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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缓补”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2-11-13 浏览次数:

四川外国语大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缓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体现党和政府以及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切实解决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教财〔1995〕30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以及《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减免缓补”具体含义分别是:“减免”是指对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给予的学费减免资助;“缓”是指对非毕业生应缴纳的学费给予学生本人承诺期限内的延期缓缴措施;“补”是指因各种原因导致在校生当前生活、学习等方面出现较大困难时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补助。

第三条 “减免缓补”实行申请制,学费减免和困难补助属于无偿、保障性资助。

第二章 学费减免

第一条减免对象

具有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籍的在校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于当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尤其是孤儿(且没有其他有经济能力直系亲属资助的)、残疾学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标准为四级以上的)、烈士子女以及遭遇人力不可抗拒原因的突发性严重事件致使家庭经济极其困难而无力支付当年学费的学生,可申请减免学费。

第二条 减免标准

减免范围限于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学校根据学生经济困难实际情况,按学费30%、50%、100%三个等级予以减免。

(一)申请学生本学年已享受其他形式学费资助,酌情降低减免标准或不再减免学费;

(二)休学、自费出国留学、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学费资助,延长学制学生累计享受年限不得超过相应层次专业学业年限。

第三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学生本人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减免缓补”申请表》,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学生所在学院党总支;

(二)学生所在学院党总支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材料后,上报学校学生事务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部(处)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以校级文件下发,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办理减免学费手续。在相关手续完成后,发放当年学费减免金额。

第四条 审批原则

(一)申请人必须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提供真实证明材料原件以备学校调查核实;

(二)各学院要通过多种形式认真调查、落实申请人实际情况,深入了解他们的学习和生活;

(三)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全部减免学费外,还要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给予相应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章学费缓缴

第一条 缓缴对象

大一至大三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且过去经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因突发事故造成临时困难的学生,且以往学年没有欠费。

第二条 缓缴原则

学费缓缴坚持救急救危原则

第三条 缓缴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一新生在开学报道当天通过“绿色通道”,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绿色通道”审批表》,后按本办法办理学费缓交手续。

(一)申请者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之内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减免缓补”申请表》,交给所在学院党总支。学院党总支认真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缓缴金额、缓缴日期是否有误,其中,缓缴期限为一学期。学院初审通过后,汇总申请人的原始申请材料,填写《申请学费缓交学生名册》,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复核。原则上,各学院批准缓缴学费的学生人数不得超过本院学生总数的1%。

(二)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学院上报的原始申请材料和《申请学费缓交学生名册》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报学生事务工作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的,缓缴名单予以公布,并送财务处、教务处备案;审定未通过的,返回所在学院,由学院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三)不论何种原因不按时缴纳学费又不申请缓缴学费而欠费者,都视为不良欠费,不予注册,没有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享有在校生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因为欠费不能注册而影响学生选课、考试(查)、学分(成绩)确认、毕业手续办理等,由学生本人自行负责。

第四章临时困难补助

第一条 临时困难补助对象及范围

因下列原因导致经济困难,严重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在籍在校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二)学生突遇父、母亡故,生活费无保障;

(三)学生父、母身患重特大疾病,失去工作和经济来源,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四)学生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发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家庭经济无力负担;

(五)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给予补助的学生。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标准

临时困难补助金额根据学生的实际困难,按照以下原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评定。

(一)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需提供至少二甲医院的相关证明材料,补助最高为2000元;

(二)学生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或者死亡,需提供至少二甲医院的相关证明材料,补助金额最高为1000元;

(三)学生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补助金额最高为500元;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流程

(一)学生申请:学生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减免缓补”申请表》向辅导员提交申请材料;

(二)学院审核:辅导员核实申请学生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条件,学院党总支审核无误后、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将申请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提出建议补助方案并发放学生临时困难资助资金。除第二条(一)(二)(三)外,其他严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生事务工作委员会批准,可给予更高额度的补助金额。学生工作部(处)定期向学生事务委员会反馈“减免缓补”专项资金使用及结算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属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第二条 原《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学生学费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