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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4-06-25 浏览次数:

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外国语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奖励优秀学生,凡本校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规定进行评选并予以奖励。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外国语大学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评奖年度或学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选奖学金:

(一)取消入学资格或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受到校级处分且未予解除的;

(四)有必修课不及格的;

(五)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六)不符合相关奖学金评选条件规定的。

第四条   学校对各项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二章  奖学金的评选

第五条   学校及学院的各类奖学金评选均依据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学生事务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学生奖学金的管理及评审工作。

第七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政领导为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等为成员的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选工作的具体实施。

以年级(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学生奖学金的初评工作。

第八条  学校学生事务工作委员会是奖学金管理和评审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奖学金管理规定,领导和监督各项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审批全校性奖学金获奖名单,讨论和决定有关奖学金的其他重要事项。各学院设立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奖学金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或学院的专项奖学金可单独成立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审工作。

第十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师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质疑,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诉求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如对学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回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事务工作委员会提请复议。学校学生事务工作委员会在接到复议诉求的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各类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根据具体通知时间决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规定2024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