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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8-11 浏览次数:

四川外国语大学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为补助研究生学业期间基本生活支出,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重庆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警备区动员局《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定向培养研究生除外)且在规定学制期限内的在校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

二、资助标准

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三、资助方式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按10个月逐月发放,其中8月和次年2月不发放。

四、资助管理

每学年初,由学生工作部(处)集中组织研究生国家助学申请和审核工作,并形成本学年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基础数据。其后,每月对发放数据动态更新,对不符合放发条件的应及时停发国家助学金,符合放发条件的应及时发放。

由培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助学申请和初审工作,研究生辅导员负责具体实施。各学院应按要求及时处理并报送停发或恢复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有关工作和材料。

(一)资助申请

符合资助条件的研究生每学年初向培养学院申请并提交签署的《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承诺书》,由各学院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初审。

(二)资助审核

对符合资助的研究生,学院初审通过后存档相关材料,并按时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汇总表》,加盖学院行政公章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审核通过后,形成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基础数据。

(三)暂停或停止资助

1.对在规定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研究生,暂停资助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申请恢复资助。

2.对超过规定学制期限的研究生,在其延期毕业学习期间停止资助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3.对在规定学制期限内提前申请答辩并已毕业的研究生,停止资助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4.退学学生停止资助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以上情况均需在情况发生当月底前,由学院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停发汇总表》,盖学院行政公章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当月未发放资助的当月停发,当月已发放资助的次月停发国家助学金。

(四)恢复资助

保留学籍的研究生成功办理复学手续并复学报到后,向其培养学院提交申请并签署《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承诺书》,并由学院初审通过后存档。学院于当月底前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汇总表》并加盖学院行政公章,与有关说明材料一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在审核通过后恢复发放。

(五)资助发放

在发放月份,学生工作部(处)按时将符合发放条件的学生名单录入重庆市学生资助与经费监管平台,并将资助清单明细和相关文件及报表于按时报送学校计划财务处,待计划财务处审核后将资助款项转入专项账户后实施统发。

五、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从2022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