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2015-05-25     (浏览次数:>)

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要求,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依照法规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为了加强学生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四川外国语大学的各类学生。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四川外国语大学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是代表学校负责收取学费及其他费用的管理职能部门,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并使用统一印制的教育收费收据。

第四条 各类学生收费及其他费用的管理工作由计财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未经批准,院属任何部门不得另立明目,自行收费。

第五条 学校按学年收取学费及其他费用,计财处应于学生报到注册前公示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生应在报到缴费时按收费标准一次性缴清学费及其他费用,以取得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正规收费收据,作为院属其他部门办理学生学籍注册及学生宿舍安排等相关手续的依据。

第七条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缴清学费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在开学两周内办理助学贷款或缓、减、免手续,并将相关手续送交计财处。对恶意拖欠费用超过两周者,对所欠费用总额每日按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直至缴清所有费用。

第八条 学校计财处应定期清理学生欠费情况,并将欠费情况以催缴通知单的形式通知学生。学生所在的教学单位和学生处应配合计财处做好学生欠费清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对不按规定缴清所欠费用且无正当手续的学生,取消其每年度市级、院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评选和每期奖学金评定资格。恶意拖欠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者,做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学校对毕业时仍有欠费的学生,暂不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待缴清欠费余额及滞纳金后再办理相关毕业手续。

第三章 学费的缓、减、免、贷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缓、减、免、贷均只限于学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不得申请缓、减、免、贷。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学费缓、减、免、贷须提交本人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学费缓交及贷款的学生限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专科学生。申请学费减免的仅限于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十三条 申请缓交的学生须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经所在教学单位及学生处审核、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在计财处办理缓交手续。缓交期限以三个月为限,逾期仍未缴清的自超过之日起每日按千分之三计收滞纳金。

第十四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须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经学生处审核后报送银行审批。未获银行审批的助学贷款学生,自未获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应缴清学费。逾期仍未缴清的自超过之日起每日按千分之三计收滞纳金。

第十五条 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家庭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特别困难且品学兼优、未受过任何处分的学生可以申请学费减免。申请减免的学生须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如实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大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各教学单位核实证明材料后提出减免意见,送学生处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交计财处执行。

第十六条 学费减免金额以30%为限且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人数不得超过在校本专科学生的千分之一。

第四章 休学、复学、留(降)级及试读等学费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申请休学的,应缴清申请学年学费及其他费用,未缴清之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休学后复学及留(降)级学生学费及其他费用按重新就读年级专业收费标准执行,对休学及留(降)级前已缴学费多退少补。

第十九条 试读学生试读前应按所在年级专业标准一次性缴清学费。试读期间因自身原因放弃试读的,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在校学生保留学籍出国学习的,应在缴清出国期间学费及其他费用后办理出国手续。

第二十一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如入学时已有缴费,所缴费用当年不退,重新入学时按就读年级专业标准执行,多退少补。

第五章 退费

第二十二条 凡属参军、招工、招干或被其他学校录取不能继续学习的学生方能申请退费。学生在校期间被发现不符招生报考条件而取消其入学资格或作退学处理的,因违纪被取消学籍(开除、勒令退学)、自动退学或被司法机关逮捕的,已缴学费及其他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 各类学生申请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在本学年第一学期转学的,退还本学年学费及住宿费的50%,其他费用不予退还;在本学年第二学期转学的,所收取学费、住宿费、其他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符合退费条件申请退费的学生,应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审批后凭相关手续到计财处办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本专科学生入学两个月内申请退学,符合退费条件的,其学费按50%的比例退还。两个月后申请退学的,所缴学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自考、短期培训及国际项目学生申请退学,符合退费条件的,在开学两周内申请退学,其学费按70%退还;开学后两周至九周内申请退学的,其学费按50%退还;开学后九周(不含)以上的所缴学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 住宿费退费参照学费方式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缴纳的各种代收费用已发生支出的,一律不予退费。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周”的计算,以本学期校历第一周算起,至各教学单位负责人签字之日止计算。

第三十条 校内、校外学生专升本,按升入年级所读专业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9年起执行,2012年进行了修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四川外国语大学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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