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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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10-25 浏览次数:

                                            四川外国语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差旅费管理,科学保障我校出差工作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重庆市《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5〕39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含市辖区县)间往返交通费(简称“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国内公务出差的时间应不超过30天。

第三条 学校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学校将根据国家及地方财政有关差旅费管理指导文件,适时调整差旅费执行标准。

第五条因公临时出国(含短期出国培训)有关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执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其中:教学科研人员产生的与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直接相关的出国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

第六条外国专家来校有关国际旅费、国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外事部门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到市外和市辖区县,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往返费用。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出差工作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院士、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干部及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十条 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和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及购买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火车、高铁、全列软席列车、轮船或长途公共汽车,每人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费用据实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市外出差住宿费实行限额标准,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校级领导、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在限额标准以内也可以选择住单间,详见附表。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并根据出差期限情况及时办理退房手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节约开支。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亲友家、或因偏远地区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可按第十二条同职级标准的50%发给个人。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合法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用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市财政局发布标准包干使用,因地区差异有所不同,执行标准详见附表。

单位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标准为100元(新疆西藏青海120元/天/人)。

到市内主城区出差,早、中、晚餐按误一餐补一餐的方式包干使用,补助标准分别为10元、45元、45元。

到重庆市辖区主城区以外的远郊区县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标准为90元。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由接待单位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定额包干报销办法。出差人员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后,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规定标准内凭接待单位开出的凭据报销。

第十九条 经学校同意脱产在市外(含国外)学习攻读学位或完成学历教育的人员,不予报销伙食补助;由学校同意派出国内短期培训的工作人员视为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执行第十八条有关规定,超过30天的国内培训等差旅事项,超出天数的伙食补助标准减半执行。

第二十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市内或市外工作挂职、交流、下派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派出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20元,不报销住宿费。

第五章 出差地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出差地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目的地交通费用。

第二十二条 出差地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地交通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标准,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市内的主城区出差地交通费原则采取据实报销的方式;到市内其它区县出差的出差地交通费按标准分类包干使用,其中:到区县(自治县)城区所在地出差每人每天40元,延伸到乡镇及村社出差每人每天60元,不得重复报销。市内出租车票应从严控制,如果任务紧急,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可报出租车票。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单位派车到出差地的,不再报销出差地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交通费用,没有交纳费用的,回学校不予报销出差地交通费。超过30天的国内培训等差旅事项,超出天数的出差地交通费标准减半执行。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出差地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国内培训,必须有会议、培训通知(若属网上通知,原则上须下载后加盖主办单位公章)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会议、培训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原则上在标准限额内凭票据实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均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考察费一律由个人自理,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手续(应明确出差事由、人数、地点、时间等主要内容)、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住宿费、机票等支出按规定使用公务卡(不属于公务卡办理范围的其他人员可用其他银行卡)或转账支票(用于批量购买)等结算;机票原则上通过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www.gpticket.org)购买,通过其他渠道购买的,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报销飞机票须附登机牌。

第三十条财务部门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利用节假日,就近回家探亲的,其绕道多开支的城市间交通费由个人自理,不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二条学生实习差旅费按实习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报销。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预算内各类竞赛活动等教学科研活动出差的,经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其出差按如下标准执行:城市间交通费报火车硬座(或者高铁、动车二等座、长途汽车、轮船三等舱),出差地住宿、伙食补助、出差地交通费按学校一般工作人员标准减半,在限额内凭票据实报销。学生出差时,确因时间紧需乘坐飞机经济舱时,需事前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学校定期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中“主城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两江新区。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文件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外语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川外办发〔2014〕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