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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综合测评细则

发布时间: 2022-11-13 浏览次数:

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综合测评细则

 

第一条 对学生实行综合测评,有助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有助于学生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有助于全面地、客观地评价学生,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需要。

第二条 综合测评是评选先进、评发各类奖学金和毕业生就业时择优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对象为具有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以下称学生)。

转学院未满两学期的学生,该生的综合测评在转出前的学院进行。

测评学年期间休学、退学的学生不参加当学年综合测评,也不作为本年级评定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基数计算。

出国学习学生、教改班等的评定工作,由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灵活掌握,须将评定方案报学校学生事务工作委员会讨论,并由学生工作部(处)将讨论结果报学校审批。

第四条  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四周(大四学年的综合测评在本学年第二学期开学第四周进行)对上一学年(学期)的学生德育、智育、体育和美育情况进行综合测评。综合测评涉及的各科成绩(含专业必修课、专业限选课、公共必修课、体质健康标准和缓考成绩)需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三周周五前确定,逾期将不再计入综合测评。此项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全面指导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和各辅导员具体负责,教务处、体育部、团委等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条  学生各班选出由班长、班团干部、寝室室长、非干部男生、非干部女生各1名(共5名成员)组成的测评小组,在辅导员的指导下进行初评,然后将初评结果交辅导员进行汇总。

第六条  辅导员将综合测评的结果汇总填表,交学院党政领导审核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存档。测评要增加透明度,结果要向全体学生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各学院在综合测评结果的基础上,按照《四川外国语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的规定,推荐出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候选人名单,在学院党政领导审查后,由学院党总支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确定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

第八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及计分办法

综合测评总分为100分,其中德育15分(占15%),智育70分(占70%),体育10分(占10%),美育5分(占5%)。在测评总分的基础上,另外可进行加分和减分,加分合计最高不超过13.5分,减分合计最多不超过10分。

(一)德育测评内容及方法

德育测评总分为15分,由学生测评小组和辅导员根据学生现实表现打分。学生测评小组评分占现实表现分的80%,共计12分,分五项。辅导员评分占现实表现分的20%,共计3分。

评分方法:学生测评小组评分+辅导员评分=德育测评分。

1.学生测评小组测评分(12分)

测评小组评分由以下五项评分相加组成: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4分)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内外时事,具有分辨是非的能力。坚决抵制邪教、传销等违法行为,不参加非法传教活动。具有较好的道德修养和文明意识。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讲文明有礼貌。严于律己,诚恳待人,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爱护公物。

按照优(3.6-4分)、良(3.2-3.5分)、中(2.8-3.1分)、差(2.4-2.7分)四个等级给予适当评分。

(2)组织纪律、集体观念(2分)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关心集体,有较强的集体观念和集体荣誉感,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助人为乐,团结友爱,互相帮助。

按照优(1.8-2分)、良(1.6-1.7分)、中(1.4-1.5分)、差(1.2-1.3分)四个等级给予适当评分。

(3)学习态度(2分)

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虚心好学,遵守教学、考试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按时完成作业。

按照优(1.8-2分)、良(1.6-1.7分)、中(1.4-1.5分)、差(1.2-1.3分)四个等级给予适当评分。

(4)社会实践(2分)

学生积极参加校内外社会实践活动(评定以社会实践登记表、社会实践报告或用人单位鉴定等为参考)。

按照优(1.8-2分)、良(1.6-1.7分)、中(1.4-1.5分)、差(1.2-1.3分)四个等级给予适当评分。

(5)文娱体育、劳动、卫生(2分)

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课余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各种体育比赛。热爱劳动。积极参加义务劳动和公益劳动,吃苦耐劳,任劳任怨,劳动态度好,劳动效率高。有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爱护环境卫生。

按照优(1.8-2分)、良(1.6-1.7分)、中(1.4-1.5分)、差(1.2-1.3分)四个等级给予适当评分。

2.辅导员评分(3分)

辅导员根据以上五项测评内容,给予学生现实表现评分。

(二)智育测评内容及评分方法

智育测评总分为70分,测评内容为每学年所有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考查课成绩(包括专业必修课、专业限选课、所有公共必修课和缓考成绩),公共选修课不列在内。

计算方法:平均学分成绩×70%=智育测评分

∑(课程实际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平均学分成绩

在测评中,对非百分制的成绩,按下面标准,换算成百分制:

1.5分=95分 4分=80分 3分=60分

2分=40分 1分=20分

2.优=90分 良=80分 中=70分

及格=60分 不及格=40分

申请缓考学生的成绩按缓考成绩计算。补考成绩不能作为测评成绩。无正当理由缺考者,成绩按0分计算。

进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按所修课程的新成绩和免修课的原成绩进行计算,参加综合测评。

大四阶段无专业课安排的院系,学生智育测评分采用大一、大二、大三的智育测评分的平均分数。

(三)体育测评内容及评分方法

体育测评分为10分。大一大二年级时,体育课成绩平均分和体质健康标准分各占50%;大三大四年级时,只计算体质健康标准分。

大一大二年级计算方法:(体育课成绩平均分×50%+体质健康标准分数×50%)×10%=体育测评分。

大三大四年级计算方法:体质健康标准分数×10%=体育测评分。

体育免修的同学体育测评分按6分算,有资格参加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

(四)美育测评内容及方法

1.美育基础分为5分,包含学生测评小组打分和辅导员打分。学生测评小组打分占60%,共计3分;辅导员打分占40%,共计2分。

评分方法:学生测评小组评分+辅导员评分=美育基础分

(1)学生测评小组测评分(3分)

具有感受美、表现美、创造美的能力,具有健康的审美观和高尚的审美情趣。按照优(2.7-3分)、良(2.4-2.6分)、中(2.1-2.3分)、差(1.8-2.0分)四个等级给予适当评分。

(2)辅导员评分(2分)

辅导员根据学生现实表现,给予学生评分。

按照优(1.8-2分)、良(1.6-1.7分)、中(1.4-1.5分)、差(1.2-1.3分)四个等级给予适当评分。

2.参照其他高校的做法,我校将学生竞赛及作品的加分纳入美育测评的范畴进行测评。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种专业技能比赛、文体竞赛和文化创作,特设竞赛加分和作品加分两项。这两项加分可以兼得,但同一作品只能参加一项评分,且同一作品参加不同级别比赛获奖只能取一次最高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两项总加分不得超过10分。

(1)竞赛加分(5分)竞赛最高加分为5分。对参加各级各类正规的文化知识、文体竞赛和专业技能比赛的优胜者,按以下标准加分(对校内各种学会或社团举办的比赛不加分):

等级

全国级

省市级

校级

学院(系)级

一等

2.5

2.0

1.5

1.0

二等

2.2

1.7

1.2

0.7

三等

2.0

1.5

1.0

0.5

一般情况下,第1-2名为一等,第3-4名为二等,第5名以后为三等,同一等级不同名次可按0.1分增减。特殊情况,由学院商量决定。以上各项竞赛多次得分者,同一参赛内容取最高分,非同一参赛内容可以累加,但累加不得超过5分。

(2)作品加分(5分)作品最高加分为5分。凡在国家批准的正式出版刊物上发表作品者,经审核级别后,可按下面标准加分:国家级加2分,省(部)级加1分,校级加0.3分。其中,两人合作的成果,第一作者按总分的60%计分,第二作者按总分的40%计分;两人以上的第一作者按总分的50%计分,第二作者按总分的30%记分,第三作者按总分的20%计分;四人及以上合作完成者仅前三位记分。同一作品内容取最高分,非同一作品内容可累加,但累加分不得超过5分。

(五)干部加分(2.5)

   学生干部包括在学校担任寝室室长以上(含寝室室长和宿舍层长、楼长)的各级学生干部和经学校批准的各种学生社团组织的主要干部、校新闻中心工作人员以及学生自律委员会成员,可根据学生干部的工作成绩和贡献,给予最高2.5分的加分。

从事报酬性工作的学生助理不算作学生干部,不享受学生干部加分。

学生干部所在部门提出名单与加分建议后,送各学院党总支参考进行综合评分,部门建议加分最高1分。学生干部加分包含辅导员评分和学生测评小组评分。辅导员参考学生干部所在部门(学院或其他工作部门)评分及学生平时工作表现评分,学院评分与工作部门评分不累计加,最高分1分;学生测评小组根据学生干部平时工作表现评分,最高分0.5分。1.5分以内由各学院辅导员决定;1.6分以上由各学院党总支决定报学生处审核。同一时期任多职的学生干部,限加最高分一次。

(六)对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党团、行政处分者,按以下标准减分:

类别

学院

通报批评

学校

通报批评

警告

严重

警告

记过

留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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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0.5

-1

-3

-5

-7

-10

第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条例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德智体美综合测评细则》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