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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外国语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0-21 浏览次数:

川外发〔2019〕99号

四川外国语大学

关于印发《四川外国语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四川外国语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经2019年10月15日第2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19年10月15日第29次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外国语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四川外国语大学

2019年10月17日  

四川外国语大学办公室                 2019年10月17日印发

附件

四川外国语大学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77号)、《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 号)、《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重庆市教委等5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渝教策发〔2017〕2号)和《重庆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渝教发〔2019〕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制度激励人才发展的导向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在岗事业编制和非事业编制人员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以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议推荐。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人才、激励创新。围绕人才强校战略,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指挥棒”作用,精心培育、科学评价和真诚服务人才,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活力和创新能力。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品德、能力和业绩,突出职业道德的首要地位;对于有违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和“延迟申报”制度;对于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规违纪行为取得的职称资格,一经查实立即撤销。

(三)坚持教研并举、科学评价。对教学和科研工作一视同仁,克服“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推行代表作制度,将具有创新性与显示度的业绩成果作为主要评价依据。

(四)坚持分类评审、人尽其才。针对不同系列、学科门类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分类评议、推荐和评审,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将人才评价、学科专业建设和岗位使用规划紧密联系起来,促进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满足学校选才用才需要。

第二章  申报规定

第四条 申报人员范围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学校在岗事业编制和非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列入申报人员范围:

(一)未经批准擅离岗位15天以上者;或近2年内长期事假,累计90天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二)因违纪违规接受组织调查,或在立案调查期间者;

(三)因学习、进修等原因逾期未归者;

(四)正在申请调出者。

第五条 申报系列

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应遵循“对岗申报”的原则,申报系列应与主要从事岗位一致。学校设置教师系列和其他系列两个系列。

教师系列分为专任教师和辅导员两个子系列,其中专任教师子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和科研为主型三种类型。

其他系列包括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统计、审计、会计、经济、编辑、翻译、医疗卫生、社会科学研究等子系列(各部门职称申报系列参见附表1)。

需要转评的申报人,必须在新岗位工作满一年方可提出转评,转评后方可申报评审相应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条 申报类别

申报类别包括正常晋升、破格晋升、转评、以考代评、考评结合等方式。

(一)破格晋升是指申报人如果达不到正常晋升所规定的学历、资历要求,但是工作业绩特别突出,且满足职称晋升破格条件,可以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破格评审须逐级进行,不得越级申报。

(二)转评是指因工作岗位变动申报评审与当前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系列(含子系列)同级职称。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人员必须具备本专业技术系列职称,否则须按规定申请转评。

(三)对以考代评人员,通过考试获得资格后,须经过学校评委会以评审表决方式决定是否聘任。

(四)对考评结合人员,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后,须逐级参加各级评委会评审,通过后方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学校设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满足学校相关条件的特殊人才与留学回国人员,可按照《四川外国语大学特殊人才与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川外发〔2019〕102号)申请“绿色通道”职称评审。

第八条 延迟申报

凡出现下列情况者,须按规定延迟申报评审或认定专业技术资格:

(一)出现学术不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5年申报。

(二)受党纪、政纪处分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5年申报。

(三)在师德师风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者,延迟3~5年申报。

(四)发生较大教学事故,每次延迟1年申报;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每次延迟2年申报。

(五)年度考核、岗位聘期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每次延迟1年申报,考核结论为“不称职(不合格)”的,每次延迟3年申报。

(六)在履职方面存在其他问题,经学校认定为管理或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延迟1~3年申报。

因学术不端、违规违纪或责任事故等情节轻重不同须确定延迟申报具体年限的,由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出现延迟申报情况者,任现职务年限未满基本申报年限要求的,延迟申报年限从其任现职务满基本申报年限当年起算;已满基本申报年限的,延迟申报年限从延迟申报事项发生的当年起算。延迟年限按对年对月计算,同一事项延迟申报年限按就高计算,不累加计算。

凡出现延迟申报事项者,一律不得破格申报。

第三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九条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分管思想政治、人事、教务、科研、纪委监察工作的校领导,人事处、学科办、教务处、科研处、纪委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校长担任。

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和聘任工作;负责研究决定学校职称工作有关政策;根据发展规划和学校实际,研究确定当年专业技术职务各级别的晋升指标与学科评议组各级别的推荐指标;处理决定职称申报与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职改办”),挂靠人事处,负责申报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申报人员资格审核、业绩成果认定、申诉受理等常规性工作。

第十条 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根据分类评审原则和学校评审权限,组建高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简称“高评委”)。

高评委由12至24名执行评委组成,负责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执行评委每年从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校内、校外专家共同组成,且校级党政领导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按照“超员配置、随机抽评”原则,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入库专家与执行评委按不低于3∶1的比例组建,入库专家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其中45岁以下的中青年专家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

学校根据分类评审原则按学科门类组建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成员原则上由相应学科正高级职称专家组成,辅导员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评议组专家可放宽至副高级职称。学科评议组成员原则上由高评委入库专家构成,若入库专家人数不够,由学校职改办从校内外相关学科专家中抽取。每个学科评议组成员不得少于7人,且校外专家不少于1人。学科评议组负责对相应学科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业绩与能力进行评议,并按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推荐指标,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人选。学科评议组只有推荐建议权,不得代行评委会的决定权。

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成员由相应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负责对相应系列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业绩与能力进行评议,并按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推荐指标,向市级相关部门推荐评审人选。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基层申报推荐小组

专业技术职务基层申报推荐小组成员原则上由各院系(部门)党政领导和专家代表组成,基层申报推荐小组由各院系(部门)组建后报学校职改办备案,教学科研单位基层评议推荐小组人数不少于5人,其他单位基层申报推荐小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人。

专业技术职务基层申报推荐小组主要负责审核本单位申报人员任职资格、申报系列、工作业绩和学术成果,全面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和履职情况,向学校职改办择优推荐申报人选。

第四章  评审推荐程序

第十三条 公开职称申报信息

学校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职称评审、推荐工作,由职改办负责制定当年职称评审实施方案,经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开发布职称申报信息。

第十四条 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按要求填写有关表格、准备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所在单位(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 基层单位审查推荐

(一)各基层单位组织专人审查申报人员资格条件和业绩成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齐备,按学校规定将申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公示表在本单位(部门)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提供支撑材料备查。

(二)各基层单位召开专业技术职务基层评议推荐小组会议,对申报人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履职情况、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进行综合评议,并通过投票表决方式择优推荐上报。

(三)思想政治表现不良、履职不力以及有师德失范行为者,各部门不得推荐上报;基层评议赞成票数未过半者,各部门不得推荐上报。

第十六条 职改办审核、认定、公示

学校职改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认定,对有争议的学术成果组织同行专家认定。同时,将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公示表在学校人事处网页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对表格填写不规范、申报材料不完整或没有有效支撑材料的申报人员,职改办通知申报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善,逾期未补充完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七条 学术代表作同行专家评价

教师系列申报晋升正高级职称的人员,须进行科研水平的校外同行专家评价。正常评审申报人须提交代表本人最高学术水平的2篇(部)代表作,破格评审申报人须提交代表本人最高学术水平的3篇(部)代表作,由校职改办送校外3名同行专家鉴定。科研水平综合鉴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与不合格四个等级。若出现1名及以上专家评审意见为“不合格”,则当年不具备职称申报资格。

学术代表作同行专家评价结果,须呈送给学科评议组和学校高评委作为评价申报人科研水平的重要依据。同行专家评价结果三年有效,申报人可在有效期内申报职称评审时重复使用,也可每年更新代表作重新送审评价。

第十八条 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统筹会议

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统筹会议,根据岗位使用规划、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结合申报人数,研究、下达当年我校每个学科组各级别推荐指标,以及具有自主评审权的专业技术职务各级别晋升指标(“绿色通道”申报人员不占指标)。

第十九条 学科评议组评议和推荐

(一)学科评议组召开评议会议,须有全体成员的2/3及以上(且不得少于7人)出席,其评议结果方为有效。

(二)学科评议组对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实际工作业绩、成果和贡献进行综合评议。

(三)学科评议组采取无记名现场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为“推荐”和“不推荐”,未出席的成员不得委托其他成员投票或会后补投票。

(四)确定推荐人选的规则

1.学科评议组推荐人选不得超过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达的推荐指标限额。

2.赞成票数达到学科评议组到会人员2/3(破格为4/5)及以上的参评人数等于或少于推荐指标数,以上参评人员确定为推荐人选。

3.赞成票数达到学科评议组到会人员2/3(破格为4/5)及以上的参评人数多于推荐指标数,按票数高低确定推荐人选;如因票数相同无法确定推荐人选时,对最后一名得票相同者进行复议,并根据再次投票结果由高到低依次确定推荐人选。

4.学科评议组须在本组所有参评人员评审材料推荐意见栏明确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推荐意见,并由学科评议组组长签名确认。

5.教师系列所有参评人员(含学科评议组未推荐人员)材料由学校职改办提交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评议推荐的人员,直接报市级相关部门评审。

第二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一)学校召开高评委会议对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进行评审,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应到执行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可正式召开。

(二)高评委会议按照职称评审原则和职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根据专业技术职务各级别晋升指标,结合学科组推荐建议,对参评人员进行评审。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采取无记名现场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投票或会后补投票。评审会议分复议和终审表决两个阶段进行。

(四)复议推荐

评审委员会结合学科组推荐意见对未推荐人员进行复议推荐。各级别复议推荐人数不超过相应级别学科组未推荐总人数的1/3。

1.复议推荐表决中,得赞成票数达到评审委会应到人员2/3(破格为4/5)的人数少于或等于相应级别学科组未推荐总人数1/3的,以上人员进入终审表决阶段的评审,其他人员不再进入终审表决阶段的评审。

2.复议推荐表决中,得赞成票数达到评审委会应到人员2/3(破格为4/5)的人数多于相应级别学科组未推荐总人数的1/3,按票数高低依次确定进入终审表决阶段的人选;如因票数相同无法确定推荐人选时,对最后一名得票相同者进行复议推荐,并根据再次投票结果由高到低依次确定推荐人选。

(五)评审委员对学科组推荐人员和评委会复议推荐人员进行终审和表决。

1.评审委员会确定的评审通过人选不得超过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相应级别的晋升指标限额。

2.赞成票数达到评审委员会应到人员2/3(破格为4/5)的参评人数少于或等于晋升指标数,以上参评人员确定为评审通过人选。

3.赞成票数达到评审委员会应到人员2/3(破格为4/5)的参评人数多于晋升指标数,按票数高低依次确定评审通过人选;如因票数相同无法确定评审通过人选时,对最后一名得票相同者进行复议,并根据再次投票结果由高到低依次确定评审通过人选。

4.评审结果须经主任委员签名后当场宣布。

第二十一条 评审结果公示

学校职改办将教师系列评审晋升人员和其他系列评议推荐人员名单,在人事处网页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二条 评审结果备案

在评审公示结束后的1个月内将评审结果报市教委职称改革办公室、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及高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评审材料归档

将学科组评议专家名单及评议意见、推荐情况、执行评委名单、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表决结果等材料,留存至少10年,相关人员签字留痕,保证申报评审全程可查。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申报人员应如实提供、填报有关材料。凡经查实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拉拢、贿赂评审有关成员,或故意捏造事实诬告、诽谤他人,或以任何形式干扰评审工作等行为者,一律取消其申报评审资格,并视情节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与申报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遵守回避制度。申报人及其直系亲属当年不得参与联系执行评委和评审会现场服务等工作,也不得担任当年执行评委。对隐瞒有关情况,不主动执行回避原则的评议(推荐)、评审成(委)员,禁止其再次参加各类评议、评审会议,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评议或评审专家应遵守职业道德,严守评审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不正当活动或谋取利益的,撤销其评委资格,禁止其再参加各类学科评议组、评审委员会;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职称申报评审坚持“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界定责任。各级评审组织必须严格遵守规则和纪律,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审核把关,逐级审核提交,确保材料真实可信。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的,一经查实,学校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复审与投诉举报受理

第二十八条 职称评审工作开展期间,申报人员如对评议、推荐、评审结果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充分的反驳依据和正当的申诉理由,可以向校职改办提出复审;职改办应及时向学校职改领导小组汇报情况,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校职改领导小组在必要时可以中断、撤销或重启部分评审程序;切实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告知复审结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评审工作开展期间的纪律监督,并接受申报、评审、公示环节中的投诉举报及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申报评审学校有相应评审权限的专业技术资格,须达到学校规定的条件要求;申报评审学校无相应评审权限的专业技术资格,须同时达到上级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条件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实行评聘结合。聘任时间以学校岗位聘任文件为准,聘任的次月起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二条 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中级、副高级校内服务期限延长五年,正高级校内服务期限延长八年。不足服务期限离开学校者,须按相关规定赔偿。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职改办负责解释。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附表1

其他系列职称申报一览表

部 门

申报系列

教育技术中心

实验技术、工程技术(计算机类)

后勤管理处

工程技术(建筑类)

图书馆

图书资料

档案馆

档案

计划财务处

统计、会计

审计处

审计、会计

人事处

经济(人力资源)、会计(限工资福利岗位)

资产管理处

经济(房地产)、工程技术(园林)

期刊社

编辑

党委宣传部

编辑(限校报编辑岗位)

国际合作交流处

翻译

校医院

医疗卫生

学生处

社会科学研究(心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