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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23-03-29 浏览次数:

四川外国语大学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全面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重庆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警备区动员局《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对原《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川外办发〔2017〕64号)予以修订。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二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学生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室、研究生培养单位代表、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评审的日常组织工作。

第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院长、党总支书记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辅导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评工作。成员名单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各培养单位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科研创新能力等实行综合考评,严格评审,择优推荐。

第三章 参评对象

第五条 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二、三年级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第六条 有重大学术贡献的一年级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第四章 参评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八条 研究生在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

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3.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课程考试有补考记录者;

5.各门课程平均成绩低于70分者(含70分);

6.未经请假批准,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累计达6学时或2天者;

7.超过本专业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者。

第九条 在本专业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或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研究生,仍具备参评资格。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参评资格。

第五章 奖项设置

第十条 奖励标准

1.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2.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

第十一条 名额分配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上级管理部门下达名额,以研究生规模为基础,综合考察研究生培养质量、研究生科研水平以及研究生学术贡献等因素核定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六章 评审依据

第十二条 根据《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测评实施细则(试行)》中上一学年的德育、智育、体美劳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赋予不同权重后的综合成绩予以评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测评成绩=德育测评成绩×15%+课程成绩积分×70%+体美劳综合素质测评成绩×15%+科研积分(学术成果积分+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积分+专业学术竞赛积分)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按照“学生申请、导师推荐、培养单位初评、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实行等额评审。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均具备申请资格。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经导师推荐后,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初评,拟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培养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填制《四川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评推荐名单汇总表》和《四川外国语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评推荐名单汇总表》,并随同《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有关成果支撑材料复印件,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调查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全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调查并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学校审定后,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获奖学生名单报送上级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学校在规定时间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