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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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9-10-25 浏览次数:

                                四川外国语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各类项目审批部门制定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和科研项目配套经费。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政府科研主管部门中具有科研规划常设职能的机构列入年度计划,立项批准并资助的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来源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委托开展研究的经费;

校级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设置的各级各类校级科研项目资助的经费;

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是指学校为对口纵向科研项目开展研究资助的经费。对口纵向科研项目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含单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规划及专项基金项目、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项目、重庆市社科规划及专项项目、重庆市科委自然科学及软科学项目、重庆市教委社会科学规划及专项项目、重庆市教委科技项目、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及专项项目、高教学会科研项目等。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其分配、使用和管理原则: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科学安排,合理配置;权责明确,规范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科学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合理合规使用资金。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预算和财务管理规定,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六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一般包括:资料费、设备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印刷费/宣传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等。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专用软件、数据库、电子资料购置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二)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产生的费用。

(三)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四)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围绕项目研究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地区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六)印刷费/宣传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打印、印刷、阶段性成果出版、成果推介等费用。

(七)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八)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九)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十)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重庆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十一)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研究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科目的其他必要费用,如办公耗材费、通讯费等。

第七条间接费用是指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资源使用费,管理费和科研绩效费,主要用于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学校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三章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八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总体经费预算与管理。项目经费到达学校后,科研处协同计财处将经费划拨至科研专项户头,专款专用。

第九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预算制,其使用范围和比例严格按照相应项目的管理办法和科研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和预算批复支出执行。项目负责人在经费到达学校一个月内提交经费预算表,通过审核后方能使用项目经费。

第四章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十条凡以学校名义签订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其经费必须汇入学校财务统一账号,纳入学校总体经费预算和管理。

第十一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校后,经费使用按照项目负责人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经费使用合同执行。如项目负责人未与委托单位签订经费使用合同,科研绩效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60%。

第十二条科研人员和研发团队将成果转化或转移收益纳入学校,其中的80%用于分配、奖励给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科技人员和研发团队,20%作为学校收益;科技成果作价份额可以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人以及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管理人员,上不封顶。

第五章校级科研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含学校设置的重大招标项目、年度科研项目、学术专著后期资助项目、青年科研骨干人才培养计划等项目资助的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校级科研项目经费按照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进行预算开支,项目结项前可使用总经费的70%,另30%作为科研绩效费待项目结项后方可发放。

第六章科研项目配套经费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配套经费资助用于以四川外国语大学名义立项成功的国家级、部级及省(市)级对口纵向项目。

第十六条对于对口纵向科研项目,政府科研规划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关于经费配套问题有政策性规定的,按其规定予以经费配套;没有政策性规定的,学校进行1:1配套,一般项目配套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重点项目配套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重大项目配套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第十七条指导性计划(无经费)对口纵向科研项目和获取科研经费资助少于2万元的对口纵向科研项目,给予配套经费2万元,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以我校为协作单位名义参与的对口国家级、部级重大项目申报并正式立项,且有项目经费到账,予以1:1经费配套。

第十九条涉及到以科研项目形式资助的人才资助项目,其配套经费按照1:1执行并纳入学校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按照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进行预算开支,项目结项前可使用总经费的70%,另30%作为科研绩效费待项目结项后方可发放。

第七章科研项目间接费用

第二十一条间接费用包括资源使用费,管理费和科研绩效费。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支出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有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按照管理文件执行,无具体规定的按以下比例执行: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严禁超额提取、变相提取和重复提取。

第二十二条间接费用中的资源使用费只针对纵向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提取,提取比例为资助经费的0.5%,用于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

第二十三条科研项目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科研项目管理费原则上只针对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提取。除学校提取管理费外,任何单位、部门不得重复提取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费严格按照相应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和金额由学校统一提取,如无明确规定的,按资助经费的5%提取。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费在项目经费首次到账的时候,按照合同经费和相应的比例、金额一次性提取。

第二十五条对划转出去的纵向科研项目协作经费和其他单位划入的纵向协作经费,学校也应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费按照实际到账经费的5%提取。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按经费实际到账时间分批提取。

第二十七条按相关规定提取的科研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研管理、组织、协调、财务核算、资料档案保管等工作经费。其中,用于聘请科研财务助理费用不低于管理费的10%,为课题组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服务。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设在科研处。科研项目管理费可跨年度使用,当年度结余的管理费自动转入下一年度。

第二十八条科研绩效费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发放给纳入申报计划并实际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科研绩效费共分为三部分:科研项目启动绩效、科研项目中检绩效和科研项目结项绩效。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发放申请,并按贡献大小确定收入多少的原则提出发放方案(包括发放人员的姓名、金额、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银行卡号、联系方式等),报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批,再到学校财务部办理绩效支出手续,可一次性发放也可逐月发放。

第二十九条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按科研绩效费的30%提出科研项目启动绩效费发放申请。

第三十条科研项目中检通过后,由项目负责人按科研绩效费的30%提出科研项目中检绩效费发放申请。

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结项后,由项目负责人按科研绩效费的40%提出科研结项绩效费发放申请。

第八章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科研项目经费报销严格执行学校相关的财务制度和规定。由计财处确立固定的专门会计负责科研项目经费账务处理,同时兼顾向科研人员提供入账、报账、借款、转账等咨询服务。

第三十三条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总体经费预算和管理。外来项目经费到达学校后,由科研处协同计财处独立建账,专款专用。科研处协助计财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主要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预算签字报销。涉及到项目负责人本人所产生的费用,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核签字报销。项目负责人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在项目进行期间,允许项目负责人进行1-2次预算调整,需报科研处和计财处批准后方可执行。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需上报项目来源单位审批。报销时项目负责人需在报销单上注明项目名称以及经费开支内容。单张票据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负责人签字即可报销;单张票据金额3-5万元的,需科研处处长或其授权人员签字方可报销;单张票据金额5-10万元的,需计财处处长或其授权副处长和分管校长签字方可报销;单张票据金额1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签;超过50万元的再报由校长审签。

第三十五条科研项目经费报销时,原则上当年票据当年报销。项目结项后可报销结项后一年内票据。科研项目经费应在项目结项后一年内使用完毕。若有结余,统一划拨至学校科研统筹项目费中。

第三十六条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绩效支出等支出,原则上就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设备等固定资产和服务性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第三十七条对未经批准而擅自中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偿还全部经费。由科研处、计财处、项目组协商退款方式,按相关的项目管理办法完清退款手续。经批准中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接到中止或撤销通知后,根据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如实填写项目经费最终决算表,报送科研处,并协同科研处、计财处完清退款手续。

第三十八条纵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因各种原因中止、撤销项目或因调离等原因改变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单位时,项目配套经费应全部退回。

第三十九条科研人员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人力资源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对违反有关管理办法的科研人员,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加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四十条学校科研处和财务部门有对项目经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的权利和义务。若发现项目经费开支不符合有关规定,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及时予以纠正。科研经费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校内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文件,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立项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教育部规划项目以及2017年及以后的立项项目。2017年前立项项目可根据项目进展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