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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23-03-29 浏览次数:

四川外国语大学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重庆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警备区动员局《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对原《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川外发〔2019〕56号)予以修订。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二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学生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室、研究生培养单位代表、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评审领导小组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评审的日常组织工作。

第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院长、党总支书记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辅导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评工作,成员名单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各培养单位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科研创新能力等实行综合考评,严格评审,择优推荐。

第三章 参评对象

第五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章 参评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5.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参评学年课程考试有补考记录者;

5.超过本专业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者。

第八条 在本专业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或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研究生,仍具备参评资格。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参评资格。

第五章 奖项设置

第九条 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

1.奖励比例

(1)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为80%。

(2)博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为100%。

2.等级设置及奖励标准

(1)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等:一等奖励标准为每生8000元,占参评人数的30%;二等奖励标准为每生4000元,占参评人数的30%;三等奖励标准为每生2000元,占参评人数的20%。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2)博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10000元。

第十条 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奖励比例

(1)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为80%。

(2)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为100%。

2.等级设置及奖励标准

(1)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等:一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占参评人数的30%;二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占参评人数的30%;三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占参评人数的20%。

(2)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两等:一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占参评人数的30%;二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占参评人数的70%。

3.名额分配

(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比例按年级、分专业计算,遵循四舍五入原则;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2)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六章 评审依据

第十一条 新生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入学考试录取成绩进行评定。新生评定奖学金时,原则上以第一志愿考生优先。

第十二条 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根据《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测评实施细则(试行)》中上一学年的德育、智育、体美劳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赋予不同权重后的综合成绩予以评定。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测评成绩=德育测评成绩×15%+智育测评成绩×70%+体美劳综合素质测评成绩×15%。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制定和下达名额;

第十四条 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五条 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初评、公示和推荐,公示期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和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分别在其公示期内处理对评审结果提出的申诉;

第十八条 给公示无异议的获奖人颁发获奖证书、发放奖学金,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