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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校属企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1-21 浏览次数:

 

 

四川外国语大学

关于印发《四川外国语大学校属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四川外国语大学校属企业管理办法》经2021年12月22日第3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外国语大学校属企业管理办法

四川外国语大学

2022年1月21日

 

 

附件

四川外国语大学校属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属企业的监督管理,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能,规范校属企业经营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校属企业是指由学校投资设立的重庆川外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营管理公司)及其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校属企业)。

第三条 学校校属企业管理应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基层党组织是校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四条 学校支持校属企业建立健全现代公司治理体制和机制,建立以公司章程为基本制度的制度体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依法自我管理、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第二章 党的领导

第五条 校属企业将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明确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第六条 校属企业党组织按照“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原则参与公司治理。提交董事会表决、涉及“三重一大”、干部队伍建设和人事人才相关工作等重要事项必须经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七条 经营管理公司党组织书记由学校按程序任命。

第八条 校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党员成员应当支持、主动参与党建工作。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设立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资产、财务的副校长担任,成员资产管理部门、计划财务部门、党政办公室、审计部门、科研部门、人事部门、经营管理公司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代表学校对校属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负责企业资产管理和运营活动中重要事项的决策,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完善考核评价、激励约束机制,支持校属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经营,促进校属企业高质量发展,确保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大学、经营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公司投资企业分级分层对校属企业进行管理。

学校对企业投资的资本权益由经营管理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学校以出资额为限对经营管理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经营管理公司对其出资的企业进行管理,以出资额为限对其出资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经营管理公司出资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自我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保值。

第十二条 经营管理公司的运行宗旨:代表学校持有和统筹管理学校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和经营性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教学科研服务,服务学校事业发展。

经营管理公司章程由经营管理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学校批准。

第十三条 经营管理公司不设股东会,由领导小组代表学校对经营管理公司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经营管理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执行机构和一定事项的决策机构,对学校负责。经营管理公司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的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公司负责。

第十四条 经营管理公司是代表学校对外进行投资经营活动的唯一主体,学校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等各类内设机构,不得直接对外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校属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以公司章程为基础的法人治理结构。坚持以服务为主、依法经营,防范投资经营活动中的经济、社会和法律风险。

第十六条 校属企业坚持产学研相结合的原则,以有利于学校人才培养和科研发展为目标,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通过整合资源、创新体制、完善制度,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学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章 人事与薪酬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管理公司负责人的任免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制度执行。学校依法向经营管理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第十八条 校属企业原则上不得由学校事业编制员工任职;如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学校事业编制员工兼职的,事业编制员工的人事管理归口学校人事处,经营管理公司应配合学校人事处对校属企业中事业编制员工的管理。

第十九条 校属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发展需要,自主招聘合同制员工,其聘用、辞退以及内部工作岗位的调配等,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

第二十条 校属企业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薪酬制度,积极探索和尝试符合高校企业发展特点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校属企业工资总额的发放须与企业实现的经济效益、资产保值增值挂钩。

校属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待遇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事前审批与事后审查制度。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属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并接受市场监管、税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校属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章程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和分析,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三条 校属企业应按照学校对企业财务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财务管理工作,按时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第二十四条 各企业的所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不论其是经营管理公司投入形成的还是经营中形成的,均应纳入本单位财务账目进行核算和监管,各企业不得持有账外资产。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加强校属企业资产管理,完善校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校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决定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报告等事项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监管,学校审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对校属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经营管理公司应定期对投资和控股企业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校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反映企业月度及年度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校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编制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校属企业及其负责人实行经营目标考核评价,经营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工作由领导小组负责。

第二十九条 经营管理公司按其投资企业的功能定位、行业领域、发展阶段不同对下属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差异化分类考核,定性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三十条 校属企业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落实监管政策情况、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经营收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企业的发展情况、企业的规范管理情况、科技创新情况、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文化建设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考核评价结果是确定企业工资总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是企业负责人岗位调整、职务任免、绩效薪酬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考核不合格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或决策失误事后又不积极主动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企业较大损失的,视其情节及后果严重程度,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校属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信息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企业信息档案管理工作。企业信息档案应有专人负责,及时归档,完整保存。

第三十四条 校属企业应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与能力提升,建立一支适应企业发展的高素质管理队伍。

第三十五条 学校和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应加强校属企业日常监督,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