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外司办学[2015]205号《关于开展2015年中外合作办学评估...
2015-04-13     (浏览次数:>)

关于开展2015年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

教外司办学〔2015〕20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3]91号),全面提升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教外厅[2009]1号)及相关规定,在完善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标准和程序的基础上,决定开展2015年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评估对象为招生有效期截至2016年底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现将《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2015)》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评估工作要求由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另行通知。另,2014年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结果为有条件合格的机构和项目,普遍存在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不足、教学模式和课程设置偏向校际交流形式、质量保障体系不健全等问题,请各办学单位深入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请于2015年3月底前提交整改方案,并于2015年12月底前提交整改成效总结及相关佐证材料,参加2016年再评估。

同时,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下半年本科以上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教外司办学〔2014〕1654号)有关要求,原则上在办的机构或项目应参加并通过我部组织的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合作办学者方可再次申报新项目。为此,我们统计整理了在华举办机构和项目的外方教育机构名单及有关信息,供各单位掌握和参考。

附件:

1、《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实施方案(2015)》

2、外方教育机构在华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有关信息统计表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2015年2月4日

 

 

 

 

教育部学位中心关于2015年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具体实施工作的通知

 

  学位中心〔2015〕29 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教外厅〔2009〕1号)和《关于开展2015年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教外司办学〔2015〕205号)精神,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负责2015年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办学单位分别按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有关评估工作。为保证评估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学单位评估工作及材料报送说明

  各办学单位要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有关法规,按照《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单位自评工作基本要求》(附件1)组织自评,并提供以下纸质及电子版材料,报本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一)需报送的纸质材料

  1.参评机构或项目汇总表;

  2.有关机构和项目的行政审批文件;

  3.《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复印件(包括中、外文本,若现行协议与原提交审批机关批准的协议有变动,需提交相关说明);

  4.最近一年的招生简章;

  5.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

  6.外方合作者对合作办学的评价意见或有关评估材料;

  7.《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自评报告》(以下简称“《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2);

  8.中外方管理人员联名签署的《办学信息诚信承诺书》;

  9.提供《自评报告》等材料中重要信息的佐证材料的直接查询方式(网站地址、联系电话、邮箱地址等),为评估期间抽查和专家评议核查提供渠道;

  10.办学单位评估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需提交的电子版材料

  办学单位需按“中外合作办学评估信息填报系统”填报自评信息,提交《自评报告》和《参评机构或项目汇总表》(系统自动生成)。填报系统可于3月25日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工作平台下载(平台网址:http://www.cdgdc.edu.cn/pgsh)。

  (三)报送材料要求

  1. 纸质《自评报告》在填报系统上打印报送,其封面上的版本号须与电子版的版本号一致。

  2.提交有关机构或项目的行政审批文件与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http://www.jsj.edu.cn/)公布信息不一致时,应提交变更依据和时间等情况说明。

  3.每份《自评报告》及其他纸质材料需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并按汇总表顺序排列,分开捆扎。纸质材料应采用A4规格,左侧装订,简装且勿加额外封面。

  上述材料报送时间,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为准。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承担的工作及材料报送说明

  根据教外司办学205号文件要求,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核查本地区符合条件的评估对象;指导办学单位做好自评工作,汇总本省有关办学单位评估纸质材料;做好办学信息网上公示相关工作,接收、处理本省办学单位相关的公示反馈信息,并形成报告;提出针对办学单位外部效益指标的评价意见,并将以下材料函报学位中心:

  1.评估对象核查结果(3月5日前报送);

  2.本省有关办学单位评估纸质材料(4月17日前报送);

  3.网上公示反馈信息处理情况报告(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4.针对“办学单位外部效益”指标的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价意见(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三、其他说明

  1.为确保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评估工作平台提供了相关文件的电子版,请各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办学单位根据需要下载使用,提前准备好评估材料。

  2.办学单位需要准备《自评报告》等材料中重要信息的佐证材料,如重要数据来源、制度、文件、外教聘任证据、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学生注册信息等。以备评估期间抽查和专家评议时核查。如报送材料中存在严重失实等情况,将作为评估结论形成的依据之一。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同方科技广场B座

  1715室(邮政编码:100083)

  联系电话:010-82378180 董小瑜(评估政策咨询)

  82378735李  聪(系统技术答疑)

  82378180 王剑(系统技术答疑)

  传真电话:010-82379489(自动传真)

  电子信箱:hzbx@cdgdc.edu.cn

  附件1:《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单位自评工作基本要求》

  附件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自评报告》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201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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