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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校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1-21 浏览次数:

 

 

 

四川外国语大学

关于印发《四川外国语大学校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四川外国语大学校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经2021年12月22日第3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外国语大学校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外国语大学

2022年1月21日

 

 

附件

四川外国语大学校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切实行使投资人权利、履行投资人义务,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4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学校出资设立重庆川外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营管理公司”)以及经营管理公司出资设立的独资和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包括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决定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报告等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管,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建立“事企分开、权责明晰”的体制机制,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学校支持企业依法自我管理。

第六条 企业占用学校资产应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资产使用手续,依法依规向学校支付资产使用费用。

学校规范校名使用,除出版社、科技园(产业园)、设计院(规划院)、经营管理公司外、国家工程中心(实验室)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学校全称。

第七条 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接受学校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学校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企业应当报学校决策。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或者备案的,学校审议、审定后按规定报送。

第九条 企业的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上市等重大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后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条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进行清产核资:

(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资产评估:

(一)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资产涉讼;

(九)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投资、抵债;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十二条 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针对不同情况,资产评估工作的委托按以下情况处理: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第十三条 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登记制度,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申办产权占有登记、产权变动登记、产权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新设立企业和已经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 企业发生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企业级次、企业组织形式改变,企业分立、合并或者经营形式改变,企业国有资本额、比例增减变动以及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变动事,或者,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应当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三)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监管,聘请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反映企业月度及年度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在做好财务核算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并按时上报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企业不得虚报、漏报、瞒报、拒报。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经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报告编制人员审核后,报学校审核,由学校向上级主管部报送。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编制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拒不改正的,由学校相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投资、改制、资产重组、股权转让过程中,通过隐匿、转移、低价转让等手段,非法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在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审计和日常财务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填报财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会计信息失真的;

(三)企业对外投资,未在财务报表中真实反映投资收益状况,损害所有者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