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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22-11-13 浏览次数:

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维护四川外国语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学生和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本办法处理。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影响期为6个月;(二)严重警告,影响期为8个月;(三)记过,影响期为10个月;(四)留校察看,影响期为12个月;(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给予处分。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尚未到期而受到新的处分,其处分影响期为尚未执行的剩余影响期限与新处分的影响期限之和。处分影响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七条  处分影响期从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同时作如下处理:(一)在受处分影响期内取消其参加学校内及以上表彰、奖励等的申评资格;(二)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定赔偿;(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有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从轻或免予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并确有悔改表现;(二)确系他人胁迫、诱骗或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重大违纪行为,查证属实;(三)有重大立功表现。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应当从重处分:(一)违纪后不主动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二)对检举揭发人和有关工作人员施以人身攻击和打击报复;(三)强迫、唆使他人违反纪律;(四)隐瞒违纪事实、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欺骗组织;(五)曾经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六)故意造成调查困难;(七)纠集校外人员违纪;(八)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

第十二条  经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第三章学生违纪处分权限、程序及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及审批权限:(一)一般违纪事件由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查证后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学生工作处;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学术不端等与教学相关的违纪事件,由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将相关材料报教学归口管理单位核定学生行为性质,学院根据教学归口管理单位的定性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情节复杂或违反法律法规等事件,由学院、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院、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查证后,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二)学院在报送处理意见前,应当告知受处分学生拟给予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分种类,并听取受处分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受处分学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但须提交书面委托书。(三)学生工作处收到学院报送的处理意见后,组织学校学生事务工作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的党总支(副)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召开学生违纪处分小组会议,共同讨论是否通过学院的处理意见。参会人员超过半数同意则通过处理意见。(四)给予警告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将学生违纪处分小组会议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决定;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将学生违纪处分小组会议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五)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以学校文件形式下发。处分决定送达使用以下方式:1.直接送达,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亲笔签收;2.留置送达;3.邮寄送达;4.公告方式送达,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后视为送达。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时,须告知其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十四条  开除学籍的处分生效后,受处分学生应在7日内办完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凡逾期不办、拒不离校者,学校可采取适当措施让其离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一)学校将学生处分决定书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及时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被处分学生本人档案。(二)学校将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及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第四章处分解除

第十六条  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到期后,可以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可申请解除。

第十七条  申请程序(一)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同时附上受处分影响期内的思想汇报。(二)学生所在学院根据申请解除处分学生提交的材料,组织相关人员(学生所在学院党总支(副)书记、院长、辅导员、教师代表1名、学生代表2名等)召开专题会议,共同讨论是否解除学生处分。通过解除处分意见须参会人员超过半数同意。会议通过解除处分的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三)学生工作处审核学院意见后,组织学校学生事务工作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的党总支(副)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召开解除学生违纪处分讨论小组会议,共同讨论是否通过学院的意见。参会人员超过半数同意则通过处理意见。(四)解除警告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将解除学生违纪处分讨论小组会议讨论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决定;解除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将解除学生违纪处分讨论小组会议讨论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五)解除处分决定书送达方式按照处分决定书送达方式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因为毕业等各种原因注销学籍时而处分影响期尚未到期的,受处分学生可提前30天向学院提交解除处分申请,解除处分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解除学生处分时如存在特殊情况,由解除学生违纪处分讨论小组会议讨论,相关情况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批决定。

第二十条  学校将解除学生处分决定书或解除学生处分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被处分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申诉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同时邀请学校法律顾问参加。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申诉期内(学生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申诉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章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一)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二)张贴、散发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三)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四)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五)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六)泄漏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触犯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和公安部门认定,但免予、不予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聚众斗殴、殴打他人、报复行凶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一)策划、组织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凡邀约校外人员来校滋事、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二)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参与斗殴,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在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六)直接或间接伙同校外人员打架斗殴,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八)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需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对聚众滋事或进行其他违法违纪活动破坏校园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对偷窃、骗取公私财物及参与销赃、窝赃者,酌情给予以下处分:1.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2.作案价值在500元及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伪造或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侮辱、诽谤或恐吓他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造谣、诬陷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在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或校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到留校察看处分。(七)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八)制作、传播淫秽、暴恐的文字、图片、书刊杂志、音视频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九)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十)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故意破坏或污损教学、科研、生活、文化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建设设施、设备或其他公共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并酌情给予以下处分:(一)损坏价值在500元及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二)损坏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可比照上述情节从重处罚。

第三十四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使用赌具进行赌博者,一经查实,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为他人提供赌具、赌物、赌博场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故意损坏校园公共设施,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及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网络和系统造成影响和破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在公寓内违反学校其它制度和规定的,由学校相关部门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刑法》的,报公安机关处理,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不假旷课者,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学时(含10学时)者,学院给予通报批评予以警示。旷课10学时以上,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学时以上,给予警告处分;(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0学时以上(含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0学时以上(含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0学时以上(含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迟到、早退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上课按实际学时计算。不假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军训、劳动、形势教育、社会实践、集中点名等活动,一天按上午4学时,下午2学时,晚上2学时,共8学时计算。事假、病假必须有书面假条,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并按学校规定交相关部门批准后,方为有效。凡未经批准而缺课者,以旷课论处。

第三十九条  行课期间不假离校、假期结束后不按时返校或虽经请假但逾期不归,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不假离校、不按时返校或逾假两天以下(含两天),给予警告处分;(二)不假离校、不按时返校或逾假两天以上,五天以下(含五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不假离校、不按时返校或逾假五天以上,十天以下(含十天),给予记过处分;(四)不假离校、不按时返校或逾假十天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违反考场纪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三)考试严重作弊,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按照教学归口管理单位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学术纪律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有以下行为之一,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1.抄袭他人作品的内容与文字;将他人作品改头换面据为己有;在公开发表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的;2.在没有参与创作的作品中署名;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公布或转让的;3.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的;4.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的。(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1.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的;2.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表,且已造成不良影响的;3.有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准则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