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国语大学中外合作项目文凭发放管理办法
2015-05-25     (浏览次数:>)

四川外国语大学中外合作项目文凭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符合文凭发放条件的中外合作项目学生,合作项目中方授予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证、学士学位,中外合作项目外方授予外方学士学位。

第二章 毕业、结业

第三条 中外合作项目学生在学校规定修读年限内,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达到毕业要求,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所修课程及教育教学活动考核成绩合格,获得中外合作项目中方以及外方学士学位,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中方毕业证书。

第四条 凡在修读年限内未能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生,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可缴费重修,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通过外语专业四级考试:

1.通过全国外语专业八级考试者;

2.在读期间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专业六级考试者;

3.在读期间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专业八级考试者。

第六条 仅因未撰写毕业论文或毕业论文成绩不及格而不具备毕业资格的中外合作项目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向中外合作项目学生所在院系提交申请,重新撰写毕业论文、参加答辩。成绩合格,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授位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仅因为外语级别考试不合格而达不到中方毕业要求者,须在修读年限内参加全国(或校内)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考试成绩合格或者达到学校规定分数者,符合毕业条件,颁发中方毕业证书。符合授位条件,授予中方学士学位。

第八条 仅因课程成绩不及格而未达到毕业要求者,须在修读年限内缴费(80元/学分)重修,重修合格,符合中方毕业条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位条件,授予中方学士学位。

第九条 仅因为任选课学分不足而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中外合作项目学生可以按照《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创新教育与素质教育考核暂行办法》采用创新学分冲抵的方式,但创新学分最多只能冲抵2个学分(1门课程),余下学分须在修业年限内缴费(80元/学分)重修,重修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位条件,授予中方学士学位。

第十条 因创新学分、实习成绩、大学生体质健康合格证不合格而不具备毕业资格的中外合作项目学生,在修读年限内补齐所缺项目,成绩合格,发给中方毕业证书。符合授位条件,授予中方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因不及格课程门次较多而未达到毕业资格的中外合作项目学生可以提交自愿降级申请,降到下一个年级缴纳学费修读,在修业年限内成绩合格,发给中方毕业证书。符合授位条件,授予中方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毕业当年未达到毕业资格的中外合作项目学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颁发结业证书,各项成绩合格后,符合毕业条件,颁发中方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每学期期末由教务处统一办理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时的日期填写。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中外合作项目学生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取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予以电子注册。

第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其证书无效。

第十七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损毁,不能补发。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查合格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三章 学位授予

第十八条 学校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德、智、体、美合格,有资格获得毕业证书,符合授位条件者可授予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学士学位和中外合作项目外方学士学位(赴国外学习1年者)。

第十九条 外方学位证书颁发按外方学校标准执行,本校实行外方学位证书备案制管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考试作弊或辅助作弊者;

2.正处于留校查看处分期间者;

3.修读年限内未取得毕业证书者;

4.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5.在第二学年结束时英语未能达到IELTS6.0或外方规定的同等标准。

6.未能获得中外合作项目外方学士学位者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证书须妥善保管,遗失或损毁,不能补发。由本人申请,学校审查合格后,出具相应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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