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人才工作

当前位置: 首页 > 主要公开事项 > 教职工管理 > 人事人才工作 > 正文

关于印发《四川外国语大学特殊人才与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0-21 浏览次数:

川外发〔2019〕102号

四川外国语大学

关于印发《四川外国语大学特殊人才与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四川外国语大学特殊人才与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经2019年10月15日第2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19年10月15日第29次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外国语大学特殊人才与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

                

四川外国语大学

2019年10月17日  

四川外国语大学办公室                  2019年10月17日印发

附件  

四川外国语大学特殊人才与留学回国

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16﹞77号)、《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渝委办发〔2018〕9号)精神,加快形成具有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增强人才政策开放度,广泛吸引优秀人才来校工作,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立特殊人才与留学回国人员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特殊人才是指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的在站或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含海外博士后)、学校各类引进高层次人才、援外援藏援疆专业技术人才、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以及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和业绩突出、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人员。

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是指公派、自费到境外留学,且在境外获得学历、学位或在境外工作后回国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来渝工作后3年内首次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特殊人才,可以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出站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能力、业绩和贡献突出,研究成果得到相关部门鉴定认可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果,且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正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本专业2名取得正高级职称5年以上的专家实名举荐,可直接申报。

(二)近5年以来,引进《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渝府发〔2009〕58号)认定的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人才。

(三)组织选派一年期以上援外援藏援疆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资历符合援外援藏援疆的管理规定,援助期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业绩条件符合《四川外国语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细则》(川外发〔2019〕100号)中相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组织选派一年期以上脱贫攻坚全职驻村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援外援藏援疆规定执行。

(四)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近5年科研业绩条件符合《四川外国语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细则》(川外发〔2019〕100号)中相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

(五)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和业绩突出、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人员,近5年以来业绩成果符合《特殊人才申报职称业绩成果参照表》(见附表)中正高级要求者。

第五条 留学回国人员中满足以下资格条件第1项者,须满足以下业绩条件第1或第2项;满足以下资格条件第2~5项者,须满足以下业绩条件中任意一项。

(一)资格条件

1.在境外取得博士学位后,在境内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3年及以上。

2.在境外取得博士学位后,在境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2年及以上。

3.在境内取得博士学位后,在境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3年及以上。

4.在境内已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后,在境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3年及以上。

5.取得硕士学位后,在境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6年及以上。

(二)业绩条件

1.在某一领域的科研能力处于国际前沿水平,学术技术研究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并获得1项及以上国际知名奖项。

2.在《Nature》或《Science》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SCI(核心版)、SSCI(核心版)、A&HCI(核心版)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或在SCI(核心版)、SSCI(核心版)、A&HCI(核心版)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且在境外出版过1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

学术论文均指在境外学术期刊上正式发表的论文,且申报人须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学术著作仅指专著或译著,且申报人须为第一作者。

3.符合《四川外国语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细则》(川外发〔2019〕100号)中相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三章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特殊人才,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在站从事研究工作满1年的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取得博士学位满2年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非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已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业绩突出、研究成果有较高理论或实用价值并得到相关部门鉴定认可,且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副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本专业取得正高级职称的专家(适用于出站人员)或导师(适用于在站人员)实名举荐,可直接申报。

(二)近5年以来,引进《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渝府发〔2009〕58号)认定的第四类人才。

(三)组织选派一年期以上援外援藏援疆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资历符合援外援藏援疆的管理规定,援助期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业绩条件符合《四川外国语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细则》(川外发〔2019〕100号)中相应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组织选派一年期以上脱贫攻坚全职驻村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援藏规定执行。

(四)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近5年科研业绩条件符合《四川外国语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细则》(川外发〔2019〕100号)中相应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

(五)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和业绩突出、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人员,近5年以来业绩成果符合《特殊人才申报职称业绩成果参照表》(见附表)中副高级要求者。

第七条 留学回国人员中分别满足以下资格条件和业绩条件中任意一项者

(一)资格条件

1.在境外取得博士学位者。

2.在境内取得博士学位后,在境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1年及以上。

3.取得硕士学位后,在境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4年及以上。

(二)业绩条件

1.在SCI(核心版)、SSCI(核心版)、A&HCI(核心版)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在SCI(核心版)、SSCI(核心版)、A&HCI(核心版)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且在境外出版过5万字以上学术著作。

2.在境外知名高校、著名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讲师、助理教授及以上职务3年及以上的学者。

3.符合《四川外国语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细则》(川外发〔2019〕100号)中相应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四章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八条 组织选派一年期以上援外援藏援疆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资历符合援外援藏援疆的管理规定,援助期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业绩条件符合《四川外国语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细则》(川外发〔2019〕100号)中相应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组织选派一年期以上脱贫攻坚全职驻村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援外援藏援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近5年科研业绩条件符合《四川外国语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细则》(川外发〔2019〕100号)中相应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

第十条 业绩条件符合《四川外国语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细则》(川外发〔2019〕100号)中讲师评审条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在境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1年及以上。

(二)在境外获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4年及以上。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公开职称申报信息

学校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特殊人才与留学回国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由学校职改办负责制定评审实施方案并公开发布职称申报信息。

第十二条 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按要求填写有关表格、准备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所在单位(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基层单位审查推荐

(一)各基层单位组织专人审查申报人员资格条件和业绩成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齐备,按学校规定将申报人员的评审表、公示表在本单位(部门)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提供支撑材料备查。

(二)各基层单位召开专业技术职务基层评议推荐小组会议,对申报人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履职情况、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进行综合评议,并通过投票表决方式择优推荐上报。

(三)思想政治表现不良、履职不力以及有师德失范行为者,各部门不得推荐上报;基层评议赞成票数未过半者,各部门不得推荐上报。

第十四条 职改办审核、认定、公示

学校职改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材料进行审查、核实、认定,对有争议的学术成果组织同行专家认定,并将申报人员的公示表在学校人事处网页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对表格填写不规范、申报材料不完整或没有有效支撑材料的申报人员,职改办通知申报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善,逾期未补充完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五条学科评议组评议

(一)学科评议组召开评议会议,相应学科组成员不低于3人。

(二)学科评议组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实际工作业绩、成果和贡献进行综合评议。

(三)学科评议组采取无记名现场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为“推荐”和“不推荐”,未出席的成员不得委托其他成员投票或会后补投票。

(四)赞成票数达到学科评议组到会人员2/3及以上者确定为推荐人选。

第十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一)学校召开高评委会议对所有申报人员材料进行评审,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应到执行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可正式召开。

(二)评审委员会评审采取无记名现场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投票或会后补投票。

(三)赞成票数达到评审委员会应到人员2/3的参评人员确定为评审通过人选。

(四)评审结果须经主任委员签名后当场宣布。

第十七条 评审结果公示

学校职改办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人事处网页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 评审结果备案

在评审公示结束后的1个月内将评审结果报市教委职称改革办公室、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及高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评审材料归档

将学科组评议专家名单及评议意见、推荐情况、执行评委名单、职称评审委员会表决结果等材料,留存至少10年,相关人员签字留痕,保证申报评审全程可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以上申报条件只是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要求。申报人是否达到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由学科评议组和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材料及考核情况提出具体意见。

第二十一条 境外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机构认证。

第二十二条 境外工作经历不包括攻读学历、学位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特殊人才与留学回国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计算机可免于考核。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职改办负责解释。


附表  特殊人才申报职称业绩成果参照表

级别

正高级(具备任意1项)

副高级(具备任意1项)

业绩

成果

1.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2项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2.获得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3.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个人排名第一);

4.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教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1.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

2.获得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

3.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教学成果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4.全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获得者指导教师(获得者和指导教师排名均第一);

5.全国职业院校信息化教学大赛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