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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川外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1-21 浏览次数:

 

四川外国语大学

关于印发《重庆川外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所属企业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重庆川外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经2021年12月22日第3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外国语大学

2022年1月21日

 

附件

重庆川外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庆川外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营管理公司”)所属企业的审计监督与风险控制,促进各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客观正确评价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结合学校有关审计制度及经营管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营管理公司所控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经营管理公司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会计核算、经营状况、财经法规的执行、管理和内控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计。

第四条审计类型包括企业年度财务审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等。

第五条审计方式包括经营管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两种方式。

第六条经营管理公司根据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经营管理公司董事会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经营管理公司根据批准后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五个工作日内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组在调查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评价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审计项目的目标要求拟定审计方案,作好实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通过评价内控制度,审查凭证、账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方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并完整、准确地填写审计工作底稿。

第九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报经营管理公司董事会审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条审计组在收到被审计单位反馈的书面意见后,对反馈的意见进行复审,情况属实的,修改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企业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审计项目,费用由企业承担;由经营管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开展的审计项目,费用由经营管理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审计结论作为评价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和工作实绩的依据,并纳入单位(部门)和个人的年度考核、评优、奖励绩效与职务任免工作。

第十三条审计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经营管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