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管理

四川外国语大学国际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23-03-18 浏览次数:

四川外国语大学

国际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重庆市高等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指引》《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国际学生在学校的组织和管理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不包括学校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

第三条 国际学生校内外勤工助学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扶困优先、遵纪守法的原则,在学校统一领导、统筹安排下进行。

第四条 学校不安排或授权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且确保从事勤工助学的国际学生已购买覆盖勤工助学的保险。

第五条 国际学生勤工助学分为校内和校外两类。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参考中国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执行,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岗位设置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避免占用正常学习时间;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由符合涉外用人资质的校外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根据涉外管理相关要求和自身发展需求设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作为学校国际学生归口管理部门,在重庆市教育、外事、公安等主管部门的指导、支持下统筹协调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国际处负责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的审核、勤工助学加注事宜,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出具同意函,为校内勤工助学学生购买保险;负责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教育,保持与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与校内外各相关单位协同处理国际学生勤工助学期间的突发案(事)件。

第七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按照趋同化管理原则,负责国际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的岗位设置、酬金发放等工作。

校内其他单位如确有实际需求,也可自行设置提供给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并负责酬金发放。

第八条 党委宣传部/党委网络工作部、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校地合作处/校友工作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等部门按其职能配合国际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九条 校内用人单位负责国际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的工作管理与考核,对录用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定期向国际处报告其勤工助学情况。

第十条 各培养学院负责关注国际学生勤工助学期间的学业与考勤情况并定期向国际处报告。

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的条件与责任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参与勤工助学,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符合勤工助学岗位所需的身体条件;

(二)持有有效学习类居留证件,且剩余有效居留时间为六个月以上;

(三)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校纪校规,品行端正、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规违纪行为;

(四)已在学校连续学习一年以上的本科生、研究生、进修生、研究学者。在校连续学习时间不满一年的,可视情况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五)学习成绩优异,出勤率不低于90%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应根据自身学业情况择符合自己需求的单位开展勤工助学。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旷课、逃课。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应与用人单位签署协议,遵守协议条款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爱护用人单位的办公设备、公共设施,文明待人,诚实守信,树立良好的国际学生形象。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勤工助学期间,应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借勤工助学之名从事任何非法经营活动、违法犯罪活动,或参与违背社会公德、损害学校形象的活动。否则,将被取消勤工助学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期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6小时,每月不超过80小时。国际学生每次申请勤工助学期限不超过学习类居留许可有效期,且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勤工助学按以下标准计酬: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酬金标准原则上与中国学生保持一致。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重庆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在聘用协议中明确酬金数额。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勤工助学地域范围限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正常学期期间,国际学生勤工助学地域范围一般应在沙坪坝区或周边区县,以不影响学业并确保安全为原则。

第五章 勤工助学的申请、变更与撤销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应首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初审后报国际处审批,国际处审核同意后,国际学生在学校勤工助学系统提交岗位申请,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面试和选拔。国际学生如申请校内其他单位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则按用人单位要求进行申请。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申请校外勤工助学,应首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初审后报国际处审批。国际学生应对风险承担等方面作出承诺,与用人单位签署勤工助学协议,用人单位为国际学生购买勤工助学保险,并将协议书副本、单方承诺函以及勤工助学保险证明提交至国际处备案。国际学生应在赴校外勤工助学前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持协议书、学校证明函件及相关材料,向沙坪坝区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留证加注工作单位、期限等勤工助学相关信息。持用未加注勤工助学相关信息的居留证不得参与校外勤工助学。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变更校外勤工助学单位、期限的,应按申请流程再次提出申请,经学院初审后报国际处审批,国际处审批同意后,持新的协议书及学校证明函件,于十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加注信息。国际学生变更校外勤工助学单位、期限的,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生因自身、用人单位或其他原因终止校外勤工助学的,应及时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十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加注信息变更。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学校将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

(一)完成学业、肄业、休学或退学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及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的;

(三)道德品质低劣、违反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出现因勤工助学影响学业等学校认定已不宜继续

勤工助学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勤工助学超出岗位范围或规定时限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际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依据勤工助学协议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可依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解决争议。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在勤工助学中发生意外事故时,用人单位应第一时间联系国际处妥善处理;校外单位还应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外事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际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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