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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校属企业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1-21 浏览次数:

 

四川外国语大学

关于印发《四川外国语大学校属企业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四川外国语大学校属企业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经2021年12月22日第3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四川外国语大学校属企业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四川外国语大学

2022年1月21日

 

附件

四川外国语大学校属企业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向校属企业派出董事、监事的管理工作,完善校属企业治理体系,切实保障学校作为出资人的各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向重庆川外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营管理公司”)委派董事、监事以及对委派的董事、监事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应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监事的,应由经营管理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学校按照上级文件和本校相关规定对拟委派的董事、监事进行考察,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

第五条 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经营管理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学校和经营管理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良好的品行;

(二)熟悉拟任职的经营管理公司业务领域,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有足够的精力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学校认为担任董事、监事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人员;

(二)与拟任职的经营管理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情形;

(三)不符合任职条件或者学校认为不宜担任董事、监事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董事、监事的任期三年。有下列情况的,学校可以按程序变更派出的董事、监事:

(一)本人提出辞呈、工作调动、或者已到退休年龄的;

(二)经学校考核后认为不能胜任的;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违反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的;

(四)拒不执行学校有关经营管理公司决议的;

(五)学校认为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监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营管理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勤勉审慎地行使职权,忠实地执行学校有关经营管理公司决议;

(二)坚决维护学校和经营管理公司的利益,当经营管理公司发生重大事故、出现重大风险或发现可能损害经营管理公司权益的行为时,及时向学校报告;

(三)认真查阅经营管理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其它工作报告,及时了解经营管理公司的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督促经营管理公司向学校提供财务报告,协助学校制订、审计经营管理公司年度经营目标;

(五)每年年底向学校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董事、监事应当以保障国有资产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学校企业国有资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派至经营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是董事、监事获得履职薪酬待遇和对其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董事、监事履职、执行学校决议、党风廉政、经营管理公司经营等。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经营管理公司章程,对经营管理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经营管理公司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经营管理公司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学校和经营管理公司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除符合干部管理的相关政策,并由学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决定外,学校管理干部不得担任经营管理公司董事或监事;未经学校同意,学校委派的经营管理公司董事、监事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第十四条 经营管理公司出资的全资和控股公司的董事和监事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企业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