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

当前位置: 首页 > 主要公开事项 > 本科生工作 > 学生管理 > 正文

四川外国语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22-11-13 浏览次数:

四川外国语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办法

(修订)

为了认真做好四川外国语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增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保证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教财〔2019〕10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认定范围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章认定原则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原则为: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 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 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一)学生事务工作委员会。学校成立学生事务工作委员会,以党委宣传部(党委网络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工会、团委、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科研处、招就处、党委保卫部(保卫处/人民武装部)、网络信息中心、校医院、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为成员,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认定工作组。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人员、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三)认定评议小组。班级(专业或年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专业或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专业或年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专业或年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四章 认定依据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主要为: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支出、财产、债务、劳动力及职业状况、上学人数、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情况。家庭因购(建)房、购车、证券性投资等形成的负债不作为认定困难因素。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脱贫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管理的烈士子女和残疾军人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需同时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等情况。

(四)学生支出与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金额与来源、学校收费标准、学校伙食一般标准、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学习生活其他必要支出、学生消费结构等情况。

(五)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包括有关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子女,见义勇为牺牲、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或者其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第五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可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认定等级用于需实施分档资助的资助项目。

(一)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保障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主要指脱贫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其他特别困难学生,需要依靠国家、学校、社会资助保障学习、生活基本费用。

(二)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少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大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其余部分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补充。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 因休学、退学等原因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二)追求高品质消费,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所在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三)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

(四)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职业就业、人口变动等情况,提 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五)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且未出现特殊致困情况的;

(六)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査的;

(七)其他不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学校制定科学严谨的认定工作程序,由认定工作组织根据相应工作程序和各自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准确及时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 上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30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工作。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无明显变化时,次年认定可沿用上年认定结果。

第十条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认定不需村社、街道和有关单位开具证明,但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可自愿主动提交适当佐证资料,如医疗单据复印件等。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承诺。

第十一条 班级(专业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指导学生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收集、汇总和统计后,根据学生提交的《四川外国语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按照本办法认定标准,通过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了解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等相关因素,进行民主评议,对本班级(专业或年级)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进行初审,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班级(专业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在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要对脱贫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以及 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给予重点关注。杜绝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穷的做法。

第十二条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认真审核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书面意见后予以更正。经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应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去除公示信息。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杜绝信息泄漏。

如师生等对认定有异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在收到质疑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师生等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回复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生工作部(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处)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认真进行情况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如反应情况属实,应当及时做出调整,并公开调整决定;如反映情况不实属,应及时作好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复核和审查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报送的《四川外国语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确定全校的一般困难学生、比较困难学生和特别困难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去除公示信息。公示结束无异议,学生工作部(处)将最终结果反馈给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同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数据库,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对自愿放弃申请的脱贫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学生需提交自愿放弃贫困认定的书面材料,并签字。其中未成年人学生由监护人签字,成年人由学生本人签字。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和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咨询及投诉受理工作,负责对有效投诉进行认真核实,及时回复投诉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学校及学院应主动关爱学生,及时发现家庭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其纳入认定范围。

第十七条 学校及学院应切实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和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处)和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报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学校及学院每学年应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信息核实。对家庭遭遇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应实现逐个核实,加大实地走访比例。

在核实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应批评教育并取消其资助资格,全额追回已经发放的资助资金,并在学生档案进行记载,情节严重的,应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九条学校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将作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的依据。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有资助资格,符合相关资助项目条件者,经评审后可获得下列资助: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助学金;

(三)学校相关专项助学金;

(四)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

(五)勤工助学岗位;

(六) 国内传统节假日慰问;

(七)冬季御寒物品;

(八)不定期困难补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生事务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