子注册。
第八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其证书无效。
第八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毁,不能补发。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查合格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十五章 学位授予
第八十四条 中外合作项目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德、智、体、美合格,有资格获得毕业证书,符合授位条件者由合作项目中方授予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证、学士学位和纽卡斯尔大学颁发商学学士学位。
第八十五条 外方学位证书颁发按外方学校标准执行,本校实行外方学位证书备案制管理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考试作弊或辅助作弊者;
2.正处于留校查看处分期间者;
3.修读年限内未取得毕业证书者;
4.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5.在第二学年结束时英语未能达到IELTS6.0或外方规定的同等标准;
6.未能获得中外合作项目外方学士学位。
第八十七条 学位证书须妥善保管,遗失或损毁,不能补发。由本人申请,学校审查合格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级学生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